典察后署
官署名。明朝永乐(1403—1424)年间上林苑监十属署之一。其置废、设官同“典察左署”,见该条。
官署名。明朝永乐(1403—1424)年间上林苑监十属署之一。其置废、设官同“典察左署”,见该条。
官名。民国北洋军伐时期置,为数省或数区的军政长官,掌理所辖省区的军政事务。最高级地方军政长官。北洋政府为安排大实力派的需要,设置巡阅使一职,使其控制两省以上地方,在形式上隶于陆军部管辖。巡阅使因其所辖
汉初王国置廷尉,掌刑罚,为司法行政长官,景帝中五年令诸王不得治民,省廷尉官。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官名。汉初由王国自行辟除,掌王国刑罚之事。景帝中五年(公元前145年)省。
海军相当官。北洋政府设于海军总司令处、舰队司令处与军港司令处,掌办人事行政。
官名。春秋时齐国野鄙中的遂以三乡为县,置县帅以管理之。参见“乡帅”。
隋唐时期以土地、实物及货币三项构成官俸的制度。土地包括永业田与职分田。永业田所有权归私有,可以传于子孙;职分田所有权属公家,官吏以职位得享用其收益。实物指禄粟,以石计。隋制于每年春秋两季发给。唐制每年
见“走马承受公事”。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蕃部中大夫司匡上士佐官,正二命。
官名。清朝内务府武备院所属北鞍库之属官。掌帐房处事。初名“帐房头目”,额设三人。康熙二十一年(1682)定为七品。乾隆二十四年(1759)改是称。三十六年定为三等侍卫衔,食六品俸。
官名。明建文(1399—1402)中于各郡王府置,一人,具体职掌不详。永乐(1403—1424)初罢。
官名。清末法部典狱司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三人,正五品,奏补。掌本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