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知识>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军机大臣

军机大臣

官名。清朝军机处之长官。俗称“大军机”,又称“枢臣”。正式名称,初为“办理军机事务”,以后分为“军机处行走”和“军机处学习行走”二等。嘉庆(1796—1820)中期以后,又分别称“军机大臣上行走”和“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一般初入值资历较浅者为“学习行走”,资历稍深后则去掉“学习”二字。光绪(1875—1908)末亦有直以“军机大臣”任命者。皆为兼差。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及外任督抚等官员内特简,亦可由军机章京升任。无定员,少时四五人,最多时十一人。例以位高资深之满、汉各一人为领班,称“揆席”。前期,除个别例外,亲王不入军机; 咸丰(1851—1861)、同治(1862—1874)以后则屡以亲王入值,任领班军机大臣。负责常日侍直内廷,备顾问,赞理政务。具体职责为每日晋见皇帝,协助处理折奏,参议大政,并承皇帝旨意撰拟谕旨(乾隆中期以后实际由军机章京代拟); 还负责审拟交办的重大案件,稽察各部院衙门汇奏事件,以及奏补重要官缺等事。例兼方略馆总裁和内翻书房管理大臣。宣统三年(1911),成立责任内阁,遂转为总理大臣、协理大臣。


官名,清朝置,为军机处官员,人员无定额,多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充任,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常日侍值,应对献替。巡幸时也是这样。见《清史稿·职官志一》,参看“军机处”条。

猜你喜欢

  • 罚俸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扣发官员俸饷,以年月为差,分为七等: 即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等。因公罪罚俸,准以其记录,加级相抵销; 私罪罚俸,皆为实罚,不准抵销。

  • 卫生署

    官署名。民国置,原称部,属行政院;民国二十年改称署,属内政部;二十四年后改属行政院,掌理全国卫生事务,置署长一人,掌理署务。下设总务、医政、保健三科,分司职掌,并设海港检疫处及中医委员会。官署名。民国

  • 御府丞

    官名。御府次官。两汉魏晋南朝皆置。汉秩三百石,任用宦者。魏、晋、南朝用士人。参见“御府”。官名,汉置为御府令之副,掌佐令行职事。秩三百石,用宦者。见《后汉书·百官志三》。三国、魏晋南朝用士人。参看“御

  • 元帅

    官名。春秋晋国始置,为三军中军主将之称,上卿爵,执掌国政,统兵作战。东汉灵帝时置西园八校尉,以小黄门上军校尉蹇硕为元帅,然非汉代定制。督司隶校尉以下,虽大将军亦领属之。北周亦置,为行军元帅简称,总辖军

  • 兴文署典簿

    官名。见“兴文署”。

  • 地皇

    传说中的古代国君,为三皇之一。《史记·秦始皇本纪》:“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

  • 公府典兵曹

    公府诸曹之一。东晋初,晋元帝镇东丞相府置典兵曹,主兵事,设典兵参军以掌理曹事。

  • 录科

    清代科举之制, 凡生员科试一、二、三等前五名或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萌、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考科试者,均须由学政考试录科,及格者方能参加乡试。

  • 龙翔万寿营缮提点所

    见“集庆万寿营缮都司”。

  • 圆明园八旗内务府三旗护军营

    即“圆明园护军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