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恤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办理赦典,颁降条款,清理广狱,并复核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刑事民事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理赦典、颁降条款, 清理庶狱及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的刑事、民事案件。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江南、安徽、闽浙、湖广四科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办理赦典,颁降条款,清理广狱,并复核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刑事民事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理赦典、颁降条款, 清理庶狱及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的刑事、民事案件。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江南、安徽、闽浙、湖广四科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官府的行政事务。《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杜预注: “在君为政,在臣为事。”
武官名。金置,见“统军司”。
官署名。元宪宗(1251—1259)朝置。属工部。管领诸色人匠造作等事。“茶迭儿”,蒙古语,意为庐帐。宪宗后定置府官,秩正三品,置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各一员。下辖诸司局、收支库。官署名,元宪宗时置,属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五品上,二十三年官品令未载。
官名。《周礼》夏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群吏庶民的奏告,奉王命吊劳。《周礼·夏官》:“御仆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与其吊劳。大祭祀,相盥而登。大丧,持翣
即“管理火药局大臣”。
官名。唐朝都水监河渠署次官,置一员,正九品下。北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
官名。唐朝陪都太原名誉长官。玄宗开元十一年 (723) 并州牧改置,一员,从二品,以亲王为之,实际上常以北都尹领州事。官名。唐置,即“太原牧”,见该条。
吏名。宋朝宗正寺、大理寺、太常寺置,位在胥史下。吏员名。宋置于各寺监,承长官之命,掌办本衙署事务。其地位在胥长、胥史之下。
官署名。简称武选司。明清兵部四司之一。掌理武职选授,升调、袭替、功赏之事,并典营制及土司之政令。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司马部置。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洪熙元年(1425)南京兵部亦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