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衔
官制用语。唐、宋兼御史台官,称宪衔。唐朝后期,始授御史台兼官,以示优崇。宋朝分兼御史大夫,兼御史中丞、兼侍御史、兼殿中侍御史、兼监察御史五等。以授武臣、宗室及禁军将校。通事舍人、内殿崇班以上武臣,初除即加兼御史大夫。宗室副率以上及初除军头等军职,经恩加兼监督御史,再经恩则依次迁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废。
官制用语。唐、宋兼御史台官,称宪衔。唐朝后期,始授御史台兼官,以示优崇。宋朝分兼御史大夫,兼御史中丞、兼侍御史、兼殿中侍御史、兼监察御史五等。以授武臣、宗室及禁军将校。通事舍人、内殿崇班以上武臣,初除即加兼御史大夫。宗室副率以上及初除军头等军职,经恩加兼监督御史,再经恩则依次迁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废。
官名。即贼曹掾史。《后汉书·党锢列传 ·岑晊传》: “太守弘农成瑨下车, 欲振威严, 闻晊高名,请以功曹,又以张牧为中贼曹吏”。汉朝郡国府有贼曹,其掾吏或分左、右、中,主管盗贼事。官名,即贼曹掾史。汉
女官名。金设此官,正九品,掌宫内御服首饰等。见《金史·百官三·内命妇品》注。
民国时期文官任用方式之一。委任官低于特任、简任与荐任。北洋政府规定在特任官之下,分文官为九等,第六至第九等为委任官, 其任免和叙等,均由所属长官执行。国民党政府规定,委任官由直辖长官迳行委任,如各部科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术人员任用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公务员可任用为荐任职技术人员:一、经高等考试各种技术人员考试及格或与高等考试相当的特种技术人员
见“功德司”。
官名。北齐置,掌右牝局,从九品。
官名。匈奴置。由单于子弟充任,统领部众,地位在左、右显禄王之下。
官名。西晋王国属官。大国领兵千五百人,次国、小国领兵千人。南朝沿置。
元代宿卫军在用于大祭祀时称为仪仗军。参见“宿卫军”。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江苏清吏司副长官。简称江苏司员外郎。雍正十二年 (1734)设。满、汉各一人,从五品。佐郎中掌司事。光绪三十二年 (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