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知识>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市自治制

市自治制

北洋政府时期的市制。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内务部公布市自治制,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特别市由内务部于认为必要时呈请设立之,除特别市之外,其余均为普通市。市自治团体以固有的城镇区域为区域,人口最低限度为一万人,不足一万者依乡自治制办理。市为法人,承监督官署的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办理各项自治事务,且得制定市公约及规则。市的机关,分立法与执行两种,立法机关为市自治会,由市民选举自治会员组织之,市自治会的职权为议决市公约、市财政、市公产及其应兴应革事宜。市的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相当于市政府。置市长一人,为市的代表,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具有市自治会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普通市市长被选后,呈请直接监督官署委任;特别市市长被选后,呈由直接监督官署咨请内务总长任命,但京都市市长应选择三人,呈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选择其中一人任命之。而所谓直接监督官署,普通市为县政府,特别市为省长公署,京都市为内务部。市长之下设有行政吏员,襄助一切。特别市设佐理员,普通市设市董,承市长之命,辅助市长分任执行事件;佐理员由市长就市住民中遴选有专门学识者委任之,但须经市自治会的同意,市董由市自治会就市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自治公所设出纳员一人,由市长派充。此外,特别市尚有市参事会,为执行的辅助机关,由市长、佐理员、区董及名誉参事员组织之。名誉参事员额定四至八名,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长为参事会主席,开会时市自治会长及会员得列席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参事会的职权以议决提出市自治会的议案,议决市自治会委托事项及议定市规则为限。特别市得分区,区设区董,由市自治会选举之。市长及其职员任期三年,但得连任。普通市与乡有相关事务必须联合办理时,得依双方协议,呈经直接监督官署核准,成立“市乡组合”。上述市自治制除青岛市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一月十八日采用其特别市自治制外,其他各市均未采用。

猜你喜欢

  • 左将

    官名,汉代西域诸国多设此官,为高级武将,掌帅军作战。《汉书·西域传·蒲类国》:“辅国侯、左右将、左右都尉各一人。”

  • 司卫少卿

    官名。即卫尉少卿,唐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咸亨元年(670)复; 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又改,中宗神龙元年 (705) 复名卫尉少卿。

  • 直班门笔帖式

    官名。清朝八旗护军营景运门直班大臣之属员,掌章奏文移。额定五人,以上三旗每旗所设“门笔帖式”中五人轮值。其中景运门二人,隆宗门、后左门、后右门各一人。分别于各门办理文书事务。

  • 法制院院使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长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一人,正二品,简任。承总理大臣命管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各官。官名。清末置,为法制院的长官,见“法制院”。

  • 总检察长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为总检察厅的长官,见“总检察厅”。

  • 王府佐领

    官名。清置,见“王府参领”。

  • 助义都尉

    官名。东汉末州牧属官,见《隶释》一一《巴郡太守樊敏碑》。

  • 起居舍人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 内史省始置,员二人,从六品。唐初沿置,太宗贞观二年(628)省,而于门下省置起居郎二人。高宗显庆二年(657)复于中书省置二人,与起居郎同掌起居注,记录皇帝言行以备修史

  • 女军师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金陵杂记》说:“洪逆住处女贼中先曾有左辅正军师、右弼又正军师、前导副军师、后护又副军师名目,去秋洪逆又出伪榜,改为宫禁城内女教师等名目。”可见天王府内女军师的职名虽与军师相同,但

  • 典属国下大夫

    官名。北魏置,掌管与少数民族交往的事务。《魏书·崔挺传》:“(挺)拜中书博士,转中书侍郎”,“转登闻令,迁典属国下大夫。”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未载。参见“典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