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在省会或商埠地方设警察厅,在次要商埠,无设警察厅必要的,得设规模较小的局。依照民国八年(公元1919年)十月十三日内务部呈准公布的《地方警察局组织章程》规定,设局长一人,承省警务处
见“边务大臣”。
官名。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以及钱粮衙门等机构均置,负责催办具体事务。自八品至无品级不等。其下设有副催长、委署催长等。
学官名。宋徽宗崇宁五年 (1106),以州、县小学学长改称。《大观重修国子监小学格》规定,州、县小学设职事小长一人,学生三十人以上则增设一人。官名,汉时大夏置,为城邑长官。《史记·大宛列传》:“(大夏
官名。西周设置,《永盂》铭文有史一官(见《文物》1972年第1期),似为诸侯之史,字左侧是渊字初文。《周礼·地官》之属有泽虞,掌国泽之政令,此职可能与史
武官名。清置,属前锋营,掌分辖营众。见“前锋营”。
杂任职名。唐置,太仆寺典牧署员额七十四人,太子仆寺厩牧署有三十人,主奶酪之事。
官名。见“上林令”。
县工官名。秦置,《吕氏春秋·季春纪》说:“百工咸理。”高诱注:“监工,工官之长。”
官名。见“公府城局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