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始置,为临时机构,必要时在中央或各省成立,议决关于简任和荐任官的惩戒。次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改为常设机构,惟置于中央。设委员长一人,由大总统选派大理院院长或平政院院长充任;委员十人,由国务总理就大总统顾问、大理院推事、平政院评事或其他三、四等文官中开列名单,呈请大总统选派,任期三年。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始置,为临时机构,必要时在中央或各省成立,议决关于简任和荐任官的惩戒。次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改为常设机构,惟置于中央。设委员长一人,由大总统选派大理院院长或平政院院长充任;委员十人,由国务总理就大总统顾问、大理院推事、平政院评事或其他三、四等文官中开列名单,呈请大总统选派,任期三年。
官名。十六国前凉置。主管太府文书簿籍,参预机密,地位在长史,司马之下,相当于辅政大臣。西凉、南凉沿袭此制。参见“太府”。
官署名。清朝西藏政府衙署,隶于达赖,掌理全藏地方行政事宜。康熙六十年(1721)置,为噶伦之议事厅。设有大中译二人、卓尼尔三人,小中译三人办理文书交际之事。
官名。清朝蒙、回各部札萨克之副长官。佐办旗务。康熙二十一年(1682)设,每旗分别为二至四人。遇有缺出,由札萨克会同盟长于闲散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遴选贤能奏补。官名。清制蒙古各旗于札萨克之下设协
官署名。西夏置。管理佛教事务的三功德司之一,次等司。负责全境僧人事务。与出家功德司共有六国师为正使,另有四副使、六通判、六承旨。
吏名。宋朝谏院置。
官名。见“审判员”。
官名。北洋政府根据《善后借款合同》设置,为审计院外债室主官,华洋各一员。见“审计院”。
官名。《周礼》春官之属有鞮氏下士四人,掌四夷乐歌。北周仿《周礼》之制置典夷乐中士,正二命;典夷乐下士,正一命。属春官府乐部中大夫。
官名。五代始置,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统兵官之一,位副都指挥使下。北宋初,因分置为马军司、步军司,其员常缺,后废。
官名。清末商部长官。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一人,从一品,特简。掌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各官。三十二年,商部改农工商部,省。官名。清末置,为商部的长官。见“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