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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河南司。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河南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河南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掌在京燕山右等四卫,牧马千户所等处之俸饷。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未给者。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河南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河南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掌周、唐等七府,光禄寺、教坊司、在京武德等六卫以及通州、汝宁千户所等处刑名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等官兼掌收办礼部、太医院、德胜门等处之文移。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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