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扣发官员俸饷,以年月为差,分为七等: 即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等。因公罪罚俸,准以其记录,加级相抵销; 私罪罚俸,皆为实罚,不准抵销。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官名,汉置,为郡国佐吏,为集曹副长官,掌佐集曹掾上计和收录所属县的上计簿,兼掌粮谷输纳。参看“集曹”、“集簿”、“集曹掾”条。
参见“正任”、“承宣使”。
参见“右詹事”。
官名。北齐置。见“衣冠署”。
官名。宋少府监所属有裁造院,金改为裁造署。令,从六品;丞,从七品。掌造龙凤车具、亭帐、铺陈诸物,宫中随位床榻、屏风、帘额、绦结等,还有陵庙诸物及省台部内所用物。下有直长,从八品,明昌三年(公元1192
见“备身五职”。
唐古特官。清设于后藏,属唐古特文官。员额一人,掌理马厂事项。民国时期沿置。
即“第二领民酋长”。唐朝人修史时避讳改。参见“第二领民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