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牛租地租制度
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1)开垦的山荒、鱼塘,如有业主,5年后交租;5年后如业主索讨,应支付开荒费。(2)所租牛只被人偷盗,除赔偿牛外,应交牛租。(3)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不必赔牛;如牛病死,赔一半;如牛因耕地死去,按价赔偿。如已耕犁完毕,将牛送还主人,数天后才死去,无赔偿责任。(4)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要送腊条2对,槟榔4头。
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1)开垦的山荒、鱼塘,如有业主,5年后交租;5年后如业主索讨,应支付开荒费。(2)所租牛只被人偷盗,除赔偿牛外,应交牛租。(3)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不必赔牛;如牛病死,赔一半;如牛因耕地死去,按价赔偿。如已耕犁完毕,将牛送还主人,数天后才死去,无赔偿责任。(4)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要送腊条2对,槟榔4头。
蒙古等游牧民族放牧方式。是一种起源甚早,经过长期放牧实践,因畜、因地制宜而形成的放牧方式。先是由大牲畜与小牲畜分开放牧,演变为牛、马、驼、羊分群放牧,继又按同类牲畜的老幼、强弱分群放牧,有不同的羊群、
即“都龙光”(1815页)。
清廷封其“显祖宣皇帝”塔克世诸子孙的十等爵级。《清文献通考·封建考一》载:“崇德改元,始定王公等爵,以封显祖子孙。洎乎燕都定鼎,创制显庸,列爵十等。”顺治六年(1649),在前定九爵之下,增列奉恩将军
见“丰琶部落”(199页)。
傣语音译。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最高封建政权中※召片领的随身参谋,兼管政务及孔雀尾。受召片领命参加议事庭会议,为议事庭组成人员。地位次于“四大怀朗”(官名),为“八大卡贞”(官名)之一,在代表等级地位的
元明土司名。《元史·泰定本纪》:泰定三年(1326),“孟隆甸土官仲吾奉方物来献,以仲吾地置孟隆路。”《明史·地理志》记孟艮御夷府方位时称:“东有木朵路,又有孟隆路”。知其地在孟艮之东,与木朵相连。治
见“耶律迭里特”(1325页)。
参见“色里克”(844页)。
明末东北地方女真族所建政权名。万历十一年(1583),建州女真首领努尔哈赤起兵,先后招服、合并栋鄂部(1584)、浑河部(1585)、苏克素护河部(1586)、完额部(1588)、鸭绿江部(1591)
参见“墨竹工卡”(25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