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知识>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部分民族地区授与各级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对民族地区的土著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其仍按传统旧俗管理原辖区及百姓,通过他们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的方式。所谓“以土官治土民”。它是由民族地区当时的社会历史及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其肇始于秦汉,中经唐宋不断充实,至元代正式形成制度,并完备于明代,延续于清代及民国。元朝统一全国后,其疆土较之汉唐更为广阔,为巩固其有效统治,总结了历代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对民族地区的统治经验,视各族首领辖区之大小及具体情况,对他们授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及长官等不同名号,又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设土府、土州、土县等世袭土官,并对土官土司的任命、品级、承袭、升迁、赏罚等都有规定,逐渐形成制度。及至明代,进一步完善对各级土官土司的职衔、承袭、隶属关系、贡赋、征调等制度,使土司制度更为完备,所谓“踵元故事,大为恢拓”。清循明制,但对土司的承袭和考核更为严格和完备,并采取某些措施分割或缩小土司辖区及限制土官土司权力,防止其势力尾大不掉。设立土司的地区,虽仍按旧俗管理其原来辖区,朝廷也不改变其社会组织与经济结构,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土官土司一经授职,朝廷即赐诏敕、印章、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标志,得服从于中央王朝,听命调遣和定期贡纳,即要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义务,对加强中央政权与民族地区的关系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对辖区土民残酷压迫,肆意苛索。不断扩充势力,相互仇杀,乃至与中央王朝分庭抗礼。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及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逐步深入这些地区后,朝廷便采取更治之法,故在明代后期,特别是清雍正以后对土司辖区逐步推行※改土归流,改过去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控制,但对一些客观条件还不成熟的地区,则仍沿旧制,一直残存至民国。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主改革,彻底废除。

猜你喜欢

  • 阿剌

    蒙古国将领。又译阿刺黑。八邻部人。原为泰赤乌部塔儿忽台属民。宋嘉泰二年(1202),泰赤乌部兵败后,与父※述律哥图、弟※纳牙阿投归铁木真(成吉思汗)。以不忘故主,擒而又纵,深得铁木真赏识。随从统一蒙古

  • 伯帖木儿

    元朝将领。钦察人。初任宿卫哈刺赤、佥左卫亲军都指挥使司事。世祖至元二十四年(1287),随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儿征叛王乃颜,于合泐合河(今哈拉哈河)、海剌儿河(今海拉尔河)大败叛军。次年,随皇孙铁穆耳败哈

  • 番目

    清代文献对西藏地方僧俗文武官员的统称。 《卫藏通志》有“番目”篇。乾隆五十七年(1792)规定藏内管兵武职官员设代本、如本、甲本、定本及边界营官,按级逐层管束丁兵。噶厦政府文职官员为噶伦、商上仔琫、商

  • 阔列坚

    ?—1237蒙古国宗王。又译果鲁干。孛儿只斤氏。※成吉思汗庶子。母忽兰皇后。蒙古国建立后,分封蒙古八鲁刺思、捏古思等4千户为食邑。太宗七年(1235),参加“长子西征”,从拔都等征钦察、斡罗思,攻占也

  • 明阿特旗

    见“明阿特部”(1406页)。

  • 兀者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窝集卫。永乐元年(1403)十二月,以忽剌温等处女真首领西阳哈、锁失哈等来朝贡马,明廷置兀者卫,以西阳哈为指挥使,锁失哈为指挥同知。其地在今黑龙江省呼兰河一带,东抵屯

  • 强佐巴

    见“商卓特巴”(2093页)。

  • 玉兹

    哈萨克地域区划。一说有“正面”、“侧面”之意。15世纪末—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各部落,逐步形成三个区域性部落,称“三玉兹”或“三玉斯”:乌拉玉兹(大玉兹)、鄂尔图玉兹(中玉兹)、奇齐克玉兹(小玉兹)

  • 萨载

    ?—1786清朝大臣。满洲正黄旗人。伊尔根觉罗氏。镶蓝旗满洲都统萨哈岱之子。初为翻译举人,授理藩院笔帖式,历任松江知府、江苏布政使、江苏巡抚。四十一年(1776),授河道总督。增开陶庄引河,使黄河远离

  • 毛难族

    即“毛南族”(3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