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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政院

元代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吐蕃军政的中央机构。世祖至元元年(1264),始置总制院。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今西藏)来朝见于宣政殿,故改名宣政院。以帝师总领其事。下设院使(秩从一品)、同知、副使、佥院、同佥、院判、参议、经历等官。于所辖吐蕃地分置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下设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等机构。院使以下重要官员均由帝师或宣政院举荐,朝廷任命,僧俗并用,军民通摄。遇吐蕃有大事,则置行宣政院办理,有重大军事行动,则与枢密院共同议处。各地方设僧录、僧正、都纲司,总隶于宣政院。武宗至大四年(1311)罢,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文宗至顺二年(1331),复于各地置广教总管府16所,以掌僧尼之政。顺帝元统二年(1334)又罢,置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浙僧政。至正二年(1342),于江浙行宣政院设崇教所,以理僧民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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