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木河
见“妫水”(1261页)。
见“妫水”(1261页)。
土司名。位于今湖南西部。元末为羁縻州地,以田胜祖任洞长总管。明洪武三年(1370),内附,升长官司,隶永顺等处军民宣慰使司。为宣慰司所辖六长官司之一。田氏世袭长官职,世有其土,传13代。至清雍正五年(
?—1808清代内蒙古呼和浩特地区活佛。内蒙古科尔沁达尔罕旗人。公喇里勒坦子。被选定为雅克察尔济呼毕勒罕二世,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举行坐床仪式。三十六年、五十五年(1790)、嘉庆二年(1797
藏语音译,意“分成租土地”。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形式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实物地租形式。出租者有农奴主,也有被农奴主分予份地的※差巴。租期不定,一部分立有租佃契约,一部分仅在农奴主掌管的《土
约在唐代吐蕃由原始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间形成,初为父系,以所谓“父民六族”为最早。随着父系权力的加强与发展,氏族制的确立和巩固,逐渐形成强大的世袭性的家族及家族名称,子孙承袭,以家族名称冠于姓名之
即“张彤柱”(1179页)。
见“穹庐”(1535页)。
即“谭绍光”(2481页)。
见“详稳”(1536页)。
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唐代吐蕃奴隶社会中奴隶之一种。其地位与另一类最低级的奴隶“宁更”相似,无任何人身自由与权利。参见“更”(1048页)及“宁更”(6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