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即“古代蒙古汗统大黄史”(444页)。
元代吐蕃地方官员。藏族。14世纪人。娘氏贵族。先祖为吐蕃赞普赤松德赞时钵阐布之一的娘·丁增桑波。生于山南赞塘东部,名娘·查巴桑波。依元代吐蕃帕竹地方领袖大司徒绛曲坚赞,被任命为约卡达孜宗本(相当今县长
“辖懒”,契丹语。是为一地方单位※石烈(相当于“县”,或“乡”)的名称。契丹开国的,创※宫卫制(斡鲁朵),诸宫卫与部族下置石烈。南辖懒为※品部下之一石烈。又,※六院部下有以“辖懒”为名的石烈。
即“独龙河”(1707页)。
古代蒙古社会习俗之一。蒙古人素敬火,认为火能净化万物、祓除不祥。当使者或藩王觐见时,其本人及所携礼物必须在两堆火之间通过;凡贡品及宫廷所用之物,必经巫师以火净化;人死后,死者生前所用物品以及其亲属,均
丁零之一部。因居定州而得名。定州治卢奴县(今河北定县),即原中山郡所在,故又称中山丁零。与西山丁零(太行山以西)邻近,常相犄角,敌来则入山,敌退则复出,历为统治者难治之地。定州境内还有常山(治今河北元
见“钦定辽金元三史国语解”(1671页)。
藏语音译,意为“审计处”。原西藏地方政府所属机关名。直接受※噶厦领导,与※译仓同为噶厦之下二个并列机构。设四品俗官仔本(审计官) 4人,多以贵族充任。主管审核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各财政机关:喇恰勒空、雪勒
见“山寨夷”(119页)。
明朝将领。字西泉。大同右卫人。出身军人世家。嘉靖(1522—1566)中,随父宣府副总兵麻禄征蒙古俺答汗诸部,以功升都指挥佥事。又参加京城(北京)保卫战,晋宣府游击将军。万历(1573—1620)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