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契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西汉时西域扜弥国太子。初入质于龟兹。武帝太初四年(前101),贰师将军李广利破大宛归,以西域诸国皆臣属于汉,龟兹接受扜弥人质为非,责龟兹,将其带至长安。昭帝(前87—前74年在位)即位后,受命为校尉将
明代东蒙古※六万户之一。明人异译作“罕哈”。属※左翼三万户,下属12鄂托克。分布于罕哈河(今哈勒哈河)流域,因河得名。正德五年(1510),助达延汗征服右翼三万户,统一蒙古。不久,※内五鄂托克喀尔喀被
清内蒙古诸旗之一。在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境内。牧地滨大小吉里河(今吉林河),东与北界乌珠穆沁旗,西界浩齐特右翼旗,南界克什克腾旗。元属上都路,明为成吉思汗后裔住地,至库登汗,始号所部曰浩齐特。再传
?—1172金世宗朝起义军领袖之一。女真族。纳合氏。西北路人。大定十二年(1172)四月,河东、河北等路大饥荒,金廷仅发“所在开仓赈恤”一纸空文诏书,无实际救荒措施。遂与各地人民起义抗金。利用当地有利
明代藏区地方官署名。洪武七年十二月(1375.1)置,辖地在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境。其建置等情况史籍失载。
?—1704清朝将领。满洲镶黄旗人。富察氏。初任侍卫兼佐领。康熙二十七年(1688),由护军参领授武备卿。翌年,迁镶黄旗满洲副都统,寻兼内务府总管。三十四年(1695),抉领侍卫内大臣。次年,兼管火器
清代新疆伊斯兰教白山派和卓。又称伊纳雅特喀喇玛特。※玛木特玉素普和卓子,※阿帕克和卓弟。世居叶尔羌(今莎车),为当地维吾尔族首领。清辅国公额色尹、札萨克一等台吉图尔都、玛木特等皆其裔。史称“喀喇玛特系
即“伊都章京”(808页)。
见“也松格”(141页)。
渤海国、东丹国大臣。渤海末王大譔(907—926年在位)末年,官至司徒。辽天显元年(926)一月,阿保机灭渤海,二月改渤海为东丹国,以长子耶律倍为人皇王主之,委任其为左次相。初居东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