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水
见“夷水”(759页)。
见“夷水”(759页)。
见“马悟真”(176页)。
汉(匈奴)刘渊年号。309—310年,凡二年。
亦称峒氓,参见“峒僚”(1646页)、“峒丁”(1646页)。
景颇语音译。旧时云南德宏景颇族地区对无息借贷的称谓。通常是“借一还一”,带有互助性质。后来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受到邻近傣、汉等民族的影响,债利已有一定发展,但到解放前夕,小额的无息借贷仍较普遍。
?—1417明代云南永宁土知府。纳西族(一说普米族)。土知府※各吉八合子。永乐十二年(1414)闰九月,以父老病,准袭父职。十五年(1417),与父同为土官千户剌马非等杀害。黔国公沐晟保举其弟南八袭职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
《新唐书》、胡蔚《南诏野史》作此名,系为解决《新唐书·南诏传》所记矛盾而加“炎”字。仍不合情理。如把“炎”字加在中间作罗炎晟,则与父子连名贯通。参见“逻盛”(2062页)。
?—1034—1035喀喇汗王朝汗族。哈桑(哈龙)·博格拉汗子。伊斯兰历四一一年(1020—1021),为河中中部地区统治者,从伊斯兰历四二三年(1031—1032)起,拥有桃花石·喀喇可汗称号。四二
蒙元时期蒙古官名。又译“札鲁花赤”,“札鲁火赤”,“札儿忽赤”。蒙古语音译,《元朝秘史》释为“断事官”,其长曰“也可札鲁忽赤”,意为“大断事官”。1206年蒙古建国后始置,掌财赋,治政刑,主分封,会决
见“清水院”(2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