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户制
辽代对投下人户实行双重剥削的制度。辽圣宗时,国内封建化程度加深,中央集权统治加强,封建赋税制扩展到投下州县。政府规定,投下之赋皆分为二:工商税中酒税上交朝廷,其余市井之赋尽归投下主;被编为投下奴婢的汉族、渤海及奚族农业人户,既要“输租于官”,又须“纳课给其主”。这些承受政府与投下主双重剥削的投下工商户与农业人户遂变为获得部分自由的人户,被称为“二税户”。至金代,经两次放免,二税户一度基本消失。而元代投下户除按规定承担国家赋役外,还需向投下主缴纳“五户丝”,亦属二税户性质之人户。
辽代对投下人户实行双重剥削的制度。辽圣宗时,国内封建化程度加深,中央集权统治加强,封建赋税制扩展到投下州县。政府规定,投下之赋皆分为二:工商税中酒税上交朝廷,其余市井之赋尽归投下主;被编为投下奴婢的汉族、渤海及奚族农业人户,既要“输租于官”,又须“纳课给其主”。这些承受政府与投下主双重剥削的投下工商户与农业人户遂变为获得部分自由的人户,被称为“二税户”。至金代,经两次放免,二税户一度基本消失。而元代投下户除按规定承担国家赋役外,还需向投下主缴纳“五户丝”,亦属二税户性质之人户。
咸丰、同治年间山东南部江苏北部的农民起义军。鲁南苏北运河沿岸徐州、海州、邳州、宿迁、郯城、兰山、滕县、峄县一带漕运船伕和饥民,用“匹布分幅帕头”,组成秘密团体,称为幅党。同治初年,清政府把漕粮改为海运
见“庆历新政”。
唐代以前,史书全由私人编纂,朝廷虽设史官,但大多数管天文历法,并不一定修史。盛唐之时,一改过去旧习,由官方组织人力修史。太宗时期,设置史馆,指定专人编修前代和本朝国史,并令宰相监修。唐代官修史书六部,
唐代在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政权机构。分大都护府和上都护府二类。大都护府设大都护一人,副大都护二人,副都护二人。上都护府设都护一人,副都护二人。都护府掌管治理少数民族事宜。唐代从贞观到天宝年间先
南宋钟相领导的农民起义军所建政权。参见“钟相、杨么起义”。
清末著名的反清政治案件。《苏报》为湘人陈范在上海所办,因受当时爱国学潮推动逐渐倾向革命,成为爱国学社师生发表革命言论的园地。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夏,聘章士钊任主笔,发表了推荐邹容所著《革命军》和
西夏朝廷文翰机构。大庆二年(公元1037年),西夏仿唐宋翰林学士院之制,分设夏字院(又称国字院)和汉字院,作为文翰机构。凡送达宋朝的公文皆由汉字院以汉文字撰拟,旁列夏文字以为对照;凡国内诰牒文书皆由夏
唐军与辅公祏军队之间进行的一次关键性战役。杜伏威降唐之后,被诱至长安(今陕西西安),辅公祏继统所部,自称宋王,都于丹阳(今江苏南京)。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李孝恭、李靖奉命前往讨伐,率舟师驻舒州(
宋官署名。全称提点刑狱司。又称宪司、臬司、宪台。掌本路司法、刑狱、巡察盗贼及监察地方官吏,并兼管农桑。太宗淳化中始遣朝官及阁门祗候以上出任诸路提点刑狱公事,或同提点刑狱。后设专司,文武参用。京畿地区设
乾隆(公元1736年—1790年)年间,清政府为西藏地方政权所规定的最高法律。廓尔喀侵藏事件后,清政府决心整顿和改革西藏的政治与宗教制度。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清廷命福康安会同八世达赖、七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