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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

战国时商鞅在秦国进行的政治改革。商鞅将魏国李悝的《法经》带到秦国,改法为律,作为其变法的理论依据。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一说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令民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在什伍内实行连坐法;规定一户有两个丁男者必须分居,否则加倍征收赋税;奖励军功,禁止私斗。立军功者,各按功劳大小受赏爵;为私斗者,各按犯罪轻重受刑罚;重本抑末。努力从事本业(耕织)、生产粟帛多者,可以免除徭役;从事末利(商贾与手工业)及懈怠而贫者,连同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废除贵族特权,宗室若无军功,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按军功重新规定尊卑爵秩等级,各依等级占有田宅臣妾。秦国实行新法十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成为战国七雄中第一等强国。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自栎阳(今陕西临潼北)徙都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商鞅又实行第二次变法。主要内容: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归并诸小乡邑聚(村落),聚集为大县,每县设县令一人,掌管全县政事,全国凡四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 《商君列传》作三十一县);开辟阡陌封疆,即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按各人所占土地面积规定赋税;颁布法定的度量衡器,统一度量衡制。商鞅先后两次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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