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调研报告(精选6篇)
20xx年度我县土地市场秩序经过一系列活动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近阶段,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现象却因各种原因有所抬头,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如再不采取对策加以制止,将后患无穷。
一、现状概况
近阶段,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在全县各乡镇蔓延开来,港南片、港北片均是“违”情严重,违法用地颇有泛滥之势。去年共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件,面积.**亩,共收违法用地罚没款.**元。而今年违法用地案件发案率更是居高不下,*—4月份就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件,查处面积.**亩,收缴罚没款.*万元。以上还仅是土地监察部门通过自查和获得举报后立案登记的数字,未被发现、未被举报的违法用地数量之多更是难以估计。而这些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破坏耕地严重。20xx年所查处的共计.**亩违法用地中,耕地面积就达到.**亩,占.%之多,其中农保.*亩。而在20xx年第一季度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非法占用的也几乎全部是耕地,面积多达.**亩。而且这些耕地大多遭到严重破坏,难以复垦。
(二)企业违法用地增多。由于我县中小型企业用地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造成中小企业违法用地日益增多。在20xx年度所查处的件违法用地案件中就有件是企业法人违法用地,占了案件总数的.*%。今年企业违法用地依然保持高发势头,*—4月份共查处企业违法用地案件件,面积.**亩。
(三)成片买卖土地呈上升势头。如珠港镇环礁村非法买卖土地.*亩,买卖款.*万元;楚门镇坑郑村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亩,转让款*万元;清港镇上万村非法转让原鳗场土地.*亩,转让款**万元。
(四)村级集体违法增多。如楚门镇谷水村违法用地*平方米,用于建厂房对外出租;楚门镇胡新村违法用地*平方米,用于建菜场对外出租;楚门田岙村以兴办工业小区名义,利用周末二天时间,突击回填农用地.**亩,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县20xx年开展先锋工程时,珠港镇下斗门村未批先占农用地多亩,抢建“外来人口综合服务中心”,直接带动了周边后塘洋村、环东村也相继回填农用地**余亩,用于建工业小区,造成了恶劣影响。
(五)私人建房(包括出租房)违法用地反弹严重。因私人建房审批难,违法用地建房、搭建临时建筑情况已是相当严重。20xx年共查处件私人违法用地建房案件,违法面积.**亩。
二、产生原因
通过调查研究,我县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在土地监察执法部门长期一贯的查处和打击下,其数量仍没有减少,反而变本加厉、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有:
(一)传统操作习惯难以改变。多年来,我县的单位用地基本上是沿用自行选址、自行向农民购地、自行付款的做法,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到国土局办理征地协议盖章和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等的,用地批不了,用地单位骑虎难下,只得擅自搭建、违法用地,久而久之,非法买卖土地形成了一种习惯。
(二)个私经济用地需求难以满足。近年来,我县工业经济发展一直突飞猛进,工业企业对用地的需求也是日益增大。特别是占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由于发展迅猛,数量上每年又都以大比例增加,导致中小型企业用地十分紧张。虽然我县搞了几个工业园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业企业用地问题,但是,由于园区的门槛过高,要求入园企业要有一定规模、一定产值等,致使中小型企业被拒之门外。例如,楚门镇现有中小型个私企业多家,其中进入园区的不过多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生产用地得不到解决。中小型企业为求生存和发展,只能在园区外通过非法购买、转让和未批先占土地来解决用地问题。同时,由于我县个私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吸引了大量的外地务工人员,目前已将近有二十来万外来人口,差不多占我县人口的一半。如此庞大的外来人口群落,在给我县经济带来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住宿难进而引发违法搭建临时出租房增多是其中之一。因此,尽快出台政策,合理调整规划,切实解决中小型企业用地问题、外来人员居住用地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三)建设规划滞后。我县很多地方都属建设规划空白地带。比如城关城北片,企业在该区域购地后,要求办理建设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但因该区域尚未规划,建设规划审批办不了(包括临时也办不了),已购了地的企业无奈之下,只能违法搭建厂房。而且建设规划与土地规划有些地方存在冲突,导致企业所购土地虽然符合土地规划,却因不符合建设规划而卡了壳。在私人建房上规划也同样存在问题,由于中心村规划和撤并村规划难实施,村民不愿到中心村安家落户,在自然村内建房又审批不下,只好违法用地建房、搭建临时建筑。
(四)村干部默许、纵容甚至带头进行违法用地。由于种种的原因,我县的地价居高不下。有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盯着土地的潜在价值,纷纷进村购地、圈地伺机倒卖,致使大量土地圈而不用,造成要用地的没地,不用地的却“号”着大量土地。而个别地方村镇干部对此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保护土地的观念和法制意识淡薄,对这种非法私下买卖土地行为采取默许、纵容或鼓励的态度,私下开小口子,不仅使违法者规避了政策,逃避了处罚,而且间接壮大了他们继续非法买卖土地的胆子,助长了这股歪风邪气,从20xx年成片买卖土地的上升势头便可见一斑。也有村级领导干部受地方本位主义的影响和村经济利益的驱使,一味搞创收,搞招商引资,采取擅自改变农地性质、变相买卖、不合理征用、出租土地等违法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盲目回填大面积的农用地,致使大量村集体土地的流失和耕地资源的破坏。象楚门镇谷水村、胡新村等违法占地建厂房、菜市场,都是被经济利益蒙住了眼睛,弃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国法政策于不顾。
三、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面对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汹涌而来的局面,我县应从难处、硬处入手,采取相应对策,以遏止土地违法势头的进一步恶化,促使我县土地管理走上良性规范的道路。结合我县实际,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疏堵结合,尽快出台有关规定。
1、以堵为主。从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和法律责任追究的狠度上入手,尽快修改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规定。首先要坚决堵死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要出台政策加强土地监察执法权力,从严制定处罚措施,对镇(乡)、村级违法用地面积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可冻结其用地审批。另处,对非法买卖土地要有处理办法,可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法办。
2、以疏为辅。应在政府扶持、加速供地、规划调整及审批等方面做好文章,出台政策。首先,要解决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用地问题。从中远期来看,利用漩门三期土地解决中小工业企业用地是长久之计。而从近期看,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途径予以解决:*、在县城所在地珠港镇和楚门中心镇加大征地力度;*、在各工业基地内划出大约%面积发展配套产业加工链,以园区有限公司进行运作,通过租赁形式解决中小企业用地;*、村集体在自己的村留地上通过兴办临时工业点,以租赁形式租给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鳗鳖场,目前全县**个鳗鳖场约.**亩土地闲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亩。其次,要解决外来人口居住问题。政府应统一规划外来人口居住区域,让全县外来人口有秩序地向一定区域靠拢、集中,客观上可以避免大量私人搭建临时出租屋的产生。最后,做好规划衔接。政府和建设部门应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衔接工作,使两个规划协调统一,减少冲突。并解决好中心村规划问题,合理满足农村私人建房需要。
(二)抓好队伍,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一是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升执法业务水平,树立依法办事观念,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巡查力度。扩大执法巡查覆盖范围,实施长期动态巡查,经常性采取跟踪回查,做到发现一处就盯牢一处,采取狠、准、快的办法迅速处理。坚持节假日执法巡查,防止土地违法者利用节假日时间突击抢建,造成既成事实。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罚款外,没收其违法所得,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法办。对非法占用土地并违规建筑的,分两种情况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收回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镇(乡)、村级范围内违法用地面积超过一定数额的,冻结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并取消当年执法模范乡镇的评比资格。四是加强矿产管理,从源头上堵死回填用石渣来源。
(三)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用地观念。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土地法律政策家喻户晓。为各镇(乡)、村级干部开设土地法课堂,定时、定点开设讲座,增强他们依法用地观念,充分发挥镇(乡)、村级干部管地作用。通过媒体将一些重大、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对土地违法者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杜绝盲目仿效他人违法案件的产生。
(四)齐抓共管,形成土地执法合力。由于土地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仅靠国土单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加之执法人员偏少、土地执法力量有限,对全县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也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而且土地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同各乡镇、村及规划、计划发展部门等都有密切联系,比如在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规划方面,需县政府牵头做好规划、国土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互相衔接、协调一致。因此,在当前如此严峻的土地管理形势下,要全面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全方位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行为,还需要依靠当地政府、村集体及建设规划、计划发展等部门支持配合,共同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覆盖面广、反应迅速的土地执法网络,从而以强大的执法合力,扫清非法买卖、违法用地现象,在全县范围内形成良性规范的土地秩序。为此,土地部门正考虑适当将部分执法权力下放到镇乡,以充分调动镇乡开展土地执法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又能利用镇乡的各方面优势,壮大土地执法力量,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并派驻人员,加强联系,形成执法合力,目前已计划在城关、楚门先搞两个试点。
(五)专项整治,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一是准备召开全县违法土地整治动员大会,并且层层向下发动到村一级,让村长、书记也参加动员大会,并要求各镇、乡、村积极配合好土地违法整治活动。二是联合执法,上下齐动。计划联合建设规划、公安、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违法用地整治活动,并分港南和港北两个大组,利用两个月的时间,集中对违法用地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三是前封后拆,分步整治。对以前较早发生的违法用地暂时先不予处理,而对近期发生的违法用地,特别是影响面较广的,则要先予以严厉打击,该拆的拆,该罚的罚,以遏止近阶段违法用地的上升势头。等到遏止势头的这一步工作完成了,再回过头对以前的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六)合理补偿,适当提高征地价格。我县的征地补偿价格,一直采用的是十年前即**年的补偿标准,而按照我县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该补偿标准已经偏低,农民普遍反映征地补偿不足,这也是我县非法买卖土地增多的一大根源,征地价格亟待提高。因此,建议在原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考虑我县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从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出发,对**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适当合理地提高征地价格,并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同时,督促有关镇乡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并不得随意拖欠征地款。
虽然x县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律。中办[20xx]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
近年来,旗上访事件中,直间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案件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更好的化解土地纠纷引发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对我旗土地纠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我旗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征占耕地补偿不到位、补偿标准低引发的纠纷。城市化进程加快、大型工业项目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城市化等背后,往往要征占农民耕地,但对于被征占土地的补偿却没有达到农民期望的标准,并且分配办法亦不明确,补偿费迟迟不能给农民兑现。
(二)土地承包无序流转引发的纠纷。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很多农户在土地流转中(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并没有完备的手续,只是口头协议或私下协议,即不签订流转合同,也不按规定备案或报批,处于无序流转状态,并由此引发纠纷。
(三)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如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没有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
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新修水利、更改河道、开荒、平整土地等造成地界变化的情形;
历史上的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录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而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建或停办集体企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等。
(四)调处矛盾乏力引发的纠纷。由于调处矛盾涉及的人员、部门较多,加之人员、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有些政策相互矛盾,基层组织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出现土地承包纠纷后,不能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致使当事人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针对上述各种引发土地纠纷的情况,我们经过研究给出如下解决途径:
(一)做好被征占土地的补偿工作。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被征被占情况日益增多,对于征占农村土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国土部门依法评定。对于占用农户承包地的补偿,在人均分地产平地平的地方可以实行占谁补谁;
在人均分地但产平地不平的地方,可以按统一发包时人均享有的标准产量来折算补偿;
在统一承包、专业经营、大户承包或分地严重不均的地方,可以采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应享有的土地份额来计算补偿。总之,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规范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流转的收益。同时,土地流转要履行必要的程序,流转双方达成协议后,要报发包方备案。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流转承包户的土地。对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对于转包土地因政策变化因素造成原合同难以履行的,经过发包方调解流转双方协商解决。
(三)清查土地资源,明确土地权属。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农村还存在一些未在册、未承包的土地。村委要彻底搞清楚本辖区内预留地、机动地、开荒地、荒漠、草滩等尚未统一发包的土地。同时,要把农户的承包地与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进行对照,做到帐地帐证相符。对于不符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要明确权属单位的土地界限。无论是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流转,都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
(四)畅通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通道。我国土地承包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出现问题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对这些矛盾纠纷要及时合理地解决,这是保持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当前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有四种渠道:一是调解。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旗(县)乡村各级调解。应当强调,出现土地纠纷问题时做好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是最重要的;
二是信访渠道。如果经反复调解仍未解决,群众可以通过信访的形式,首先由乡镇提出处理意见,由旗(县)级复查,市级复核。市级复核意见应该为行政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
三是仲裁渠道。土地承包纠纷还可以通过乡镇、旗(县)两级仲裁,及时解决;
四是法律渠道。土地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渠道都可以用来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调解行政、司法部门应该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细致做好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基于土地纠纷,笔者认为经济、法律、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土地纠纷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并且较长时间内存在是我国目前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客观事实。科学分析土地纠纷案件的原因,建立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是目前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xx镇位于xx市xx区东北部,距二十七公里,东与农场、xx县相邻,公路直达,交通便利。全镇41个行政村,农业人口34073人,是xx区人口最多的一个镇,家庭承包经营农户10021户,耕地面积27740亩,是个典型的农业镇。全镇耕地流转面积已达到10305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7.15%,涉及农户3989户,占耕地承包户的39.81%,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耕地流转面积还在不断扩大。该镇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出租流转9387亩,占流转面积的91.1%,这些出租土地基本上流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
20xx年以来,该镇推进土地流转,促进了规模农业、效益农业、绿色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初现雏形。初步形成了基地化、组织化、机械化、品牌化的农业生产新格局。相继建立了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优质稻、生猪、麻鸭、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组建了粮食、西瓜、葡萄、食用菌、农机、植保等农民专业合作社36家,入社农户4000余户;加快了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农田基础全面改善,路渠管网基本配套,农田耕作、收割机械化率达到90%;打响了绿色农业品牌,造就了巨莲、一哥、绿红、莲凯等农业品牌,“巨莲西瓜”荣获“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称号,“绿红象山橙”荣获浙江省柑桔博览会优质奖。
一主要做法
1、因势利导,促使农民转变思想观念。
镇党委、政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精神,广泛宣传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宣读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讲解发展效益农业的有效路径,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使广大农民对土地流转从犹豫、观望中走出来,转向理解、支持,甚至积极参与。20xx年初的一次摸底调查显示,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家,涉及耕地亩。
2、完善机制,建立镇村服务机构。
一是调查摸底,建立信息台账。镇农经站已经建立了“三簿”台账,即:《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转台账簿》。
二是建立领导小组和服务机构。镇政府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并且依托农经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分管领导担任服务中心主任。各村也相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人员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报账员(文书)组成,村报账员(文书)任土地流转信息员。三是建立服务中心运转机制。先后完成了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农村土地流转须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程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程序示意图、《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等流程设计并投入运行。建立了信息发布、备案审查、档案管理、纠纷调解、风险预警等六项制度。
3、规范操作,保障广大农民放心。各村推选懂政策、责任心强、熟悉本村土地情况、能够秉公办事的人作为群众代表,具体参与流转工作。流转土地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建立第一手土地台帐资料。并且将农户流转土地的面积、流转金、流转期限进行张榜公示,认定无异议后再签字盖章。镇服务中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到期后耕地能恢复耕作条件,农户能够继续经营所承包的土地,让农民吃下定心丸。
4、改善服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转移就业。一方面,xx镇想方设法为企业、合作社、大户搞好服务,积极向上级申报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政策发放各种补贴,为生产、加工、运输提供支持,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平台,加大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农民技能和就业能力,实现在流转土地上务工和外出转移就业两促进,农企壮大与农民增收入双提高。同时该镇还充分发挥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各方权利。
二、初步成效
1、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耕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土地、资金等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组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全国种粮大户标兵吴金友通过耕地流转实行规模种植后,每亩可以减少用工4至5个,比分散种植降低劳力成本100元左右,由此,实现有效增加。土地流出农户增加了增收渠道,首先是获得耕地租金收益。浙江宝岛现代农业园从xx镇五坦、涧峰、董家三个村承租土地675.1亩,每年每亩以300公斤稻谷的价格(以粮食收购指导价)支付给农户租金。而农户自己耕种每亩田扣除耕种成本140多元,农药、化肥、种子成本40元,每亩纯收入只相当于100公斤稻谷,通过流转每亩地,单单租金收入就多出100公斤稻谷。其次是可以放手从事二、三产业。xx镇五坦村1300多人口,有400余人耕地流转后放心在外打工,增加劳务收入。有的农民就地被土地承租方雇用从事管理、农事操作等取得工资性收入。浙江宝岛现代农业园雇长期工80人,季节性用工20xx余工,年发放工资85万元。
2、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近年来,该镇农村耕地流转主要是向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集中,相继发展起来的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优质稻、生猪、麻鸭、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规模皆居全区之首,有的属xx市前茅。宝岛公司第一期已承租土地675.1亩,建起省级现代农业园,第二期计划再承租600多亩,扩大园区;九九玫瑰园公司承包土地,建成千亩玫瑰园;1加1公司建成230亩葡萄示范园区;宝莲灯公司建成百亩养猪示范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xx区食用菌生产合作社在流转耕地上创办了一个占地35亩的科技示范园,年可生产食用菌300万袋,创产值900万元以上。区级农业龙头企业——xx区金岳粮食合作社在该镇区域流入耕地3000多亩,建起了优质稻示范园。
3、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便于土壤改良、新品种选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20xx年以来建立了农业科技示范基地10个,试种示范各类优质农业新品种19个,一大批农业优新品种、新技术在生产上得到推广应用。该镇拥有巨莲、一哥、绿红、莲凯等品牌,“巨莲西瓜”荣获“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称号,“绿红象山橙”荣获省柑桔博览会优质奖。
4、增加了农业投入。耕地流转促进了农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弥补了国家、集体发展农业资金的不足。土地流转机制形成后,一些资金雄厚的经营者立足高起点开发农业。纷纷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交通不便、水电不通等问题,积极改善生产条件。该镇因土地流转由流入方出资新修机耕道16公里多,修建和整治山塘等蓄水设施10余处。
5、提高了机械化水平。通过土地流转后,土地向合作社及大户集中,推进了粮食规模连片生产。该镇区域的两家农机合作社及专业户现拥有大型耕作机38台、小型耕作机300多台,农田基础全面完成标准农田建设,路渠管网现代化,农田作业机收机割率达90%,在全市率先初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下步工作
xx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取得了初步成效,一下步他们将重点突出几方面的工作,推动流转工作不断深化。
1、强化组织领导。镇、村两级将更加重视耕地流转工作,把推进耕地合理流转作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要求搞好土地流转。
2、加大宣传力度。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程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农户的教育工作启发工作,进一步转变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激发农户流转积极性。
3、制订发展规划。按照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律,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精心制定耕地流转规划。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种植习惯、居住特点、耕地状况等,因村、因户、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耕地流转形式和时限,引导承包户流出耕地,调整结构,实施连片经营。
4、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耕地流转的日常管理,进一步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农户流转承包地应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并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经站备案。农村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5、探索创新机制。依托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储备库和信息服务网络,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各方经济利益。
根据霍办明电【20xx】04号文件精神,近日我镇对本镇辖区内土地抛荒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镇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镇常年计税土地面积为22912亩,目前农村土地抛荒面积约为720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14% ,其中常年抛荒和季节性抛荒为 450亩和 270亩,分别占抛荒面积的62.5%和37.5%。土地抛荒面积与前几年同期相比呈增长趋势。抛荒土地的分布特征为:
1、抛荒旱地多于水田。因我镇少丘陵多平原,地势相对平缓,且雨水较充沛和灌溉条件相对较好,所以抛荒田块相对较少且多集中于灌溉条件较差的旱地。
2、零星边角地块抛荒较多。因零星、分散、偏远、瘠薄以及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等原因抛荒的较多。
3、外出务工人员相对多的村抛荒的多。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农的劳力短缺。随着城镇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弃田务工”、“弃田经商”的人数急剧增多。
二、造成土地抛荒的原因
1、农业比较效益低,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耕种效益低导致抛荒。近几年来,中央连续几年出台一号文件对“三农”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取消了农业税,并下拨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农民种粮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然而,随着物价上涨,农民种粮的成本急剧上升,化肥、种子、农药不同程度上涨,农民种粮除去成本每亩利润不足300元,因此,一些年轻力壮的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或经商,赚取劳务收入,其收益是种田收益的数倍。由于年轻人大多外出,留在家里的都是老弱妇孺,无力耕种田地,只好任其抛荒。种田效益低,直接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这是土地抛荒本质的原因。
2、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差。农业受自然因素制约程度大。近年来,我镇受旱、涝、风、雹、霜冻、病虫等自然灾害频繁,而由于长期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相对较少,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增加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程度,影响了农民种田积极性。特别是土地零星、分散、偏远、瘠薄等地,耕作条件和基础设施普遍差,投入多产出少,农民不愿耕种。近几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渐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有了明显好转,然而,受自然影响造成的缺水干旱和洪涝灾害,也严重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导致抛荒。农村基础设施差、改善难度大、耕种劳动强度大,机械化耕作困难是农村土地抛荒的主要原因。
3.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农的劳力短缺。随着城镇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弃田务工”、“弃田经商”的人数急剧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农村土地抛荒的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我镇20xx年有约6000余劳动力在县内外务工,致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严重缺乏,大量耕地无人耕种或无力耕种造成耕地抛荒。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引导,优化结构。要从基层抓起,要给农民宣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农民走出“单一型产业结构”误区,“走多种产业综合经营”的路子,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提高科学技术成分,整合抛荒耕地资源,采用机械化、半机械化手段,增强科学技术含量和机械化水平。
2.要加快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土地流转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明确土地权属,打消农民政策上的担忧,将荒芜土地集中向大户流转、向经济能人流转,走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的路子。将自然条件差、分散零星的稻田统一开发、规模经营,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土地生产率和产出率,变粗放经营为集约化生产。
3.改善基础设施,夯实生产条件。要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继续实施好国土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等工程,要整合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减少农民种粮成本。特别是要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兴修水渠、塘坝,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群众种田积极性。
4.加强市场调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管理,防止农资生产经营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对种粮农民进行农资实物补贴,调控农资市场价格,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
5.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要实行保护政策。对已经出台的各项保护和扶持政策要确保落实,以发挥最大效应。通过加大投入来引导和促进社会多渠道投资农业。要加大农业的科技投入,大力发展科技农业,不断提高科技成果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加强土地连片治理,为推广农业机械奠定基础,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兴修农田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从而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
6.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农村流转土地。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鼓励基层干部、种田能手、科技人员领衔承包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尊重土地二轮承包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机构,落实专人专抓,分户建立土地信息台帐,加强农村土地动态管理。另一方面搞好土地流转服务,为土地租赁托管举家外出务工、全家户口外迁户流转土地和外来业主承包租赁土地提供信息服务,制作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从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止土地无序流转和流转不畅造成撂荒。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件(其中件,x年件),涉及xx人,其中重复上访2批7x人。占信访总量件(件,x年件)的%。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