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调研报告范文(通用7篇)
今年以来,县地税局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切实转变思想作风,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统一思想,转变作风,增强扶持企业发展的紧迫感与责任感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迅速蔓延等因素影响,当前我县部分行业和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与税收休戚相关,地税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理应坚定不移地实施“经济兴税”战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把扶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税源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紧抓实。为此,县地税局制定实施了《中共**县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转变思想作风扶持企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全县地税系统干部职工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增强扶持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开展税收工作中,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妥善解决征纳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促进企业发展为要务,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帮企业所需,积极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税收服务,千方百计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推进“百强县”建设步伐做出新贡献。
二、强化措施,优化服务,全力做好扶持企业发展这篇大文章
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紧紧围绕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示精神,立足部门职能,加强调查研究,优化税收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在具体工作中,重点落实好四方面服务措施。
(一)做好政策服务。一方面,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对现行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汇总,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6个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地方税种,明确30余项税收优惠政策,一一发放到全县各企业及县委、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税收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及扶持企业发展的措施,使广大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举办面向企业财务、办税人员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避免因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带来经济损失。结合当前正在开展地方税收“八项清查”活动,认真抓好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清查。另一方面,加强经济税收分析研究。对中央、省、市出台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投资拉动、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进行专题研究,调查分析经济税收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二)做好执法服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定期通报制度,明确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严格税务稽查和专项检查审批程序,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提高办案质效,减轻企业负担。认真受理听证、复议、诉讼等涉税事宜,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严格落实查前预告、查中辅导、查后约谈等人性化执法制度,稽查人员在对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前,必须先下达检查预告通知书,给企业自查并纠正问题的机会,对企业自查出来的税款不作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加强涉税政策宣传与辅导,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理财能力;检查结束后,及时与企业进行约谈,就检查出的问题与企业充分交换意见,提出整改建议,做好帐务调整,避免涉税争议。
(三)做好管理服务。积极推进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限度地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全面推行互联网报税、双委托报税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将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全部纳入电子报税范围,力争XX年电子报税率达到98%以上,方便纳税人,节约办税成本。建立纳税服务联系点和纳税服务质效回访制度,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要分别确定联系企业,定期深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与具体需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帮助企业解决具体困难。通过问卷调查、行风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征求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改进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征求帮助企业发展的良计妙策,形成税企共渡难关、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做好办税服务。一是优化办税服务流程。进一步整合县局及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能和业务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一次办理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所有涉税事宜。二是严格落实各项服务制度。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办结制等制度规定,在服务标准、文明用语、办理时限等方面严格要求,对外公布,接受纳税人监督。相关涉税事宜办理时限为:税务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免费受理;申报纳税每个税种不超过5分钟;领购发票不超过10分钟。三是实施各种人性化服务。开通“12366”服务热线,以便于广大纳税人涉税咨询和投诉举报;定期开展纳税提醒、纳税辅导、网送税法等服务活动,运用书面、电话、短信、网络、上门等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多务实、便捷、高效的涉税服务,避免企业因逾期申报或不了解税法规定而受到处罚。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扶持措施收到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县地税局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地方税务局扶持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二是转变工作作风。要求全县地税系统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率先垂范,带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基层扶持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和县局九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帮助基层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和大力支持基层把各项扶持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考核监督。县局将扶持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通过完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采取服务评价卡、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不断强化纳税服务内部、外部考核评价。凡因工作不尽职尽责、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损害企业利益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近年来,随着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普及以及税务机关执法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的发展,电算化税务稽查已成当务之急,依赖传统的手工查账稽查检查方式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我们xx市地税稽查局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就如何改变现有的税务稽查思路和方法,尽快提升稽查质效,适应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变化,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尖刀”作用,做了初步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20xx年共对46户实行电算化企业实施稽查,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计400余万元。
一、实施电算化企业稽查的动因
xx市现有年纳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136户,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较高,应用电算化对会计信息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占82%,其中使用用友、金蝶、浪潮软件68户,约占电算化总户数的61%。去年重点税源企业入库税款6.3亿元,占总收入的81.5%,因此,抓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也就抓住了组织收入和税源管理工作的“牛鼻子”。
会计电算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推进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另一方面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
一是稽查线索更为隐蔽。在手工会计记账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都以书面形式反映,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这些可见的线索检查证、账、表之间所反映的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中,会计和财务的业务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发生了很大变化,难以直观地看到其处理过程、修改和删除等痕迹。
二是稽查内容更为广泛。会计电算化系统特点决定了稽查内容的变化,增加了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和控制能力的审查。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记账的计算错误机会大大减少,但系统应用程序出错或非法篡改也同样出现错误的会计信息。
三是稽查技术要求更高。手工会计条件下,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如仍采取常规的稽查方式,就不可能达到稽查目的。
强化对电算化企业的稽查成为外查偷逃、内促征管的必然选择,其中科学管理方式的应用、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打造、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成为重要基础。
一是先进管理方式的充分应用。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应用现代管理方式,先后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目标管理以及学习型组织,实现了过程监督与结果控制、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等的有机统一,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轨道,干部职工的创新意识、参与意识持续提升,对应用新型管理手段具有很高的认同感。
二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锻造。整支队伍知识层次高、知识结构合理,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10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达85%,取得会计师、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占30%,10名同志进入了国家、省级人才库,有些同志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多师”于一身,他们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
三是信息技术得以广泛应用。全局人均微机达到24台,内部网络连接达到100M光纤传输,100%干部达到计算机中级操作水平;建成了覆盖内部、联通外部的网络系统,全局95%以上的工作均通过计算机操作、网络运行,网络成为办公、学习、交流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工作手段已经得到了根本性改造,工作运行的规范化程度达到了较高水平。
二、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电算化企业稽查质效
为满足对电算化企业稽查工作要求,形成管理合力,对内部稽查机构、岗位及职能进行适当调整。抽调00名精通企业税收管理、计算机操作水平较高、沟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成立电算化企业稽查组,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稽查方式和标准,对全市实行电算化企业稽查权限上收,直接进行专业化稽查。
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规范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要求凡是采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一律将正在使用或将要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说明报送备案。同时,对于升级的与原会计软件发生版本变化的会计软件,要求纳税人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提前报送备案。为制定稽查方案、实施稽查,做好查前准备创造条件。
二是制定《xx市地税局对会计电算化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稽查内容、方式、方法,加强对电算化企业稽查的管理。
细化工作流程。
一是调取账目。在调取企业的电算化资料前,告知其征管法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责任,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保证调取账簿资料能够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数据提取。利用查账助手中的数据采集模块,全面扫描计算机中财务数据,对检索到的财务数据,按照要求,全面、完整的进行提取,便于发现被查单位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情况。三是数据比对。对取得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和查询,并与核心征管数据库数据、财务报表数据等进行比对,将企业使用的科目与软件的标准科目进行调整和对应,确保统计、分析数据的准确性。
四是细查疑点。通过提取的财务数据自动进行智能的分析,对发现的异常自动进行归集汇总。如在对某房地企业成本项目的检查中发现成本变化有异常,利用穿透式查询功能用鼠标直接点击相应成本项目,直接查看到该月成本的具体内容与记账凭证,高效完成查看总账、明细账、电子凭证等财务资料工作,大大减少了稽查人员翻阅、查找、计算等繁杂劳动,可迅速查找出案件的突破口。
五是归集问题,生成稽查底稿。利用提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税务检查资料库,资料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历年的销售、成本、费用、利润、主要产品的单位价格、单位成本、单位利润以及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详细资料。稽查人员运用按行业、主要收入项目或主要产品分类计算比较,建立各行业历年各主要收入项目或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利润、销售成本率、销售费用率、投资利润率等指标体系,作为各行业、各收入项目或主要产品的盈利水平的对照参数标准,便于今后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与企业原申报数据进行比较,判断其差异的合理性,从而确定其纳税的正确性。如对某机械制造企业的检查中,稽查人员通过“大集中”软件查询系统发现该企业,20xx年销售收入1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申报缴纳,20xx年度缴纳税费830余万元。尽管从税款缴纳和税负方面看不出存在明显问题,但利用软件趋势对比及穿透式查询等功能进一步分析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发现在存货账面存货与分析推断相差100余万元。检查人员经过进行实地检查,该企业虽然应用了会计电算化进行核算管理,但账务设置混乱,库存商品账不核算,设置的所谓存货账户核算的实际是原材料,并存在隐藏销售数量等问题,最终该企业共计应补缴税款39万元,滞纳金4.04万元,并处以罚款19万元。
注重双查结合。针对电算化企业稽查不太完善的基础上,注重以手工稽查和计算机查账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稽查线索和证据,既便于发现问题,又有利于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要求被查单位打印标准式财务报表,同时结合原始凭证,运用传统的稽查技术,分析和核对报表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参照同类行业的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等综合指标进行分析,寻找出稽查方向和突破口。同时,将有关电子数据按传统会计账册形式编织成三栏式简易账户,建立模拟人工会计表格体系,并运用传统顺查、逆差、全查等方法去稽核,寻找疑点,然后运用调查方法和分析方法获取稽查证据。这样虽然工作比较繁琐,但仍不失为是当前条件下开展税务稽查最有效的手段。同时,针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特点,我们还对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检查:
一是数据完整性的检验。注重了数据归集输入错误、故意不按规定数据作出调整等问题。
二是凭证顺序号的检验。在财会电算化系统中,业务收入应按其发生的时间自动编号记录,如发现缺号则应查明缺号原因。
三是大笔整数业务检验。避免关联企业不实的业务往来,甚至直接虚列费用的办法。
重塑知识结构。会计电算化软件品目繁多,软件形式各异,造成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应付各类电算化软件。为此,我们通过多种培训方式,大力提高稽查人员计算机操作技能,利用现有综合征管软件和办公软件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在开展电算化税务稽查前能够进入综合征管软件查询被查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等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税负率信息、会计电算化信息等,掌握被查企业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做好查前分析,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检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务系统的金税信息和银行对账单信息通过资金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报税、滞留发票信息所反映的物流信息进行比对,判断被查业务的真实性和有无账外经营嫌疑,同时能够直接面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熟练进入系统查验程序设置,会熟练使用查账软件,在纳税人授权并设置查询用户的前提下能够进入系统熟练查询;检查后,能够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监控稽查执行入库信息,对予逾期拒不执行入库的纳税人,除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外,能够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内开展网上协察工作,并向基层分局发出提示信息,协助执行。同时,还可以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对被查企业进行查后跟踪,掌握检查前与检查后税负率的增减变化情况,将以查促管和整顿税收秩序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工作质效大幅提升。传统手工操作,既要翻阅企业账簿、记账凭证,又要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费时费力。如分析性复核工作,以前手工操作时,需要人工收集大量数据资料,数据的整理、填列和计算也需要大量时间。而在会计电算化稽查环境中,利用原始电子数据,借助工具软件,原来需要5-7天才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只需2-4天。
稽查广度有效拓展。手工查账对一些业务量大的业务,一般采取随机抽样检查的检查方法,检查、核实比例较低,而通过数字化查账助手软件,只需制作一个模型,几秒钟时间,即可把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凭证筛选出来,从而得到一个详细、具体的结果。例如:要对账簿中的人员工资进行汇总以检查与报表数是否相符,用工资对应的标识进行筛选,所有科目中的工资自动都被筛选出来,准确率达到100%。
工作深度进一步加大。做到手工查账、电子查账并用,对采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全部采用调账检查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借助软件发现疑点,对所有的财务、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整理,找出疑点。利用手工查账及时通过企业账簿、凭证来查证,保证能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
整体业务水平显著提高。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的检查,对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求提出了新的要求。稽查人员做到四个掌握:掌握会计、财务、税务稽查知识和技能;掌握熟悉财务、税收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知识及其应用技术,掌握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掌握财务会计软件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和操作要点。稽查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通过对电算化企业稽查的实施,在深入探讨研究新领域稽查方式方法的同时,有效地提高了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信息宣传工作是基层税务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信息宣传工作,对于推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深化地税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税收法制宣传、促进征纳沟通了解,提升地税部门社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干部认为信息宣传工作只是“锦上添花”的可有可无的工作,觉得只要把税收工作做好了,就算大功告成了,认为信息宣传是部门领导和办公室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没有正确认识和理解税收工作与信息宣传工作之间的关系,缺乏信息宣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写作能力有欠缺。担任宣传工作的干部大多不是从事语言文字专业,基础理论和文字功底相对薄弱,真正能写宣传信息、新闻报道的干部比较缺乏。对发生在身边的好新闻不敏感、不上心,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典型事例、先进事迹、项目成果不跟踪、不深入了解,没有及时将一些有价值的经验进行总结,很难写出有创意、有深度的稿件。部分信息宣传任务落实都是“被动”写出来的,干部存在畏难情绪,稿件质量参差不齐。
培训方式待改进。基层税务干部在工作中都是以税收为核心,在业余学习过程中也是以税收方面的业务知识为主,每年组织学习信息、新闻宣传报道写作方面的专题培训较少。上级组织开展的专题培训因参加培训人员范围广、名额有限、很难涉及到广大干部,且日常培训注重理论方面的知识讲解,缺少分类信息“点评式”的深度培训,干部很难在培训课上学习和掌握到比较实用的写作知识,培训达不到预期效果。
奖惩机制要完善。基层税务部门由于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干部撰写信息宣传报道基本上是“挤时间”。近年来根据有规定取消了奖励经费,改为以精神鼓励为主,虽然基层税务部门不断强化信息宣传的考核,不断强调“多讲奉献、少谈利益”的担当精神,但“写不写,写好写坏一样”的问题仍然存在,信息宣传工作难以完全落实到与政绩考核、奖励惩处、提拔晋升挂钩,难以全面调动起干部撰写信息宣传文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宣传效果需提升。当前,基层税务部门信息宣传只是将稿件投递到上级部门和对应网站以及当地政府宣传部门,很少扩展到公众经常涉及的领域,宣传渠道较少。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信息宣传还不够,缺乏与新闻媒体联系与沟通的主动性,大众化、影响力较大的新闻媒体上宣传基层税务部门工作动态还是“凤毛麟角”。要做到“报刊上有名,电视上有影,网络上有议”的良好宣传效果,还有很大差距。
二、对策及建议
要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信息宣传工作不仅是沟通情况、反映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宣传基层税务部门工作、提升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要引导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信息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只有信息宣传工作能力提高了,才能提炼出日常业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才能提高日常工作中各类总结、计划、汇报的写作水平,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基层税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税收信息宣传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落实信息宣传约稿制度,努力形成办公室负责、全局抓落实“人人动笔,个个写稿”的信息宣传工作格局。
要强化培训,提升写作能力。要在信息宣传培训上狠下功夫,以“请进来,走出去”、以老带新、举办培训班、组织兴趣小组交流等方式,定期交流写作经验,培养写作方面的骨干力量,以点带面,促进整体写作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干部养成多读书、多看报的良好习惯,注重政治理论、经济、税收、法律以及信息科技等知识的积累。同时,要积极转变信息宣传培训的方式方法,开展信息稿件“点评式”的培训,重点突出不同种类信息的写作技巧,使基层干部学会和掌握信息宣传写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提高干部的写作能力。
要完善制度,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初,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税收信息宣传任务和培训计划,把信息宣传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制度上提供有力保障。建立严格的信息约稿和审核制度,严把稿件质量关,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各基层分局进行信息调研和宣传督导,全面掌握信息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共同探讨提高宣传成果的新路子。同时,要调整奖惩激励机制,以考核为抓手,注重精神上的激励,在选拔干部方面逐步倾斜,更新用人机制,引导干部职工保持平和的心态,兢兢业业把工作干好、干出成绩。
要突出重心,深化宣传效果。围绕税收中心任务,“把脉”税收发展形势,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信息宣传质量,对领导思考的要点、当前工作的重点、决策落实的难点、纳税人关注的焦点、值得推广的亮点等题材加以宣传,增强报道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切实组织好重点宣传和日常性的信息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文字、图片、影视等多种形式,使社会了解、理解、支持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克服“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思想,积极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大张旗鼓地将干出一流的业绩、创出一流的成绩宣传出去,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一、当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不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注销清算应该履行的程序规定的很明确,但由于我国当前行政机关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不力,市场规则不完善等原因,有些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注销清算的程序和手续。如有些企业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有关资格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等情形后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业在清算期间对应该或是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有些企业尽管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对企业的清算情况并不了解,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以上不规范行为,都为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恶意转移隐匿资产等提供了可能。
2、税务部门对税务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大都是税收管理员,而税收管理员由于日常工作量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施注销清算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税收管理员很少会到实地去查看注销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企业注销的真实意图,仅凭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及账面财务数据就对企业出具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税务部门在对企业注销时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事前通知,只是在企业申请注销时要求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账面上没有欠税基本就可办结,并不涉及到清算所得。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往往没有主动提前介入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没有重视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的税款,有的企业清算后财产已分配完毕,税务部门即使事后要对企业税务清算所得补缴所得税,也由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欠税,而税务部门内部又由于注销时间的限制和欠税机制的考核,不方便长期拖宕或延迟办理。
3、有些税务注销清算涉及的税收政策缺乏操作性。尽管涉及到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很详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差强人意的地方。如对于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上,财税【20__】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款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按照此规定,有的企业在税务注销时就可能有意对存货暂不作处理,待税务注销后再作处理变卖,来逃避缴纳应缴的增值税。又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以上对于企业清算所得规定的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这样的问题:企业申请注销时有意不对相关资产进行交易处理,税务部门由于没有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当前,随着土地、房产等的持续升温,一些企业在成立时低价购入土地、房产,经过若干年后,这些资产的市值和企业购建时的原值相比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业在注销时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对有些资产采用按原值计价的方法进行清算,也不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致最后清算所得为零,体现不出清算所得。
二、提高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成为税收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防范执法风险,提高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方法。
1、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协调,防止有些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税务部门与工商等管理部门应该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具体合作、沟通的内容上,并不仅限于企业经营资格的正常获得与取消,对于企业经营资格的非正常取消尤其要重视,因为企业如被非正常取消经营资格,往往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同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报告作为企业工商注销的必经前置内容,也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必经前置,在内在实质上更具有重要性。
2、严格规范税务注销清算程序,落实注销清算管理制度。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首先是要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理,对有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作为潜在的债务人之一,也应尽可能参加清算工作,了解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除报送目前规定的要求报送资料以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由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资料,在办理完清算手续后,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说明有关资产、债务、债权的落实处置情况,如果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税务部门可以拒绝受理企业注销申请。
3、明确注销清算政策,规范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税务机关内部注销清算人员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在进行税务注销清算时,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企业注销行为的真实性,应对企业注销前一年度及注销当年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包括正常经营所得及清算所得)进行纳税评估和核查,有问题的还可以追溯调查,重点是要核实企业申请注销时存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清理处置是否合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包括内容性质和具体数额),对每一户经清算的注销企业均需出具《注销企业税款清算报告》,报告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注销清算期间由于存货变卖,设备、房屋等资产转让、处置,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理核销等事项涉及的税款结算情况进行全面反映。注销结束后,税务机关内部相关科室应该定期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的注销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
4、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对办理完毕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企业便不再实施后续管理,致使存在一些征管漏洞。如有的企业在税务机关办理完注销清算手续之后,并没有马上到工商等部门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是继续保留其营业执照,或是为了以后重新经营,或是为了其他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组织提供方便,鉴于此,税务机关应该及时向工商等管理部门传递企业税务注销的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和途径向社会公告企业税务注销信息,防范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有的企业在申请注销时的有些存货确实不能或是无法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踪管理,待以后企业实际处理时再将有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堵塞税收漏洞。
5、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降低征管成本。在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来辅助企业完成注销清算工作,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于企业注销清算与税务部门相比,无论是在主观积极性、还是人力资源上和专业知识上,显然都要优于税务部门。这些中介机构作为连接注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桥梁,如有效发挥其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的作用,其结果肯定会达到多方共赢。当然,税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和出具报告的质量监督,而并不是一味地完全依赖中介机构的出具的报告,应当鼓励中介机构进行良性的行业竞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越来越普遍,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对跨国关联交易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谈谈在基层税务机关如何完善税收制度,应对跨国企业关联交易、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
一、关联交易的形式及其对税收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载体是关联企业,只有关联企业之间才能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的形式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的转让和使用;
三是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是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关联交易将对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因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与公允市价相差甚远。由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一般构成各税种直接或间接的计税依据,因此,转让定价的高低将对税收产生重要影响。跨国集团公司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避税收的目的。目前,辖管区内外资企业出现亏损面较大、税负偏低的问题,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是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外资企业账面连续多年亏损却不断增资、扩大生产规模,就是因为一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或者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和机器设备,或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方法逃避我国税收。这不仅严重损害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关联交易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落实不够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xx]14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仅限于表面情况的掌握,而缺少足够的力量深层次的开展反避税审计工作。
(二)外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购和外销价格操纵过度。由于我国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起步较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对国际经济业务和国际经营手法不够熟悉,在与精通国际经济业务的外商的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外商利用其技术、设备、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可以随意操纵外商投资企业的进销价格。另外,由于中方人员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在经营管理中不能有效决策,只能听凭外商处断。例:辖管内一个现代印刷公司,外方以“海德堡”五色印刷机器作价20xx多万元投入,谎称是世界一流,技术顶尖,结果经营中由于固定成本多,效益连年亏损,外方一走了之,事后了解到该外方投资者已在机器上赚足了利润,投资是假,诈骗是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对转让定价的防范存在一定困难。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并非单纯为了避税,而常常是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相对于变更税收居所以及通过基地公司等手段,转让定价更具隐蔽性。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一般做法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这往往缺乏可比性。如特许权使用费具有不可比的性质,很难估计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价值,因而在征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转让定价还牵涉到不同国家间税制结构、税收立法的差异以及税务管理合作存在的实际困难,这些都影响到对转让定价的防范。
(四)税务机关在对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基础信息管理薄弱。在对外资关联企业的认定方面,关联企业间发生业务交易的信息申报制度刚刚建立,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监控内容、项目、指标存在掌握不够准确的情况,对采集数据的分析利用率较低。
2、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动态信息,特别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缺乏主动性。
3、属地管理弱化了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集团企业的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涉及众多税务机关。各税务机关只管理辖区内的企业,忽视了对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同时,各税务机关采集的税务管理信息不能共享,多头采集信息,成本高,浪费严重,组织协调也困难。
4、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涉外税务管理人员缺乏关联交易调整的实践经验,遇到跨国关联交易无从下手,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监控水平。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各级税务机关逐步摸索出了加强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有效措施,建立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分析、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提高了对外资跨国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水平。目前,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都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关联企业关系表,使基层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关联情况,及时监控。
(二)把握重点,找准工作切入点,实施重点关注。根据工作实践,可对下列重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监控和纳税调整: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的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3、长期微利企业;
4、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效益的企业)
5、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6、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7、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8、享受法定减免税或低税率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利润骤降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及时获取海关、工商、银行、商务、财政、统计、外汇管理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通过企业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等相关指标,不断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四)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1、认真分析各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各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质量。
2、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以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
3、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
4、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对确定本年度反避税对象的企业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5、推动反避税工作要上下联动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机制。
6、对跨区域或跨国的关联交易,可通过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实行协查联查制度,强化税收监控。
(五)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整向税源管理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xx]118号)的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工作,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向更高层次推进。
(六)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既可避免国际税收磨擦,又能有效地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或双重征税。截至20xx年底,我国已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应及时与其他有关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另外,还应积极进行广泛的国际税务合作,如加强税收情报交换等。
(七)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配合和协调,提高基层税务反避税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达到执行税收政策的融合和统一,形成管理合力。应多培养选拔懂外语、精通会计、熟悉国际税收和具备较高财务分析能力的高级税务管理人员,强化反避税管理,进一步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
一、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现状
目前县局稽查机构实行县级稽查,具体是对外保留稽查机构,对外挂牌,对内保留稽查人员编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XX年4月我局推行了“全员征管”模式,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稽查人员充实到征管环节,每年主要是从事重点税源管理、征管数据的统计和负责稽查日常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为落实好省、州稽查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县局成立了以县局局长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实施专项检查时,我们首先围绕抓住案件查处、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等要求选择稽查对象。如今年我局的稽查主要是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实施全面检查和对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稽查权的相对集中和稽查计划制度的实施为县局的检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的检查方案,也避免了对纳税人一年多次查和多头检查的现象发生。其次,在检查过程中为纳税人答疑解难,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服务,稽查服务质量效率得到提高,也融洽了征纳关系的和谐。第三,在检查方式上,实行调账和约谈,避免了税收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干扰。稽查内部积极推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的原则,规范了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县级稽查还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纳税服务的成效还刚起步,但是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日常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还是存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目前还缺少取证要求的规范蓝本。
(二)稽查选案准确率有待提高。稽查对象的确定不够准确,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我县纳税人虽然不多,根据管理员对出现纳税异常的企业提供案源,准确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来源渠道少,使稽查选案时获取的资料不够全面。因此,在选案环节所确定的对象,往往在稽查部门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稽查后,结果却没有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使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大大降低。
(三)稽查风险有待控制。由于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应用能力有限;税务稽查手段老化;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知识不全面,稽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稽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也有待于提高等主客观原因存在,导致稽查执法风险存在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易产生存在的拖、积压、查不力、办不决的现象。县级稽查机构处于过渡性阶段,稽查人员担任着稽查员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易引起不必要税收执法风险。在新征管法的修订过程中,稽查机构的设置与权限在立法界就引起很大的争议,给基层执法带来操作难度。如执法时对于文书的盖章问题,是用县局的还是稽查局的,引起行政复议时承担责任的被告等等问题。
三、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措施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前提,也是税务机关创新税收管理,促进现代税收文明发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我们稽查部门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这一税收主题,自觉转变观念,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稽查水平,树立新的稽查形象”的要求,要正确处理稽查与服务的同位关系。目前纳税服务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纳税人服务司即是一个证明,那么作为稽查部门如何处理好服务与稽查的关系是一个难题,稽查和征管不同,后者主要是强调纳税服务,而前者则要通过惩戒偷漏抗税行为来达到税收威慑力,如果稽查片面强调服务,则使稽查之矛失去了锋利,非但不能起到服务作用,还将使征管部门的服务所依恃的强力后盾化为虚无。其实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更应当强调的是税收威慑力下的纳税服务,没有税收的威慑力,强调服务必然损害税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但是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就没有服务可言了,也不是这个概念,稽查可以在如下几方面搞好服务:
(一)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产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XX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看出我们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有的企业工资的调整还停留在计税工资的计算上,XX年应付福利费余额的衔接不知如何处理。因此,我们稽查部门应当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不仅是管理纳税辅导要跟上,在稽查部门也要同上,建议增设“税收咨询12366纳税辅导”业务,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主动接受纳税检查,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更好地尊重和维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为鼓励水电行业的发展,建议稽查部门与企业结对提供纳税服务,稽查局专门设立税收宣传辅导岗,选派业务骨干到公司与财务人员座谈,就新政策现场宣传和讲解,分析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上的差异。发挥稽查人才资源和职能优势,举办专题讲座,结合水电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为结对企业答疑解惑,出谋划策。
(二)推行纳税评估制度,提高稽查选案、稽查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稽查对象的确定,必须建立在科学地纳税评估的基础上。XX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从目前看纳税评估的效能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办法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在征管法税款征收章节中建议增加纳税评估条款,使纳税评估制度的推行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促进税源管理、重点稽查有着深远的意义,也能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可行性。
我局是以年销售收入3万元(含)、3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界按季、按月建立详细的基础数据源,实行与上年同期、基期等一般指标相比分析,形成分析基础材料,进行重点指标评估分析,提出重点管理、稽查建议,出具评估分析报告。把运用到税收管理工作中指标同样作为税务稽查选案的参考指标,进一步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对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纳税评估,通过评估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进行纳税申报;但对其某些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拒不申报有无正当理由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税企关系和谐性。
(三)加大涉税违法查处力度,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税务稽查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在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依法打击偷逃骗税,为广大纳税人营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一是增强稽查的深度。对重点税源、执法难点、执法热点、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危害较深、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闻”案,要重点稽查,查深、查细、查透,排除障碍,一查到底。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涉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就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对屡查屡犯或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三是扩大舆论宣传。
总之,税收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把服务理念融入稽查工作,不断探索规范、系统、整体的服务方式;不断增加税收工作的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努力用信息化统领、覆盖、服务、支撑国税稽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一方面是树立“科学管理出优化服务”的理念,深入开展形象工程建设。另一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稽查涉企服务制度,全面推行责成自查制度、推出稽查建议制度、实行稽查服务制、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强化宣传,不断探索稽查服务新途径,做好稽查服务新文章,取得社会各界对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流程的最后一个关口,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第一线,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制度约束,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显得越发突出。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检查环节: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中,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及检查通知书;违反规定单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按规定回避;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不采纳当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利用现场检查项目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为自身利益进行相关的证据取舍或取证手续不到位;不按规定制作检查、询问笔录;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处罚环节:
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或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和定性不准确;滥设处罚种类和超出规定的处罚幅度;滥用从重、从轻和减轻及免予处罚的条款;违反规定委托处罚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利用处罚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未履行处罚告知义务或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较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经报批程序直接处罚;不按规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将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向当事人发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等。
执行环节: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税收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自行收缴罚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执行后不按规定将所有材料归档保管,造成相关事实、证据等重要资料遗失等。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讲,其原因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滥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明知不符合执法规范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没有审慎使用其权力,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譬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稽查人员不分青红皂白,一意孤行,滥用从重处罚条款,导致被执行机构提起诉讼。
二是放弃权力型。稽查人员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明知、发现被检查机构有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查处或不认真查处或不进行检查提示,没有依法使用其权力,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
三是误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由于对执法规范不甚了了,没有正确使用其权力而导致的执法风险。如误用处罚条款,不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于免予处罚。
四是私欲膨胀型。个别稽查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不顾法纪,不公平、公正执法,不洁身自好,甚至出现吃、拿、卡、要、报现象,从而产生执法风险。
就客观方面而言,一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日趋复杂,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稽查人员不能适应其新变化和发现新问题,从而导致稽查执法风险;二是检查技术、处罚手段和强有力的强制性规范缺乏,且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和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给稽查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三是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稽查人员未经过正规和系统的培训,对税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甚少,从而存在潜在的执法风险;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门内部虽然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四分离,但大都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威慑力的事后执法检查监督机制,稽查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思路
1、着力构建教育培训机制。税务稽查工作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维护税收秩序这四大目标。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稽查人员形成规范执法的自律意识,树立行使执法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过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肃执法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的行动准则,自觉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税务稽查人员不仅需要较为全面的'税收法律、会计等相关知识,还需要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有很强的敏感性。因此,对稽查人员培训应坚持多样化和长期性,确保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2、构建激励机制。激发稽查人员主动挖掘自身潜能,自我历炼成才。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即引导激发稽查人员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经济激励,即通过绩效考核、业务定级,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现象。职业生涯激励,包括提供培训进修机会,畅通职务晋升渠道,加大岗位交流力度,激励稽查人员努力挖掘潜力,不断发展自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满足自身发展需要。
3、规范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法规或制度是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关键,它能促使每个稽查人员自觉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一个好的制度不仅能够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降低工作成本,更能够激发人们的自觉意识。在现有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适应形势的变化,确保税务稽查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尽量避免执法风险的发生。
4、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及时发现执法中的偏差和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规范措施。因此,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四分离”。使四环节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前提下,提高稽查案件在四环节中的运转效率,最终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稽查业务系统。二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一方面加大上级对下级的案件复查工作力度,把复查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另一方面加强税务监察部门对稽查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对稽查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逐步确立“预防为主,追究为辅”的执法检查方针。三是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案件公告,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与内部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捕捉信息,主动监督,避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查或查得不深不透的情况发生,提升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