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罚款20xx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徐浩亮,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本镇狮峰村人,高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2012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HR7309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22时09分左右,途经山深线贺村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12年5月18日,针对徐浩亮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4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浩亮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