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是中国分布最广的少数民族,在居住较集中的地方建有清真寺,又称礼拜寺。公元7世纪中叶,大批波斯和阿拉伯商人经海路和陆路来到中国的广州、泉州等沿海城市以及内地的长安、开封等地定居。公元13世纪,蒙古军队西征,西域人大批迁入中国,吸收汉、蒙古、维吾尔等民族成分,逐渐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民族——回族。以下为相关的文化常识,仅供参考。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回族有什么风俗习惯吗【优秀6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回族人在居住较集中的地方建有清真寺,由阿訇主持宗教活动,经典主要是《》,信徒称“穆斯林”。生活习俗固守回族传统,遵循教规,讲究卫生,不吃猪肉,狗肉,动物的血液等。伊斯兰教在回族的形成过程中曾起过重要作用。清真寺是回族穆斯林举行礼拜和宗教活动的场所,有的还负有传播宗教知识、培养宗教职业者的使命。清真寺在回族穆斯林心目中有着重要位置。
按伊斯兰教历,每年12月10日为古尔邦节。每年的这一天,形成了宰牲献祭的习俗沿袭至今。 另外,伊斯兰教规定,每年教历9 月定为斋月。在斋月里要封斋,要求每个穆斯林在黎明后至落日前的时间里,戒饮、戒食、戒房事……其目的是让人们在斋月里认真地反省自己的罪过,使经济条件充裕的富人,亲自体验一下饥饿的痛苦心态。到教历1 0 月1 日即斋戒期满,举行庆祝斋功完成的盛会,这一天就是开斋节。开斋节这天,人们早早起床、沐浴、燃香,衣冠整齐地到清真寺作礼拜,聆听教长讲经布道。然后去墓地“走坟”,缅怀“亡人”,以示不忘祖先。
回族穆斯林忌食猪肉、狗肉、马肉、驴肉和骡肉,不吃未经信仰伊斯兰教者宰杀的和自死的畜禽肉,不吃动物的血等;忌讳别人在自己家里吸烟、喝酒;禁用食物开玩笑,也不能用禁食的东西作比喻,如不得形容辣椒的颜色像血一样红等;禁止在人前袒胸露臂;凡供人饮用的水井、泉眼,一律不许牲畜饮水,也不许任何人在附近洗脸、或洗衣服。取水前一定要洗手,盛水容器中的剩水不能倒回井里。回族的日常饮食很注意卫生,凡有条件的地方,饭前、饭后都要用流动的水洗手,多数回族不抽烟,不饮酒,就餐时,长辈要坐正席,晚辈不能同长辈同坐在炕上,须坐在炕沿或地上的凳子上。另外,舀水、舀饭均不得往外舀。
回族穆斯林在饮食方面最突出的习惯就是禁食一些食物,而且有比较严格要求。在肉食方面,回族只食蹄分瓣反刍的动物肉。如牛、羊、骆驼、鹿、山兔的肉等;禽类中只食鸡、鸭、鹅、鸠、鸽的肉等;在水产中只食鱼、虾。在这些可食动物中,不吃自死的,也不吃外族人屠宰的;必须是清真寺四掌教(刀师傅)或阿訇屠宰的方可食用。
回族穆斯林除了不吃猪肉外,还不吃下列动物的肉:有爪子的、不反刍的兽类,如马、骡、驴、猫、狗、象、虎、豹、熊、狼、狐狸、鼠、貉的肉;性情凶暴的禽类,如鹰、鹞、鹫、枭、乌鸦的肉;两栖类的蟒肉,爬行类动物中的蛇肉;水产类中奇形怪状的生物,如龟、泥鳅、蛙、蚌、海参、蜇、蟹等(但海产品的禁食范围有些变化)。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信仰和法律的源泉,是穆斯林行为的最高规范。《古兰经》上既规定禁食,那么,所有穆斯林就必须遵守这些教规。这些禁食的教规,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逐渐演变为穆斯林的生活习惯。这些食物禁忌习惯,已被广大穆斯林所接受历代相袭。
回族的“回”字,是沿用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旧称“回回教”中的“回”,回字“大口里有小口”,取该字意在告诫人们要言行一致,而且这与伊斯兰教的信仰——“口舌承认,心里诚信(穆罕默德奉安拉之命的宣教)”是相符合。所以从文字的演化上讲,回族的“回”在意思上其范围缩小了。
隋唐时期的胡人、蕃客、胡商,实际主要是指来自波斯和中亚地区的人群(可参见《太平广记》等唐代的记载),这些胡人有侨居也有定居,定居所住的地方叫“蕃坊”,这就是回族习惯把聚居地称为“回坊”的来由。侨居的则来往于丝绸之路和香料之路从事商业活动,从事经商的胡人蕃客,会选择寒冷季节到来前赶回去,气候转暖时再回来。回族民间有说法认为,这是被汉语人群称做“回”或“回回”的原因。国内史学界则多认为是“回回”是“回纥”、“回鹘”的异写或音转。唐代的在华胡人中,还有波斯和中亚小国的一些王族和平民,他们是为躲避阿拉伯人的侵略,逃亡而来。《四夷馆考》中说到:“回回在西域,地与天方国邻”。
元代之前,“回纥”、“回鹘”和“回回”,这三个词在的汉语文献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几乎是同义词,在不同作者的汉文史籍中通常是交替混用,所指囊括了西域、漠北胡人直至中亚和波斯一带人群,用回回一词称呼来自回鹘地带还往西的人则显得更多一些。宋元时期,分布在中东部的回回(粟特、犹太、波斯等胡商成分较多)以及部分回纥、回鹘被称为回回人;而分布在漠北一带的部分回鹘、回纥或回回,则联合当地一些民族西迁后形成畏吾儿,还有的发展成为塔吉克、乌兹别克等西域民族。此际,胡人、回鹘、回纥这类称谓,在史书记载中基本消失。“回回”一词明朗起来,在官方的诏谕和汉文记载中凡涉及到民族的一般为“蒙古、畏兀儿、回回、也里可温、河西、契丹、女真、汉人”这类字样。
元代“回回”在官方或汉语史籍中除了指已经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回回人外,通常也指的是比“畏吾儿”更西的人群,也就是“葱岭以西、黑海以东”——阿富汗、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伊朗、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阿塞拜疆以及哈萨克斯坦、伊拉克、土耳其和高加索部分地区。宋元以至明清期间,除了明代的撒拉等族外,凡是从这一地区入华的商人、工匠、军士、学者等几乎都自然的归入回回人里。历史长河中,这一地带分分合合,时而统一为一个国家,时而分裂为诸多小国,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族群在语言和文化的细部上存有差异,但整个文化面貌和人种上则大体一致,也都有禁食猪肉等古老的西域民族传统。
明代,“回回”和“色目人”在汉文记载中并用,如《大明律》有关律条正文下面的纂注中,通常有“色目即回回”的释文。但也有使用“回辉”的现象,如呼和浩特清真寺清真寺内存有“洪武皇帝御制回辉教百字”碑。“杭郡重修礼拜寺记”也有“回辉氏”一语。明万历四十一年的北京牛街礼拜寺“敕赐礼拜寺记”碑中,回族自称为“回回”,这是目前为止回族人以回回自称的最早证据。实际回回做为自称的年代比这早得多,只是由于相关历史文物、记载被毁坏和篡改掉了,也和各代封建统治者的文字狱有直接的关系。
回族一词做为民族称谓,目前有据可查的是出现在清乾隆时代。乾隆《重修肃州新志》卷三十“西陲纪略”叙述哈密人口向肃州地方的迁徙时写道:“哈密夷人于故明时徙居肃州卫东关乡居住者三族。曰维吾儿族,其人与汉俗微同;曰哈喇布族,其人与夷同;曰白面回回,则回族也。今皆男耕女织,为边氓矣。士商营伍,咸有其人”。再往后的年代,“回族”做为民族称谓使用越来越普遍,仅在官方记载中的例子就不胜牧举。
回族是以东来的穆斯林为主,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吸收和融合了 多种民族成份而逐渐形成的民族。
关于东来的穆斯林,除我们前面介绍的唐宋时期的穆斯林“蕃客”及元代东来的“ 回回人” 外,明代还有中亚等地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入附中原,他们被安插在西起甘肃,东极海表,北自辽东,南至滇桂的大部分省份中,成为回族族源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南洋的穆斯林来中国而定居下来的。
例如山东德州市北营村之回族温、安二姓,祖先原系苏禄国(分属 菲律宾)人,明永乐十五年(1417年),苏禄国东王巴都喝·叭答刺 率领庞大使团到北京访问,归途中病逝于山东德州附近。
永乐皇帝命按王礼将其厚葬于北营村,留下王妃和次子温答刺、三子安都鲁等守墓,因而定居下来,娶妻生子,人丁繁衍,后来逐取温、安二姓,成为德州回回之大姓。
除东来的穆斯林外,回族族源中,还有汉、蒙古、维吾尔等族 的成份,甚至还有犹太教人的成份。
这些人的加入,促进了回回民族的形成。
原来,东来的穆斯林,特别是元代的回回人,绝大多数由于交通遥远或是战时条件的限制,是无法携带家眷的。
当他们在中国各地定居下来以后,势必要和当地的各族妇女通婚。
这些和穆斯林成家立业的妇女,在夫权为中心的中国封建社会,也就很自然信仰了伊斯兰教,成为回族来源的一部分。
又由于东来的穆斯林进入内地后,多与人口众多的汉族杂居在一起,因而与汉族通婚就更为普遍
特别是明初,朱元津曾在洪武五年( 1372年)下诏说:“蒙古色目人现居中国,许与中国人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
这一诏令,实际上不一定能完全执行,但却为回汉通婚增加了便利,有利于回回人口的增长。
泉州《林李宗谱》中曾谈到明代当地色目人(主要指回回人)之多时写道:“而其间有色目人者,有伪色目人者,有从妻为色目人者。有从母为色目人者”。
这说明不只是汉女嫁回男可以成为回回,汉男娶回女也可以成为回回人了。
回汉通婚历史上不乏记载。
事实上,历史上回汉通婚的事实,要比文献记载的多的多。
至今在一些回族地区仍流传着“回爸爸汉妈妈”的“汉亲说”,就是这种情况的历史痕迹。
这说明回汉具有古老的姻亲关系,东来的穆斯林与汉族成员同为构成回回民族的重要来源,但东来的穆斯林是其中的重要成份。
没有东来的穆斯林这一主要成份,回回民族是根本不会出现的;当然,没有回汉通婚这一重要条件,回回民族也是难以形成的。
在回回民族形成的过程中,还融合了蒙古人和维吾尔人的成份。
元代,蒙古人从宗王贵族到所属军民,有因接受伊斯兰教而日益融合到回回人中的。
如据《多桑蒙古史》记载,元世祖忽必烈之孙阿难答,自幼为一穆斯林抚养长大,笃信伊斯兰教并潜心研究攻读阿拉伯文,年长继安西王位之后,在其辖地及所部蒙古军民中广布伊斯兰教,“所部士卒十五万人,闻从而信教者,居其大半”。
以八万计,为数就相当可观。
除此之外,元明两代归附伊斯兰教的蒙古人还有不少,如瓦刺部落中不少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人,归附中原后被安插在中原和江南而逐渐变为回回人。
此外,明代文献中曾提到,明初哈密地区有三种人杂居,“一是回回,一是畏兀儿,一是哈喇灰”。
“哈喇”一词在蒙古语和阿尔泰语系诸语族中,均为“黑”或“黑色”之意,“灰”即“回”的译音。
“哈喇灰”原为蒙古人,明正德年间(1506-1521年),他们曾两次迁至肃州(今甘肃酒泉),由于受到回族的影响,他们逐渐“不食猪肉,与回回同俗”,后来也就融于回族之中。
明代维吾尔人已普遍信仰伊斯兰教。
由于种种机缘,其迁入内地的人也不少。
他们在内地多自称“回回”或回族。
15世纪30年代,明英宗先后迁徙肃州的“归属回回” 702人于浙江。
这此人原来都是维吾尔人;明初哈八世在常德驻军,也是以维吾尔人为主。
这些人后来都融于回族中,只有少数人从历史上考证,其族属出自维吾尔族。
犹太人迁居我国开封等地的时间较早,一般认为在北宋徽宗年间(1100-1125年)由印度孟买经海路而来,元代称他们为“术忽回回”等。
由于其信”一赐乐业教”(亦称“挑筋教”,即犹太教)用于宗教仪式之缠头及靴皆青蓝色,与回回人不食猪肉、行割礼、每日礼拜等习俗略同,因而明清时外人混视为一,称之为“蓝帽回回”或“青回回”,他们有的与当地回族通婚,有的也自称“回回”逐渐融合于回族中的也不少。
以上对融合为回族的多种族源做了介绍,从中可以了解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回族的来源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回族形成为一个族体是经过了相当长的时期的。
在伊斯兰教纽带的凝结下,这些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们逐渐形成为一个新的民族并扎根于华夏大地。
他们在中国地域上形成了“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特点。
这种特点是元明两代随着回回军士的到处屯田、垦牧,经商者的贸易往来,官吏学者的宜游,宗教人士的传教活动而逐渐形成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回族在中国的分布呈愈来愈分散的居住特点。
尽管如此,回族还是有自己较集中的居住地区:西北和云南是回回民族主要的居住地区,在其它地区,回回居住的情况虽然分散,但与汉族或其他民族居住地区仍然有明显界限,在农村他们往往自成村落,在城镇则自成街道或居住在某个关厢。
而且在内地的回民居住区,多分布在交通线上或靠近交通线,保持着与邻近地区的联系。
在经济上,回族建立了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生产,同时兼营手工业、牧业,且以善于经商著名,这是回族形成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语言是民族文化诸因素中最重要因素。
多种来源的回回人,当初使用的语言多种多样,来自中亚的突厥语族的各种语言,来自西亚的使用波斯语和阿拉伯语,中国境内的民族成份,使用汉语或其它语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回回人在全国与汉族杂居,经济生活与汉族有密切联系,加上回汉通婚而汉族的成份日渐增多等原因,使原来的各种语言已不能运用于日常生活,因而势必要使用汉语。
事实上汉语已成了回回民族的。共同语言。
共同语言的形成,是一个族体内部联结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回族使用汉语,也是这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格上与汉族比较接近的一个重要条件。
更为突出的是,随着回族的形成,回族的民族意识,即回族人民确认自己归属于回族这个共同体的“心理感觉”也形成了。
这种民族意识是回族民族特征中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回族形成的标志。
从此,回回人在中国不再是“化外”之人,他们已成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
同时,这种民族意识是建立在伊斯兰教信仰基础上的。
所以,历史上回族的民族意识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或者说,伊斯兰教信仰构成回族民族意识中极重要的一面。
对回族来说,宗教感情和民族感情难解难分,因为伊斯兰教不仅在回族的精神世界中占重要地位,是一种沟通回族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主要渠道,而且它已成为回族世俗生活的准则,形成回族特殊的风俗习惯。
即使是原来已有的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一经改信伊斯兰教或与回族通婚,由于伊斯兰教有严格的约束力,也得按照伊斯兰教的经典、教义、教规行事,重新建立一种符合伊斯兰教的风俗习惯。
因此,伊斯兰教使原来的一些汉、蒙等民族成份改变其信仰、风俗习惯,变成了回族,并形成了回族的民族意识。
回族服饰与汉族基本相同,所不同者主要体现在头饰上,回族男子多戴白色或黑色、棕色的无沿小圆帽。
妇女多戴盖头,特别是在西北地区:少女及新婚妇戴绿色的,中年妇女戴黑、青色的、老年妇女戴白色的。
回族由于受《》的影响,严格禁酒,毫无变通办法。回族不喝酒,在家里也不备酒具,家里来客人一律不摆酒,有时为了接待客人,在参加宴会时,别人敬酒和碰杯时,回族多以水、橘子汁、高橙等饮料代替。回族群众认为,酒是一种麻醉饮品,饮酒不但对身体健康不利,而且在历史和现实当中,因饮酒耽误国家大事、败家、丧身、违法乱纪、为非作歹、毁坏自己声誉的不胜枚举。所以,回族认为饮酒是不光彩、不应该的,必须严格禁止。对孩子从小就进行教育,不许饮酒。现在回族无论是烈性酒,还是甜酒、啤酒,都在禁止之列。有些回族本身就不愿意和饮酒者同桌聚餐。虽然,回族对酒不像对猪那样憎恶,城市里的回民现在也有喝酒的,但他们都背过父母去喝。
另外,回族也不抽烟,认为抽烟特别是抽***是一种犯罪,所以过去回族抽***的很少,“百里无一”,男女老少皆知道它的毒害。因此,长辈对晚辈,妇对夫都常常进行劝导教育、敲警钟。
回族禁求签、玩赌、拜偶像习俗
回族禁止求签、玩赌、拜偶像。自古至今,男女老少均不让算命先生给自己算命,也不去给别人算命。不揣骨相面,不信风水阴宅,不求仙方神药,不搞驱鬼治病等等。回民认为求签算命等这一切都是不正当的污秽行为。
回族禁止拜任何偶像,在回民聚居的村寨一般不搞人头雕塑像,家里忌摆各种人物和动物塑像,墙上也不愿挂人头画像,只挂山水风景画。有的回民家虽挂了人物或动物画像,但礼拜时,在画像的眼睛上盖一张白纸。因为回民只信真主不信其他一切神灵,也不去崇拜一切偶像,养成了在家里不摆偶像的习惯。
回民还严禁玩赌,认为玩赌对己、对别人、对社会都不利。认为玩赌是“核俩目”,所赚之钱不劳而获,是不义之财。回民还禁忌放高利贷,认为放高利贷使不得。另外回民还禁止用食物开玩笑;禁止妇女袒胸露臂;忌汉民到回民家借餐具;回民还禁止男子戴金饰、不许过度装饰、严禁扎青(黥墨、文身)、拔部分眉毛等等。
婚姻方面,实行一夫一妻制。回族婚礼很隆重,且有许多宗教和民族的特点。如举行婚礼,要请阿訇念"尼卡哈"即因阿拉伯经文进行证婚和祝贺。饮食方面,以牛、羊为主,禁食猪、马骡、驴、狗、猛兽肉和自死之物及宿食,以及各类生物之血,禁止喝酒和抽烟(特别是草烟);行为方面,禁止赌博、斗殴、奸淫盗窃、损人利已。
回族的婚姻与其他九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一样受伊斯兰教的约束。婚姻须双方同意,在自愿的原则下,经家长和媒人施以聘礼,合乎教规手续,才能举行婚礼。认为夫妻之道,必须彼此相敬相爱,爱之以德,敬之以礼,夫治一外,妻治于内,相互谦让,相互帮助,反对互相猜忌,更不允许夫妻双方不忠,精诚一致,家道乃成。
回族穆斯林青年婚前要由男方下聘订亲,并择婚礼日期。订新叫吃粮茶,结婚要请阿訇赞圣证婚,"赞圣"就是赞美安拉促成了这一对青年的美满婚姻,并由阿訇向新郎、新娘讲授伊斯兰教常识,要求男女双方遵守"依玛尼"(信德),背诵清真言,问他们各自的“经名”(宗教名字),若无经名便由阿訇为他们命名,部新郎是否已送新娘“迈赫尔”(礼物),因为礼物是夫妻恩爱的象征。最后由阿訇正式含"尼柯哈"是婚礼必行之礼,有了证婚词,才能说明婚姻得以宗教的正式承认。其后还要举行扒果活动,由阿訇事先把象征长生不老的长生果、早生贵子的枣子、表示富贵的金属小钱及花生、水果粮、米花、核桃等吉祥物放置桌上,抓三把执于新郎事先准备的帕布中,(有的地方撒在新郎内衣内),再交给新娘。待客人走后,夫妻共享,表示夫妻恩爱,同甘共苦,白头谐老,也是阿訇对新婚夫妇的良好祝愿。
婚礼结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举办较丰盛饭菜待客,开宴前得请阿訇(或师傅)"光道口",后前来祝贺的亲朋好友才能开始就餐,但禁止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