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证明吧,证明是核验一个人的身份、经历或一件事的真实情况时所写的一类文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证明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社保证明书(通用7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致_________:
兹因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____(身份证:)于20xx年1月1日到我司就职并办理社保登记及缴交,原单位_____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导致____年__月份、____年__月份广州与厦门均同时缴交社保费用。为办理广州公司____年__月及____年__月的'社保的退费手续!需开具____年__月及____年__月份在我司的社保缴交证明。特此说明!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适用条件: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
2、所需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4)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3、注意事项:
(1)转入基金含一次性补缴基金(如早期离开国有企业补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等)的,需同时提供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的审核资料。
(2)转入基金与省直缴费有重复的,同时应办理重复缴退款手续,提供《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和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广东省社保局转移至省内其他社保机构:
1、所需资料:(1)参保人可以在广东省社保局网站自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到广东省社保局前台凭本人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3)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2、注意事项:
(1)参保人应先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2)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
(3)需要审核历史信息的参保人,应凭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协办函》到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档案资料并加盖公章,在省社保局开具《参保凭证》十个工作日后将档案资料复印件提交广东省社保局。
致 :
兹因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XXXX(身份证:)于20xx年1月1日到我司就职并办理社保登记及缴交,原单位XXXXX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导致XXXX年XX月份、XXXX年XX月份广州与厦门均同时缴交社保费用。为办理广州公司XXXX年XX月及XXXX年XX月的社保的退费手续!需开具XXXX年XX月及XXXX年XX月份在我司的社保缴交证明。特此说明!
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6月8日
XX社保局:
兹有XX公司XXX,身份证号:__________,现因个人购买住房需要打印社保证明,请贵局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原我单位职工���(身份证******************)于��年� �月至��年��月曾在我公司任职,任职期间的劳动保险手续已办理,该职工离职后,社保手续已于��年��月转出,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简化参保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取消打印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办理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移时,不再打佣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本单位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出时,仍需向所属的`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此作为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出的依据。
三、参保单位在办理调入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的增加手续时,应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此作为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入的依据。
四、各级经代办机构依据本通知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参保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
____,现工作于_________公司,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医保个人编号:___________,自____年__月开始缴纳西安市医疗保险至今,中途无断交、欠费等不良记录,因购买商品房,特此证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