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9)院级表彰人员名单和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10)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
(3)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4)5-8万元(具体数额由各学院自行确定,下同)以上基建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20-5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3-5万元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3)2000-5000元以上的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机制
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教授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学院党委委员、教代会代表、校党风监督员、校特邀监察员、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中矿委〔20xx〕1号)、学校《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意见》(中矿委〔20xx〕29号)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或修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决策内容和程序,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其它二级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xx〕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xx〕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xx]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xx〕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xx〕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 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xx〕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xx〕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xx]14号)废止。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区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局机关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二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3、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4、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组书记、局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经费开支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审批;大额资金支出由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局采购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局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局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局人事科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纪检组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党组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民主化,健全和完善制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作用,提升“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巡察意见和宿区教发【20xx】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决策事项的基本要求
1、学校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为学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第一责任人;党务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员任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和委员为成员。
2、“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通过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民主决策过程性材料须明确专人保管。
3、按照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非中共党员的校级领导,不得参与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决策。
4、学校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部门工作与学校整体工作的关系、关心下属与对上一级负责的关系;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及分管领导反映。
5、学校重大决策事前向纪检监察员提交“三重一大”报告单(见附件),纪检监察员全程参与监督并在报告单、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并留存。
6、需要上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履行好相关的程序。
二、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教育教学改革、办学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工资福利、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学校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6.重大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
7.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l.学校中层教干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推荐干部的事项;
2.校级后备教干和年级主任的选拔、使用;
3.学校教干岗位的调整;
4.学校教干的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基建及重大维修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3.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内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货物及服务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拨付;
2、预算外5万元以下至2000元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拨付;
3、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签订后,所有需要变更支付资金的事项。
鼓励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适当下浮额度标准或扩大资金使用具体决策范围。
三、决策事项的形式
1、根据内容和性质,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可单独由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会或行政办公会或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2、涉及需要由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等讨论决定的,需先经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通过。
3、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及特别重大事项,需先由党支部(党委、总支)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再提交“三重一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策。
四、决策事项的程序
1、会前准备。提交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召开基层支部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等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
2、会议讨论。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每位成员(包括列席人员)都要围绕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3、会议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对于纪检监察员缺席或反对的事项,要推迟表决;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4、公开结果。凡集体决策通过的事项,一般在校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日历天。
五、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1、“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2、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按规定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细则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