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现劳动贡献与薪酬回报相挂钩,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1〕63号文)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通用3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为贯彻落实《2015-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个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员绩效考核试点县(市、区)的通知》(闽人发号)和《关于印发<(闽人发2015130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力支持。
1在对工作岗位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注意把考核对象划分为科级干部、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三个层级,分层次进行考核。
2、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原则。在设置考核指标时,除少数不能量化的指标外,尽量把考核内容具体化、数量化,努力减少模糊不清的定性指标,切实增强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和可比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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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时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为辅的原则。在采取年度考核时,注意把绩效考核的时间关口前移,做到平时跟踪管理、定时检查评估、及时兑现结果,切实增强绩效考核的时效性。
4、组织评价为主、社会评价为辅的原则。在组织民主测评或公众测评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采取自上而下的
5、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除了使用绩效考核奖金等物质激励外,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参照公务市直单位派驻基层所站
1根据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科学设置部门(科室)工作岗位,合理分配人员编制数额。在人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科学界定个人的工作范围、工作权利和工作职责,形成具体的岗位说明书。
2、明确职能工作目标。根据上级分解的工作任务和本单位职能目标,制定部门(科室)职能工作目标,再分解为个人工作目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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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包括重点工作目标、常规工作目标、自选工作目标和动态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主要指、市政府或本单位重点工作;常规工作目标主要指日常事务性工作;自选工作目标主要指创新性工作;动态工作目标主要指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常规工作目标根据部门(科室)职能确定,重点工作目标、自选工作目标和动态工作目标根据当年度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3、建立绩效考核指标。分析和统计。
4、形成绩效评价标准按完成情况得一部分分数;况的,按照完成主体“负0.6以上:0.4以下”原则来确定分数。
在考核工作实绩时,应把考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前提,注意考核工作人员出勤、请销假、会议学习和值班等制度执行情况。考勤工作直接单列,单独考核。另外,也可把社会评价和民-意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采取召开专场测评会、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组织满意度测评,并计入绩效考评总分。
五、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是对照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设置的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按一定的计算方法把工作实绩量化成分值。评价可以按照综合排名评价,也可以按照单项排名评价。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应把握好以下五个要素:
1、明确考核分数。作目标的轻重缓急,重点工作目标和常规工作目标一般作为基础分数;动态工作落实不到位、
2、设置难度系数。班频率等因素,难度系数一般分为“难、—内,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完成”、“基本完成”、100%,分别计算出不同完成程度100-150%、100%、60-90%、60%以下的分数。
4、规定计算公式。根据考核分数、难度系数和完成程度来计算考评得分。考评得分=(重点工作目标+常规工作目标)�完成程度�难度系数+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社会评价分值。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工作岗位的,考评得分=专职岗位得分�70%+兼职岗位
得分�(30%—60%),兼职岗位所占比重根据兼职数量来确定。
5、设定评价等级。根据绩效考评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评得分高于总分90%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考评得分占总分75%-90%的,评为“良好”等次;考评得分占总分60%-75%的,评为“称职”等次;考评得分低于总分60%的25%以内和30%以内。
度考六、绩效考核程序
下四个步骤进行:
1工作计划可以分为年度工作计划、半年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要求各部门(科室)工作计划应按时报送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做好工作纪实。按照绩效计划安排,指导考核对象做好绩效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在《**市绩效管理工作日记》上,工作日记记录每天的出勤和主要工作情况。考核对象应按月份、季度和年度进行工作总结,逐条列举工作目标的进展情况、完成程度和工作成效,形成个人绩效工作台账。工作台账由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3、组织绩效评估。各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召开述职评议会,对考核对象上一季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定,由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逐级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考评结果以及单位奖励惩戒情况挂钩。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做好绩效反馈。考核结果。
把绩效结精神激励和政治激励的主要依据。建立绩效结果
1、与考核奖金挂钩。建立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以个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增设绩效考核奖金,考核奖金按季度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研究确定。绩效考核奖金不能搞平均发放或轮流坐庄,应做到绩效优先、兼顾平衡,让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不劳者不得,真正体现出个人工作努力与贡献的成果。
2、与奖励惩戒挂钩。坚持把绩效考核评价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结合起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从季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评选、产生,对于季度考评被评“优秀”等次三次及以上的,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限额内,可以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并作为该年度评先评优的推荐人选。对于季度考评被评合格)称职(基本合格)3、与职业发展挂钩。等次的人员,在干部培训也是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1、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绩效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刘文儒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纪委书记曾清金,、组织李元巍,、市政府
常务副许宏程担任,成员由办、组织部、编办、市政府办、公务员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绩效办),挂靠市公务员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务员局局长担任。各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绩效生局审批,报市绩效办备案。
2、广泛宣传发动坚持公开、公
3、加强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不力、并取消单位绩效考核奖金。
4、。各单位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杜绝弄虚作假,切实把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同推动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努力用绩效考核来检验各项工作的成效,使绩效考核成为干部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考核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效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二、考核基本原则
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范围和内容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为被考核人。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侧重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三个方面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侧重从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四个方面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侧重从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两方面考核;
4、绩:指工作量、工作质量、效益和贡献。侧重从本职位设置的考核要素与量化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方面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侧重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方面考核。
四、考核标准和等次
考核的标准:局机关公务员以《职位职责说明》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合格)、不称职(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改革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2、称职(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3、基本称职(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4、不称职(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五、考核量化
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部分的比重为“德”占20分、“能”占25分、“勤”占10分、“绩”占35分、“廉”占10分。其中82—100分可推荐为优秀,62—81分确定为称职,41—61分确定为基本称职,40分及其以下确定为不称职
六、考核实施
(一)平时绩效考核
平时绩效考核由局机关、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自行组织实施。被考核人要对本职位职责、本年度工作目标、交办的工作任务与实际完成情况等在平时绩效考核记录本上如实做好纪录。局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本部门主考人应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审核并负责填写有关内容。
(二)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以平时绩效考核为基础,在每年第四季度结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局机关考核工作程序:
1、被考核人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
2、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绩效考核情况和个人年终总结,在民主评鉴的基础上写出评估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分管局领导是所分管科室科长(主任)的主考人,各科室科长(主任)是本科室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一般工作人员的主考人。局机关中层干部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民主评议以科室为单位,由全科室统一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评议;局机关中层干部和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所在科室、单位全体职工评议。
3、局考核小组对各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等次和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意见,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4、局党组研究决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相关部门审核;
5、局考核负责人签署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6、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由其签署意见。
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程序:
1、被考核人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
2、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绩效考核情况和个人年终总结,在民主评鉴的基础上写出评估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进行,分管局领导在民主评鉴的基础上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意见,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局党组讨论决定。各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中进行。
3、各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市人事局和我局的通知要求,由本单位组织进行,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查后报市人事局审定。
4、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由其签署意见。
(三)当年军队转业干部,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外出学习培训、因公致伤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依照相关规定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绩效(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功或嘉奖。
(二)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标准,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三)连续2年以上获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晋职或竟争上岗时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公务员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可视同称职等次正常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2、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3、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4、公务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前3个月为诫勉期。在诫勉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0天的培训学习。诫勉期间,主考人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谈话记录。诫勉期满,被诫勉人应做出诫勉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的书面总结。
5、公务员在被确定为基本职称等次的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或称职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五)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2、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
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将本人原级别工资额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倒级工资标准,若本人原级别工资额等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倒级工资标准的,不得降低级别工资。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局各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可参照以上规定和其他有关政策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八、考核的组织
局成立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局纪检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各单位一把手和局办公室负责人事的代表组成,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任组织,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办。
各事业单位参照以上办法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八条 各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考核一般采取百分制的办法。确实不能量化的,要采取定性表述的方式。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制定。
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九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根据行业特点,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练,能够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无责任事故或严重失误,注重劳动安全,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要与主管部门对单位整体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数的15%。对当年本单位获得省级(含)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履职总结,提交有关的工作成果、继续教育进修和证明材料,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核单元并组织个人述职;
(三)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评语)及考核等次的建议;
(四)单位考核组织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考核等次,定出考核评语。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等次意见;
(六)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七)单位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归档。
第二十四条 聘期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考年度考核的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单位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被确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对象;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聘用合同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部门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九条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绩效分析指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突出公益服务特点。
第三十条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部门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第三十一条 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认度。
单位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样调查,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审议考核等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所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二)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 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行政机关任命的)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四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晋升、培训、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年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三)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岗位聘用;
(五)工勤技能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同级或上一级工勤技能等级。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
(六)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原聘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第四十七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人员,可依据聘用时的鉴定或考察材料以及平时考核情况,符合年度考核规定的合格以上等次条件的,可晋升薪级工资。
第四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分别负责党群系统和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方法。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考核组织成员由单位主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位考核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干部)部门。考核组织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二条 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检查评估制度。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工作总结、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期间和考核工作结束之后,对部分所属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和调研评估,印证考核成效,检查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机关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市、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