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年终奖怎么算个税?优秀9篇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篇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红包 篇2

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亚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部分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除了发放现金,一些公司还将旅游奖励、赠送保险、车贴、房贴等列入年终奖的内容。无论企业用哪种方式发放年终奖,有一条原则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终奖的发放既要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要顾及员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这两者兼顾好了,年终奖才能发放得“公平”,才能起到奖励和激励的作用,为企业第二年的运作埋下良好的伏笔。奖金的发放方案,不应该在将近年终时才考虑,在年初制定公司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制订好年终发放奖金时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

举例: 篇3

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所以,年终奖如何发?发多少?如何规避纳税风险,需要我们考究。

双薪制 篇4

“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外企更倾向运用这种方法,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这是一种有保证的奖金,一般外企普遍采用13薪、14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这里的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是公开的,具体数额就与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关了。

A: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但现在这种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区已经不常用了。

B:12+2方式

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公司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这是非常灵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公司营业指标是以最少成本达到最优化效果,获得最大利润打分,客户指标是由客户满意度来打分,个人指标是由个人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打分。一般地,公司营业指标在双薪中占10-20%,集体工作量占30-40%,而个人指标则在双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也就是说,当你个人努力完成工作,发挥集体协作精神,完成公司营业目标时,才能最终获得双薪。这种灵活的做法,已经在国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为公司做出贡献。

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5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元) �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 � � �<1500元 � � � � � � � � 3 � � � � � � � �0

2 � � �1500元-4500元 � � � �10 � � � � � � � 105

3 � � �4500元-9000元 � � � �20 � � � � � � � 555

4 � � �9000元-35000元 � � � 25 � � � � � � � 1055

5 � � 35000元-55000元 � � � 30 � � � � � � � 2775

6 � � 55000元-80000元 � � � 35 � � � � � � � 5505

7 � � � �>80000元 � � � � � � � 45 � � � � � � � 13505

绩效奖金 篇6

这是一种浮动的奖金。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即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公开。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篇7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学习啦小编总结归类9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案例。

第一种、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4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4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第二种、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4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4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4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第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4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4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2014年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2014年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4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4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2014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第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4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第五、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4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4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4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第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吴某2014年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4年7月再发放。2014年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4年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4年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4年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第七、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郑某2014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4年12月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4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2014年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元。

郑某2014年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60000/12=5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0*20%-555=11445元。

第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现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王某2014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4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4年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26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贷:银行存款2550

第九、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2014年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2014年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8000——19283」、

「54000-60187」、

「108000-114600」、

「420000447500」、

「60000-706539」、

「960000-112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行。华人文摘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篇8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不同情形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篇9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纳个税?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将雇员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1.该办法每人每年只许采用一次;2.其它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

某公司职员朱先生2015年12月14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1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元。

解析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案例2

某公司职员李先生2015年12月14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000元。

解析

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3%=34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二、年底双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即: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盲区是什么?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却少数千元?!

“个税盲区”是指年终奖发放金额在超过某个临界点后奖金数额只增加“一点点”、而纳税额却增加了“好多点”的现象。

也就是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奖金,扣除个税后,到手却少数百、数千元的情况。对此,要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发生。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说明6个盲区的形成原因及避开方法:

假设个人取得年终奖为Y元,且当月的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

1、若年终奖180009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Y�12)>80000,适用税率为45%。

设Y-(Y�45%-13505)=960000-(960000�35%-5505),Y=1120000元。因此,若年终奖为Y>96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960001,1120000】。

四、双薪年终奖同发缴个税更省钱

岁末,很多企业都要发放年终奖金及年终双薪,年终双薪和年终奖同时发放可否同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呢?近日,广州地税表示,年终双薪与年终奖金同时发放可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与分月发放相比,可省250元左右的个税。

举例:

同月发放:

连小姐1月份工资收入4500元,年终双薪5000元,年终奖6000元,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1月份应缴个税:

工资收入:(4500-2000)�15%-125=250(元)

年终双薪及年终奖:

(5000+6000)�12=916.67确定税率为10%

(5000+6000)�10%-25=1075(元)

(2)2月份应缴个税:(4500-2000)�15%-125=250(元)

以上两个月共应缴个税1575元

分月发放:

张小姐1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年终双薪5000元,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年终奖6000元,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1月份应缴个税:

工资收入:(4500-2000)�15%-125=250(元)

双薪收入:5000�12=416.67确定税率为5%

5000�5%=250(元)

(2)2月份应缴个税:

(4500+6000-2000)�20%-375=1325(元)

以上两个月共应缴个税1825元

注意事项

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所以,年终奖如何发?发多少?如何规避纳税风险,需要我们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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