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事业单位考勤管理规定【最新2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一、考勤制度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级规定的上下班作息制度,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自觉服从安排。
(二)上下班实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每日按上、下午进行考勤登记,各单位要建好考勤台帐,局纪委将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督查。
(三)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凡每月迟到、早退达3次者,视同旷工半天。
(四)休息日值班等同工作日考勤,无故不值班视同旷工。
二、请销假制度
(一)因公外出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外出3天以内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3天以上需向分管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单位负责人因公外出3天以内者,需向分管局长报告并经批准,3天以上需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
(二)事假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3天以上需经分管局长批准;单位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需经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需经局长批准。
(三)病假审批权限。住院治疗,须持医院住院治疗证明,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及时委托他人请假或在出院后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因病在家休养,单位副职负责人以下(含单位副职负责人)5天以内的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5天以上15天以内的必须持本地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必须持本地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分管局长批准,30天以上的必须持本地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局长批准;主要负责人5天以内的按本制度第 (二)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5天以上必须持本地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局长批准。
(四)婚育假规定。婚假、产假、女职工流产假、男方护理假假期天数按《婚姻法》、《苏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 执行,假期均视为出勤。
(五)探亲假规定。符合探亲假条件的人员需休探亲假时,应提前3天以上提出书面申请,假期视为出勤,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六)丧假规定。符合休丧假条件的可申请丧假,丧假假期天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均视为出勤。
(七)年休假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可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可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假期视为出勤。休年休假,应提前3天以上提出书面申请,职工一般职工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负责人需经局长批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各类请假人员离岗后,均要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防止工作脱节和出现空档。各类假期期满回到岗位后,应及时向其批假领导销假,并将请假审批报告存档备案。
(九)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理。
三、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当月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工作性补贴(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性(生活)补贴全额发放。连续病、事假达到一个月的,当月工作性补贴(岗位津贴)停发,生活性(生活)补贴全额发放。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工作性补贴(岗位津贴)停发,生活性(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工作性补贴(岗位津贴)和生活性(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四、年度考核规定
年度考核按苏人通[1998]130号文、苏人保[2011]16号文、《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日常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市、区原有规定执行,今后如有新政策出台,则以国家文件为准。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测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检测中心实行每周6天工作日(法定工作日五天,一天为加班)。每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检测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2:00
下午工作时间: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
因业务需要,每人每星期周末上班一天(加班)
二、考勤小组
为保证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力度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费海华
成员:何宇亮、邓雯雯、史云华
三、考勤制度
检测中心考勤执行上墙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在检测中心人员去向板上挂牌。考勤小组成员负责对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考勤小组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交考勤小组组长审核,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检测中心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1、迟到:
职工应在8:30之前到岗,每迟到一次扣半天工资。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半天工资。
3、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3倍。当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视情节处理。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休息,可请事假。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半天以内(含半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经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休假;1天以内(含1天)事假还应将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1天以上事假需报住建局领导
审批同意后方能休假。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相应奖金。
2、 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半天以内(含半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1天以内(含1天)事假除报部门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休假,1天以上事假需报住建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休假,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否则按事假处理。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婚假、生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加班
因工作特殊性,周六、日每人必须加班一天、其它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具体时间由科室负责人安排,并上报考勤小组留档。
为提高服务效能,单位职工每日提前半小时上班
以上加班单位发600元/人*月(满勤),实际发放额按考勤加班实际天数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