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下面是整理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政策如何规定通用5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
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二、实施规划统筹管控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改进用地计划安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国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
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宅基地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
2、使用权。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在我们国家,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非常的重要的,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就可以在上面建造房屋,并且在宅基地内部种植花草树木,这都是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这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当中也是有所规定的。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在“一户一宅”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户有所居”
2、明确规定农民居民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房
3、明确规定不仅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要符合村庄规划
4、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通过“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而获得,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因“赠与”住房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5、明确规定宅基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6、将宅基地监督管理执法权、监督权以及管理权转移到农业农村部门
7、明确规定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