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最新4篇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最新4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篇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事实与理由 篇2

xx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篇3

原告人XXX,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乐泉村李家组,经常居住地玉山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篇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生于1971年5月25日,汉族,个体,住阿瓦提******7号1号楼3单元201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女,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个人,住阿瓦提县*******号楼2单元602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男,生于1983年月 日,汉族,个人,住阿瓦提县****家属院号楼 单元 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巴吐尔江。依米尔,男,镇政府工作人员,41岁,住阿瓦提县古丽斯坦小区,电话:13899256781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目的:

1、依法追究被告人巴吐尔江。依米尔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退回预付的房款509000元、违约金101800元及银行贷款利息136175元,合计746975元。

3、判令被告人履行合同,并承担所有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2年5月28日被告巴吐尔江。依米尔、热汗古丽。赛甫拉与原告王**、何***、程**签订了预售房屋的买卖协议,

现如今房子已经完工交钥匙,原告人向被告人索要房子,被告人将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原告人多次打电话找他,找不到,后经公安局将他从内地抓回,实属诈骗行为,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购房款509000元,违约金101800元,银行贷款利息136175元,合计金额74697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实属诈骗,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影响,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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