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社保缴纳规定优秀6篇

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下面是整理的北京市的社保缴纳规定优秀6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北京社保的政策 篇1

对于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来说,如果交够了15年,退休之后就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未缴满就不能享受这一优厚政策,现在北京市规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自愿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按照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将剩余年限补缴齐,同样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

不过,如果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不再享受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得再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届时,社保经办机构将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该办法不限户籍是否在本市,只要在京参保缴费即可。

对于具体手续,参保人需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专区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填写后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相关个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 篇2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

三、凡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失业保险费50.41元。

2、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

3、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各地不同)核定基数,缴费基数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个人社保。

北京社保办理流程 篇3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登记(四险部分)

1、 办理所需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分公司持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总公司盖章的委托授权书一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5)《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6)《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7)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8)U盘一个(1M空余空间以上)。

2、 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 办理流程:单位携带所填报表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登记(医疗部分)

1、 办理所需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4)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并将信息进行报盘。如果增员人员为新参统则需打印《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白底彩照两张,外埠人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5)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打印医疗与四险《增员表》(加盖公章) 并将信息进行报盘。

(6)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不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缓缴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单位携带所填报表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注: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通过“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下载。

二、办理单位转入

单位转入需要将四险和医疗一起转入,以下分开说各需要携带的流程。

转入(四险部分)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分公司持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总公司盖章的委托授权书一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5)《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6)《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2、办理时间:

如果单位有退休人员则为每月1日至19日;

如果单位无退休人员则为每个正常工作日。

3、办理流程:单位携带所填报表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转入(医保部分)

1、所需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通过企业版软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

(4)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不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缓缴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5)转出区社保中心开具的基本医疗关系跨区转移证明(基本医疗关系转移介绍信)。

2、办理时间:每月20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单位携带所填报表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三、办理参保单位转出

转出(四险部分)

1、办理所需材料:

(1) 单位提供转出申请。

(2) 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4)《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如果单位有退休人员则为每月5日至19日;如果单位无退休人员则为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申请转出的,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撤户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社保中心查询无欠费后,社保中心予以办理办理转出手续。

转出(医疗部分)

1、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提供转出申请。

(2)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但由于系统操作要求,我中心只能与20日-25日才能从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撤户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社保中心查询无欠费后,社保中心予以办理转出手续。

四、办理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1、办理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提供参保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

(3)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的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非企业单位须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行政批复原件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7)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授权书》复印件。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携带所填报表于办理时间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五、办理参保单位注销(撤户)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况时需办理单位注销手续。当单位注销后将无法恢复为正常缴费,并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必须确保支付金额已全额到帐。

注销(四险部分)

撤户的单位需先将本单位参保人员全部减员再携带以下材料进行办理。

1、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提供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4)《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撤户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于办理时间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社保中心查询无欠费后,社保中心予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注销(医疗部分)

撤户的单位需先将本单位参保人员全部减员再携带以下材料进行办理。

1、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提供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5)《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撤户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于办理时间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社保中心查询无欠费后,社保中心予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北京社保中心介绍 篇4

北京社保中心

名称: 北京社保中心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邮箱地址: webmaster@

官方网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是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中心网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为了统一、规范地宣传首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象,落实“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的原则,向社会各界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和发布政策和信息的唯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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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供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最新、最权威、最准确的政策信息。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相对较高,已经超过了96%。居民医保的覆盖率已达93%。北京市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也达到了95%。

北京市市社会保险的人群全覆盖正在加速实现,农民工医保制度与职工医保制度并轨,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灵活就业、失业人员的生育费用和城镇居民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北京市社保机构一览

东城区社保中心 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西城区社保中心 西直门南小街20号

崇文区社保中心 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

宣武区社保中心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朝阳区社保中心 朝阳区十里堡北区一号楼

海淀区社保中心 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丰台区社保中心 北京西站南路168号 (丽泽雅园小区北面)

石景山区社保中心 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门头沟区社保中心 新桥南大街13号

房山区社保中心 良乡西路5号

通州区社保中心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85号

平谷区社保中心 平谷镇府前西街9号

昌平区社保中心 东环路南段退休职工活动站院内

怀柔区社保中心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顺义区社保中心 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社保局院内

延庆县社保中心 高塔路60号新城服务楼东一楼

密云县社保中心 密云新西路32号甲

大兴区社保中心 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中心 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万源商务中心302室

北京社保中心介绍 篇5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北京社保中心介绍 篇6

随着各地平均工资的出炉,北京等多地调整了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不少网友感叹,工资没涨但社保缴费提高,实际到手工资变少,收入“被下降”。专家认为,中位数可能比平均工资更能反映全体就业人员收入实际情况,但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多地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近期,各地平均工资数据陆续出炉。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调整。而伴随着平均工资的增加,缴费基数的上浮也成为普遍现象。

北京市统计局近日公布数据显示,20xx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随后,北京人社局下发通知,确定了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9389元,比去年的17379元增加201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为2585元,上涨了268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3878元,上涨402元。

此外,山西、陕西、成都、乌鲁木齐等地的社保缴费基数近期也进行了调整,均比20xx年有所提高。以乌鲁木齐为例,20xx年新疆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91元,月平均工资4132元。按此确定,乌鲁木齐xx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479元,上限为12396元,比20xx年分别提高了189元、945元。

事实上,早在今年年初,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已经开始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其中,xx年天津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按此测算,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上调282元,上限则上调了1278元。

低收入者称收入“被下降”

按照现行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这意味着,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来说,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也就是说,在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连年上涨、而个人工资没有上调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的实际到手工资是变少的,不少网友因此感叹自己的收入“被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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