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了党的先进性的基本内涵,是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性法规保障。你还知道哪些关于党章知识呢?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党章基础知识_党章基本常识优秀6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在闭幕后的一次学习会上提出全党同志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的重要内容。
国有国法,党有党章。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维护党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章上来,使我们每个党员的重要任务。
党的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是集中全党智慧,体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吸收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成果,集中体现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各项方针政策,为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提供了根本准则。因此,只有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党章,才能确保我们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始终凝聚起全党的意志和力量为实现党的理想和目标而共同奋斗。
通过学习要自觉践行党章,做到内化于公,外化于行。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党员标准、牢记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发扬共产党员政治本色,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根本依据。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因时而变,顺势而为,影响巨大。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为了全面认识和理解党章的发展历程,我们结合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对党章制定和修改的情况作一梳理和介绍。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这次大会没有专门制定党的章程,但是,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包含着一些党章性质的明确规定。
《纲领》规定:“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本党纲领如下:“(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2)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4)联合第三国际。”
关于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纲领》规定:“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党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关于党的组织系统,《纲领》规定:“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有五个委员会时,应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
关于党的组织工作和纪律。《纲领》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本纲领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
关于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关系,《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的知识分子阶层以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
党的一大纲领表明,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起来,把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有严密组织纪律、能够实行坚强领导的新型无产阶级革命政党。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在1922年7月召开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制定和通过的。这部党章分“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共6章29条,分别对党的性质、党员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系统、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党的纪律、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党员条件和入党审批手续,《章程》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意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并“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关于党的组织系统,《章程》规定:在基层和机关,“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区之范围,中央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更改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
《章程》还对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任期、职责、职务分工以及各级党组织的例行会期等做了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办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
关于党的会议,《章程》规定:“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另外,对如何处理临时发生的特别问题,以及召开各级临时会议等问题也作了组织规定。
关于党的组织纪律,《章程》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如对上级党组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提交更高一级党组织来裁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则提交“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作出裁判之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章程》明确了违纪处分原则,处分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两类;重申了党的一大党纲的有关精神,更加明确地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章程》还专门规定了党的宣传纪律:“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关于党的经费问题,《章程》规定其收入来源为三部分:一是党员交纳的党费,二是党内派捐,三是党外协助。在经费管理上,强调党的“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在党的其他关系方面,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中国共产党“正式加入第三国际,完全承认第三国际所决议的加入条件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 。
中共二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章程及有关决议,从根本规章上为党的组织建设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已经完成。
总 纲
第一章 党 员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九章 党 组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一、学习党章的意义
(一)、学习党章,进一步提高全体党员在坚定理想信念方面的自觉性
党章是党的法规,又是党内学习和党员教育的基本教材。通过学习党章,要进一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
(二)、学习党章,进一步提高全体共产党员在为人民服务方面的自觉性
党章强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任何时候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党员标准、干部条件也列出了同一精神的具体规定。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也强调:“全党同志要始终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根本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使各项决策和工作符合实际和群众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章是对我们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教育的重要教材。
二、总纲
政党章程是政党的立党之本,是政党内部关系及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也是全党成员概无例外地必须信守的行动准则。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党章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对党章的意义作了如下论断:“国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是对我们党的领导全国政权之后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学说、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大贡献。
(一)党章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章的性质、内容和产生程序,决定了党章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这是因为:
第一,它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党章内容包括党的活动和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定,代表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是这些利益的集中体现,实际上集中了全党的意志和信念。
第二,它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在共产党内为了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正确调整党内关系,也需要确定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普遍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党章就是这种规范。
第三,它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所有的其他法规,都是它的延伸或补充,又必须服从或从属于党章。
因此,一部正确和完善的党章,必将在党的生活中产生积极作用。这种作用大体上有四个方面:明确党内关系;规范组织工作;严格组织纪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党章的主要内容
从内容来说,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它要解决的是关系党的性质和战斗力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不能事无巨细,变成各项具体法规的汇总。党章共分十章五十条,它的主要内容:(1)党的性质、宗旨;(2)党的指导理论;(3)党的最终目标及近期任务;(4)党对革命及建设的方针;(5)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原则;(6)党的组织原则及组织构成、职权划分;(7)党员标准及党员权利与义务;(8)党的纪律。
(三)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而且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任何时候模糊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混淆党与其他政党以及一般社会群众组织的界限都是错误和有害的。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所指出的:“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自己定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为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奠定了坚实的阶级基础。”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强调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策文化发展的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以事实和科学理论为根据的
一是中国革命斗争的历史事实证明了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三是科学的理论基础说明了党章关于党的领导地位的确定,除了以事实为依据外,更重要的是要以科学为指导。
总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决定了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决定了它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力量、组织力量和动员力量。它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面对我们肩负的历史重任,面对国际国内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和各种风险的'考验,我们党要始终成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成为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江泽民同志满怀自豪地向世界宣告:党领导人民在20世纪写下了光辉篇章,也一定能在21世纪写下新的光辉篇章。
(四)党的最终目标
党章总纲载明,“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将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思想、道德、文化巨大进步的社会。它实行的是共产主义的公有制,生产资料和全部产品归全社会公共所有,从而有可能在分配上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阶级消灭,国家消亡。这种社会制度的实现,又将是漫长的历史过程,以至需要若干代人的不断努力才能最终达到。当前我们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我们共产主义的理想在现阶段的具体体现。一个共产党员只懂得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是不够的,还必须懂得如何一步一步地,脚踏实地的去实现这个远大理想。正如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的:“共产主义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将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必须看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全党同志既要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信念,以高尚的思想道德要求和鞭策自己,更要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的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不懈努力,扎扎实实地做好现阶段的每一项工作。忘记远大理想而只顾眼前,就会失去前进方向;离开现实工作而空谈远大理想,就是脱离实际。”
(五)党的指导思想
党章总纲载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出”
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科学共产主义理论或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这一理论,是工人阶级的科学世界观,是工人阶级解放运动的思想和观点的体系。毛泽民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结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中国化,又是中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邓小平同志说:“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点就是实事求是,就是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又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既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又包含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思想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实践经验。正因为有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民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我们党才能带领人民战胜一切艰难挫折,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邓小平理论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与集体智慧的伟大结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毛泽东思想的最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为我们开创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崭新局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民思想,关键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去观察当今世界、观察当代中国,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不断开拓前进。”
(六)党章对于我国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的论述
党章总纲载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也强调:“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很长历史过程中的初始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将来条件具备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会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全党同志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不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着未来推进。”
党章总纲还就这个阶段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作了说明。这就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的方面和环节。”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也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都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建立在发达生产力的基础之上。我们为实现现代化而奋斗,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发展,使我国形成发达的生产力。”江泽民还要求“全党同志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要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经常加以检查和总结,看看是不是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的就毫不动摇地坚持,不符合的就实事求是地纠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时代精神。”
三、党员
党员标准即党章对党员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党员标准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它们互相联系,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各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党员标准的有机整体。
一是申请入党的条件。就是党章第一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也是对党的超码要求。
二是党员的基本条件。就是党章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党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三是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就是党章第三、四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
总之,坚持党员标准就必须全面地坚持上述规定,任何将这些方面的规定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强调某些方面而否定其他方面的做法,各取所需,任意解释的做法,都是对党员标准整体内容的贬损,必须坚决纠正。
2月28日下午,海勃湾区法院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全院干警积极参加学习。
根据我院《教育实践活动2、3月份阶段工作推进表》的安排,本次学习主要由王聪慧院长对《中国共产党党章》进行辅导学习。
王聪慧院长详尽地讲述党章的每一个环节,要求我们认真履行职责,以一个共产党员的形象维护党的尊严,处处体现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时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对于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我院明确要求每周五下午全院统一学习,安排一名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宣讲、领讲学习内容,周一至周四各庭室自主安排学习,必须保证每天两小时学习时间,学习笔记和心得必须手写,不得打印。
会上,还传达了自治区高院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加强两会期间信访工作、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等文件。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根本依据。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因时而变,顺势而为,影响巨大。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为了全面认识和理解党章的发展历程,我们结合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对党章制定和修改的情况作一梳理和介绍。
一。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这次大会没有专门制定党的章程,但是,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包含着一些党章性质的明确规定。
《纲领》规定:“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本党纲领如下:“(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2)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4)联合第三国际。”
关于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纲领》规定:“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党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关于党的组织系统,《纲领》规定:“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有五个委员会时,应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
关于党的组织工作和纪律。《纲领》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本纲领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
关于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关系,《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的知识分子阶层以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
党的一大纲领表明,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起来,把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有严密组织纪律、能够实行坚强领导的新型无产阶级革命政党。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