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资料(5篇)

企业法制宣传资料 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下面是整理的法制宣传资料(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制宣传资料 篇1

法制宣传资料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7)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各种土地的承包期限?

答: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方式流转?

答: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答: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有什么权利?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2)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情况下,应经过什么程序? 答: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防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到损害。

外出务工人员必须办理的证件(手续)有哪些?

公民如果外出务工,居民身份证是必带的。因为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证件,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外出务工人员到用人单位后,还要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属育龄人员的,须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此外,还应带学历证明或学位证、特种作业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以证明自己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与能力,以便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施展才能及被用人单位确定合理的工资报酬。如果到边境地区务工还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边境证。

劳动合同书应当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书是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样本,其格式各不相同,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为无效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其他内容。

试用期应该是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违背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的“患病’是指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负伤”是指非因工负伤。(三)女职工在有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为—个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次,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工资按月及时支付,主要是考虑工资制度和社会习惯,只有按月持续的支付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

为了保障工资及时支付,有关法律规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支付或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首先支付。否则,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此事,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

对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法律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药品等致医患纠纷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 交通肇事如何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倒塌伤害人 建设施工单位担责

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或管理人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律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制宣传资料 篇2

法制宣传资料

(2008)第一期

嵊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2008年1月15日 嵊州市司法局

编者按:《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两部新法,于2008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贯彻和实施好这两部法律,对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保障就业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再就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学习工作,我们特编了这期宣传资料,供大家学习。

1、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2、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答: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就应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3、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

答: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 1 —

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所以,单位现在突击裁员得不偿失。当然,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就不用补偿。

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

5、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2008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企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6、2008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答:老李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了近30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2008年老李面临退休,他能否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像老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现行的劳动法或现行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从老李所述情况看,他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7、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

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8、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答: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9月,他在该事业单位工作了3年后,单位告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想问: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况下,老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姜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9、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答:《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10、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11、残疾人、少数民族、传染病携带者能否在招工录用?

答:(1)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4)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5)就业促进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1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能否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13、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收取劳动者押金允许吗?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4、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吗?

答: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5、政府机构是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法制宣传资料 篇3

法制宣传资料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7)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各种土地的承包期限?

答: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方式流转?

答: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答: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有什么权利?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2)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情况下,应经过什么程序? 答: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防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到损害。

外出务工人员必须办理的证件(手续)有哪些?

公民如果外出务工,居民身份证是必带的。因为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证件,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外出务工人员到用人单位后,还要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属育龄人员的,须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此外,还应带学历证明或学位证、特种作业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以证明自己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与能力,以便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施展才能及被用人单位确定合理的工资报酬。如果到边境地区务工还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边境证。

劳动合同书应当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书是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样本,其格式各不相同,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为无效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其他内容。

试用期应该是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违背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的“患病’是指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负伤”是指非因工负伤。(三)女职工在有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为—个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次,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工资按月及时支付,主要是考虑工资制度和社会习惯,只有按月持续的支付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

为了保障工资及时支付,有关法律规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支付或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首先支付。否则,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此事,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

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产品缺陷损害他人 生产者应当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药品等致医患纠纷 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 交通肇事如何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倒塌伤害人 建设施工单位担责

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或管理人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律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17青少年法制宣传资料- 篇4

临资口中学法制讲座资料

一、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14周岁—16周岁有8种犯罪应追究:杀人、抢劫、强奸、投毒、放火、爆炸、故意伤害重伤或死亡、贩卖毒品。年龄小同样必须遵纪守法

二、常见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有10大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爆炸、放火、投毒、私藏枪支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罚 如: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等。

5、侵犯财产罪: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6、妨害社会秩序罪。如:聚众斗殴、赌博(***)、伪造证件、印章、侮辱国旗、国徽、作伪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

7、危害国防利益罪。如:破坏军事设施,如军事电缆、移动军事标志。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与犯罪的区别:轻微,没有违反刑法,不必受到刑罚。

四、常见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投靠、贩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损毁,移动标志、私拉电网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隐匿、五、青少年学生怎样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1、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要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能贪图享受,追求金钱;

2、要认真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

3、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

4、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

5、青少年要学会保护自己。

临资口中学中小学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宣传资料

1.防止意外伤害提供帮助请拨打“120”——生命转折线

在遇到突发疾病,意外事故伤害时,拨“120”电话,请记住以下几点:准确说出病人所在的详细地址,尽量提前接车,平时不可随意拨打。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家有病人事危急,快拨“120”莫迟疑,详细地址认真讲,转危为安忧变喜。

2.遇险与自救——游泳抽筋了,脚尖快上跷

常识:游泳时应记住以下几点:(1)天热时,先喝点冷饮,降低一下体温,之后再下水。(2)下水前一定要充分活动一下,如能做一套体操更好。(3)在水中不可持续地拼速度,要一会儿慢一会儿快地变换泳姿。如果出现抽筋的现象,要把脚尖尽量上翘,缓解后,游到岸边休息。

口诀:游泳抽筋皆因凉,一旦抽筋别着慌,跷脚蹬地求缓解,吸取教训莫逞强。

3、如果在林中迷了路可以按以下方法去做

(1)回忆:立即停下,回忆走过的道路,尽快确定方向。(2)观察:看看四周的野草。刚走过的路,草会被踩倒且倒向某一方向;确定了来时的方向就有可能找到来时的路。(3)到高处去:爬上最近的山脊。一可以确定自己的位置,二可以发现人活动的迹象。(4)寻找水流:在林区,道路和居民点常常临水而建,沿着水流的方向,就有可能找到人家,也容易走出山区。

口诀:林中迷路要镇静,登高寻人看究竟,沿着山川寻路走,伏草蛛丝指你行。

4、遇险与自救——不慎落水里,智勇求生机

常识:如果不慎落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憋气:要憋住气,用手捏着鼻子,避免呛水。(2)轻装:及时甩掉鞋子,扔掉口袋里的重物。(3)站起:当漂到水浅的地方,要及时站起,不可坐失良机。(4)漂游:顺着水流,边漂边游,不要径直游向对岸,方向稍偏些更好。(5)呼救:不会游泳的,要边拍水边呼救。放松:如有人相救,自己要尽量放松,不可紧紧抓住拯救者。

口诀:掉进水中莫慌乱,狂喊力气会耗光,顺水漂流寻时机,冷静观察好脱险。

5、社会生活安全常识

在你外出时候,最好能做到下列几点:

(1)告诉父母自己去哪里,大约何时回来,与谁在一起,联系方法是什么。(2)尽可能结伴而行。(3)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不走小路。(4)夜晚单独外出,要带手电筒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用手电照射歹徒面部。(5)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6)乘公共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口诀:外出活动不要怕,结伴而行正气大,电筒哨子手中拿,胆大心细巧筹划。6.女孩外出自我保护的忠告

女孩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晚上外出时,应结伴而行。衣着不可过露,不要过于打扮,切忌轻浮张扬。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大庭广众之处靠近,必要时可呼叫。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在外不可随便享用陌生人给的饮料或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

临资口中学

2017年上期

中、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宣传材料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2、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3、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临资口中学

2017年上期

临资口中学普法和“法律进校园” 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孙建平副组长:黄组 员:易喜良

勇 李先君

黄腊根 胡孝平

陈 锋 宋 敏 易 锦 赵立场 小学校长 幼儿园园长 全体中小学各班班主任

临资口中学 年2月16日

2017

法制宣传资料 篇5

·儿童保护

近年来,儿童被拐事件多次发生,被拐儿童有的被卖到其他地区,有的被迫乞讨、有的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给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为提高对儿童的保护,我们整理总结了儿童被拐高发地及应对方法如下:

1、小区、公园、绿地、医院

应对方法:在遇到问路之类的搭讪时,一定要牵好自己的小孩。

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人贩子有时装扮成医护人员,从产妇或其家人手中接过孩子很快消失。

2、大商场、超市、菜市场

应对方法:购物时,家长应用带子将孩子的衣服系牢在手推车上。在商场不要让孩子走离自己的视线范围,发现陌生人抱孩子,不要犹豫,马上呼救,冲上去抢过孩子并请周围的人扭住人贩子,打110报警。

孩子能说话时,就训练孩子背家庭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父母名字,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背出电话号码。不要哭,以免引起潜伏在周围的人贩子的注意,不要跟任何没穿制服“好心帮助”的人走。

3、自己家中

近年来,儿童被保姆拐走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人贩子放长线,以保姆或者钟点工身份潜伏进雇主家中,再实行拐带。

【应对方法】一定要在正规保姆介绍所聘请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证实其家庭电话、地址、家人等信息,留意经常与保姆来往的人员,一旦发生保姆拐卖孩子,警方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尽快找到犯罪人,解救孩子。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那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明确规定了要儿童被抚养、受教育、不受虐待、生命安全受保护等权利。

·国防教育

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哪一天?

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六。

为什么要开展国防教育?

开展国防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普及国防知识,使全体公民提高国防观念,增强保卫国家安全的意志、技能和体魄

国防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和地理、爱国主义思想、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国防法制、国防常识、国防科技知识、国防体育等等,特别要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党中央集体领导关于国防建设的思想和实践为教育的重点内容进行教育。

·法律常识问答

【问题一】张某:我从商场拿回一电饭锅试用,如一周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我就得购买。结果,第一次使用时,电饭锅就爆炸了。请问,我该承担这笔损失吗?

答:不用。损失应该由商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以试用人同意购买为生效条件,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的,一旦试用人同意购买,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否则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问题二】李某:去年我买了一套房子,价格为30万元。我支付了10万元后,剩下的款项约定过户后再支付。然而,这个房子至今没能过户,请问我除了要求卖主办理过户手续外,还能要求违约金吗?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内;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问题三】冯某:我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家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已经以交通肇事罪为由起诉到法院。作为家属能去复印相关案卷吗?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

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建议你们委托律师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

·人民调解法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怎样进行人民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

参与调解)

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严打两抢一盗 创全国文明城市

区公安分局严打措施:

自7月以来,区公安分局为有效打击“两抢一盗”,提高群众安全感,采取了以下措施:

1、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平安”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创新“以打促防”模式,反复打、打反复。

2、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做到对人民群众最敏感、罪深恶痛绝的“两抢一盗”案件的快侦快破,坚决对犯罪分子打击一批、减少一批。

3、坚持定期治安信息分析研判通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打防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

4、进一步完善“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建设,扎实开展“社区民警进万家大走访”活动,密切警民关系,加强警民沟通,及时收集掌握社情民意。

5、加强专职巡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

6、最大化地发挥治安卡点和流动巡逻警车社会面的执勤守护和巡逻防范作用,加强对易发案地段的巡逻力度和密度(特别是夜间),有力震慑各类犯罪,提高群众安全感。·本月法律热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案例一】南京的朱女士和丈夫是在2009年结婚的。两个人的收入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一直没有钱买房,而是租房生活。2010年,的时候,朱女士的公公婆婆出钱给两人在南京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朱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朱女士疑惑:“这套房子到底是我老公一个人的房子,还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这套房子应认定为朱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案例二】2010年2月,罗某与张某经人介绍恋爱,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怀孕。罗某喜出望外,要求张某把小孩生下来。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2010年11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争吵后,张某偷偷将胎儿打掉了。

后来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时称,张某私自将腹中胎儿打掉,侵犯其生育权,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准许原告罗某的离婚请求。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对于其要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关联法律】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案例三】2010年8月,程某与王某恋爱同居。两人在同年11月闪电结婚,又在两个月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程某已有孕在身。离婚半年后她生下女儿小童。因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亲生的,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11年,以小童作为原告,程某代孩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童和王某的亲子关系,判令前夫王某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王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王某提出的小童不是他的亲生女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小童和王某的亲子关系成立,王某应对孩子尽抚养、教育等义务。判决王某补交生活费。

【关联法律】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答】民事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亲生,就该拿出相应的证据。他既无举证,也不愿做亲子鉴定,因此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