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为大家精心整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最新3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xxx.
代理人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xxx区xx镇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区xx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 联系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 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xxxxx号货车沿xxx路东往西行驶至xxxx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
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
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
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律师代理费 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
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
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原告:沈XX
被告:何XX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二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2.2万元;
2、判决被告二在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9日16时14分左右,被告何XX驾驶车主为严XX所有的苏MJZ797号普通货车在新334省道104K+370M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20组路段行驶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亲属黄XX碰到,致使黄XX受伤,电动自行车也造成了损坏。
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于5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期间发生医疗费用58231.44元。
20xx年7月2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了皋公交认字【20xx】第004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事故责任。
同时查明了肇事车辆于20xx年4月10日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何XX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原告与被告何XX也于20xx年7月4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被告何XX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43万元,并由原告直接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赔偿款。
所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沈XX
20xx年7月28日
附:损失请求清单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核算
1 医疗费 58231.44 58231.44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8 18*6天
3 营养费 60 10*6天
4 护理费 360 60*6天
5 财产损失 2000 2000
6 丧葬费 25639.5元 (51279元/年�0.5年)、
7 死亡赔偿金 593540元 (29677元/年�20年)、
8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
9 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 891.15元 (59.41元/天�5天�3人)、
10 处理事故交通费 2000元、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14118.5元 (18825元/年�1.5年�2人),
以上共计74703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