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优秀4篇)

工资计算方法: 篇1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未休年假该如何处理: 篇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注意:因为上班当天已经发过工资,所以在额外支付2倍的工资即可。

怎么判断“累计工作时间”? 篇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篇4

法律来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享受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年休假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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