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最新7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1

******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2011]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就国土资源管理的讲话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是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求;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2012年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的必备条件。要求大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目标

1、工作范围。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我乡行政辖区内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辖区内的全部集体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家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

2、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12年全面完成全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实施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工如下:

1、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时间(10月21号早上9:00,地点:*******)全乡干部职工必须全部参会。

2、考虑到我乡共18个行政村,每个村至少派出2到3名同志(要求:各行政村法人代表及1到2名包村干部)参加本次工作,负责在国土资源所的指导下填写确权登记表及现场指界。

3、由于本次确权登记是为了明确各行政村之间的界线,栽桩定界,牵涉范围较广,工作量大,请大家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细节工作分两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当工作组到达一个行政村时,由其村包村干部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填定登记表。

填表要求:

1、切记不能出现涂改现象

2、两行政村界址点需要两村法人代表签字及盖章(村民委员会)

3、国有土地盖乡政府公章

4、村与其它地区行政区域接壤,需加盖双方的公章

二、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安排3到4名人员塑具体行政村交叉点界桩及负责埋界桩,由工作小组指导刻下村名及界址点号。

5、具体起止工作时间:10月22号起至31号结束。

四、工作要求

1、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工作小组。

2、由于时间短、工作要求细,所以要求大家细中求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本项工作要求对县委、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边推动边汇报,落实三天一报的原则。

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名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新政 篇2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新政

摘自:诸暨日报 2014-8-18 | 打印 | 关闭 |

日前,《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出炉了,这个有多重要?就是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明确了造着房子的这块地方究竟属不属于你,有多少是属于你的。从登记时间、拆翻建、异地建房、房屋结构、子女分户等方面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

4个时间节点规定都不同

意见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时间划分。

1987年1月1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或加层后未超过三层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联村干部实地踏勘、签署意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98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在《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2013〕20号)规定的监管时间之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可确定宅基地的,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120平方米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013年1月1日后的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建误差在3%以内按现行政策予以登记。

拆翻建、异地建房、有悬空外挑的看仔细

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宅基地,意见也有了相应的确权登记政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未经批准拆翻建,超过证载面积的,但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相邻权纠纷、2012年12月31日前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均按“无违建”创建政策处置到位后,分别由所在镇乡(街道)和规划、国土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非农户口人员,以合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1999年1月1日前,城镇居民合法审批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也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宅挑台、门台、室外楼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悬空外挑的,外挑部分不计占地面积;处罚后的门台、室外楼梯落地的计占地面积。

分户问题明确了

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分户(立户)认定的条件为农户只有一个子女,且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分户;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男1991年1月1日前出生,女1993年1月1日前出生)的子女可以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应随成年子女,不可单独立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4﹞61号)下发前离婚分户的可以认定。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篇3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2013-06-27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工作由同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级抽查的准备。

第八条 验收组的成立

检查验收时应成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组应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第二章 检查验收程序

第九条 检查验收步骤

检查验收一般按照验收准备、内外业检查、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总结的步骤开展工作。

第十条 验收准备

(一)验收组达到验收地点后,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1)推荐确定验收组长。

2)确定外业小组和内业小组的专家。

3)确定外业巡查、抽样检测的区域、内容、线路、方法和所需的仪器设备。

4)确定内业资料检查的重点和方法。

5)告知被验收单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二)验收组开展工作之前,应召开验收工作布置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1)介绍参加会议的领导、代表等情况,宣布验收组成员。

2)被验收单位做工作汇报(内容包括工作、技术、检查及整改情况等)。

3)验收组质询。

4)被验收单位答疑。

农村宅基地确权 篇4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篇5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

1、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2、对未登记宗地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3、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只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

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6、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 作。

二、补充调查的内容和目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的内容: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登记发证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以“两个核实”(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为重点,同时对土地权属其他属性及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核。通过补充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能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权利人。

三、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几种情况

1、因农村体制变化,如区划调整、并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2、近年来发生土地征收,未及时开展土地变更登记的;

3、原登记成果不完善,如:村界涉及国有河流、公路、荒山等,并以此作为土地权属界的;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地面积未剔出的;土地权属界线未经双方指界的;经相邻双方认可,原界线有误的等。

4、其他认定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开展补充调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开展地籍调查,调查精度较高,符合相关规程要求,且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登记档案现势性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两个核实”和变更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土地证书发放后不会产生后遗症的。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1、收集资料。一是原登记成果,包括原登记档案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等;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两个核实”成果,包括核实表、指界表等;三是相关图件,如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四是有关资料,如林权证、土地承包证,以及原登记后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2、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查清所登记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所有但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

3、编制技术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对象、方法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制定补充调查表,明确具体填写内容和方法;提出技术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时限、有关保障措施等。

4、发布通告。通告以县、市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期限、登记收件地点、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应合并一次性予以通告。

5、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及需开展补充调查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提出确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对已登记但未颁证,现需开展补充调查的宗地,以及土地证书发放后发现存在一定问题,土地权利人因各种原因不来申请变更的宗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 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第40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6、开展调查

(1)、确定工作底图;

(2)、复印原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作为实地调查依据;(3)、将原登记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展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内业先行找出疑问点。因图件比例尺和精度影响造成界址点或界址线位置发生偏移,原登记有具体文字描述的,可直接按文字描述上图;文字描述不祥、图上难以判定的,必须逐宗进行实地核实。

(4)、外业核实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址点位置和界线走向,并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需要重新指界的应同时组织开展。实测界址点坐标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文字注记法,即: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

(4)、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填写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要明确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及土地权属其他属性有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在补充调查表上注明变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还应附图说明。原土地权属调查表未对重要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进行文字说明,或文字描述不清楚的,应在补充调查表上加以注记。

(5)、编绘宗地图和地籍图。宗地图应绘制两份,一份存入土地登记档案,一份作为土地证书附图(宗地过大时可调整比例尺)。地籍图以乡镇为单位,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进 行绘制。

7、审核公告。新登记宗地和补充调查后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宗地,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8、颁发证书。

9、完善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权属调查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衔接。要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采集最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并认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权属界线数据层)。在开展当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权属界线相比发生变化的,各地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替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权属界线层数据,并按照新的权属界线重新确定地类图斑,该分割新图斑的进行相应分割,该予以合并的进行合并处理。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作为今后用地审批、耕地整理复耕开发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确定地类、权属的基础和依据。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调查图件比例尺选择。应采用现势性好、比例尺大的图件开展调查并建库,该数据库供日常管理和变更登记使用,上报省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统一按二次土地调查所采用比例尺。

2、精度要求。采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为±10cm ,界址点 间距允许误差±20cm;采用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

3、宗地划分。被国有线状地物分割的宗地,原登记时未分宗的,本次补充调查仍按一宗地进行调查;对未登记的宗地,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4、飞地处理。飞入地和飞出地都必须进行登记,但原则上不单独发证。一些面积较大的飞地,以及地籍调查精度较高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对飞地单独确权发证。

飞地应区分飞入地和飞出地,在宗地图上一一予以标绘,并以“飞地汇总表”形式在宗地图空白处(一般选择图幅右下角)加以说明。“汇总表”应有以下内容:飞地编号,如F1、F2……(不单独发证飞地不编宗地号);权利人、四至、面积、小计等;飞出地还应注明落入乡(镇)、村和具体坐落。因面积小无法上图的飞地,以飞地编号加文字注记在宗地图上表示。飞出地在宗地图图幅之外的,以文字在“汇总表”中加以注记。

飞入地、飞出地数量、面积,要在调查表、宗地图、审批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说明。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5、土地权属界线核实。以国有河流、道路中线,或国有荒山山脊等作为村界,同时又作为土地权属界的,一律要开展补充调查,并将土地权属线按土地权利人实际所有位置重新进行标绘。属没有 具体使用人的国有河流、荒山,可在国土资源部门部门组织下,采用单方指界。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公路,直接采用登记成果来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6、宗地内国有地表示方法。国有地要逐宗在宗地图上进行标绘,同时编制“国有土地汇总表”,参照飞地方式在宗地图上进行标注。国有地已登记发证的,按宗地号进行区分,也可和未发证宗地一起,采用“G1、G2…。.”编号来表示。

7、宗地总面积确定方法。确定宗地总面积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净面积法,即已扣除国有地、飞入地面积,宗地总面积是土地权利人的实际所有面积;二是毛面积法,即宗地总面积未扣除国有地和飞入地,此时应注明“宗地总面积包含国有地x宗、面积x亩;飞入地x宗、面积x亩”。飞出地不计入宗地总面积,但必须登记在土地权利人名下。

8、地类问题。地类按照2010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上进行登记。2010年后地类发生变化的,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作相应更新。

9、林地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必须包含集体所有林地,林权证上只有林木所有权或林木经营权的则不在登记之列。

林权证记载的林地权属界线是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的重要依据,确权时可直接采用。他人提出异议并有文件资料证明林权证有误的,国土部门可将异议情况在审批表或补充调查表上进行备注,同时告 知异议人应提请林业部门进行复核,明确林地权利后报当地政府重新颁发林权证,再凭林权证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0、调查表的使用。补充调查宗地,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参考样式见附件一)。

新登记宗地地籍调查表原则上使用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所附的“----县(市、区)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样式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栏目作适当调整。其中“重要界址点位说明”、“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等栏目必须认真填写。有关土地权利主体情况、国有地和飞地情况、地类情况等,填写在“其他说明”栏中。

1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经调解仍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存入宗地档案,同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县和设区市汇总统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完成与否,不与权属调处比例挂钩,各地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确保争议地块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12、宗地编码。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要求,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双码运行”的方式开展调查。即:新登记宗地编制新码;已发证的宗地,编制代码转换对照表,保留原编码。

13、土地证书填写及管理。土地证书上的“土地所有权人”(包 括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村(乡、组)农民集体”填写。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面积误差较大的宗地,原则上要重新制作宗地图,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对已登记发证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和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六、组织实施

1、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立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负责对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各设区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专家组。

2、确定先行单位。经研究,aa、三明各确定一个县(市、区),还有aa、aa、bb、cc、dd、ee、yy共jj个县(市、区)作为全省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先行单位,在省和设区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协助下,先行开展确权发证工作,摸索经验以指导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3、举办培训班。省厅拟在3月中旬举办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培训班,培训对象为有关业务骨干和作业队伍。培训时间、地点及培训方式,省厅将另行通知。

4、建立进度汇总统计和上报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汇总统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338号)要求,及时填写《县、市(区)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表》,并于每个月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篇6

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为全面完成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标准,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市、县(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条 检查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六)《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八)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九)《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十)《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十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7年)

(十二)《土地登记表格》(试行)(国土资发[2008]153号)

(十三)《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十四)《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2]237号)

(十六)《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十七)《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十八)《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7号)

(十九)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检查验收主体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由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发证办”)负责。省土地发证办负责省级示范县(市、区)示范区域成果的检查验收;设区市土地发证办负责省级示范县(市、区)非示范区域及其他县(市、区)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下一级土地发证办向上一级土地发证办申请检查验收。

第四条 检查验收条

1、依规范程序开展,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2、规定的各类成果资料齐全。

3、省级示范县示范区域成果经设区市土地发证办检查合格,其他县(市、区)自检合格。

第五条 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

(一)、文字成果

1、工作方案

2、技术方案

3、工作总结

4、技术总结

5、数据库建设报告

6、自检报告

(二)、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

4、宗地界址点坐标表

5、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6、承诺书或具结书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表册成果

1、宗地情况汇总表

2、宗地统一编码新旧宗地号对照表

3、土地登记簿

(四)、图件成果

1、调查工作底图

2、宗地图

3、地籍图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五)、数据库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 第六条 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验收的登记类型应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一)成果完整性检查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检查提交的成果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否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是否规范、易于检索。重点检查宗地装订档案的完整性。

(二)文字成果检查

(1)文字报告结构是否合理、内容完整,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前后一致。

(2)是否准确反映了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工作、技术、自检等方面的情况。

(3)是否突出当地工作特点,对工作中有关问题如何处理进行具体阐述。

(三)表册成果检查

1、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1)土地所有者名称、图幅号、宗地号填写是否正确。(2)新登记宗地权属调查表中,是否履行指界手续,指界人是否签字盖章,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是否进行说明,土地权利主体情况、国有地和飞地情况、争议地、2011年宗地各一级地类面积等是否在“其他说明”栏中注明。

(3)对已登记宗地开展的补充调查,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是否 注明本次调查的权属、界址、面积等;与原登记成果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注明变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是否附图并说明;宗地内国有土地和飞地原登记及本次调查情况是否注明;2011年宗地各一级地类面积是否注明;土地所有者主体情况、飞出地的数量和面积是否填写;调查人、审核员有否签名,负责人一栏中是否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签字等。

2、宗地情况汇总表

宗地情况汇总表填写是否准确,依照规定要求。

3、宗地统一编码新旧宗地号对照表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是否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要求,对新登记宗地编制宗地代码,并对已登记的宗地,编制旧码转换新码对照表,保留原编码。

4、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中,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登记申请书是否按《土地登记表格》(试行)规范填写。

(四)图件检查

1、调查工作底图

随机抽取图幅数量的5%,最少不少于5幅,检查内容包括:(1)是否选取现势性好、比例尺大、精度高、分辨率高的图件作为基础图件。

(2)是否将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展绘到基础图件上,制作工作底图。

2、宗地图

随机抽取图幅数量的10%,最少不少于20幅,检查内容包括:(1)是否采用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数据。(2)图内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宗地号、面积、界址线、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宗地权利人名称等。

(3)图外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图幅号、比例尺、指北针、绘图者、绘图时间、其他说明注记等。

3、地籍图

随机抽取不少于3幅,检查内容包括:

(1)图内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及行政区域名称、各集体土地权利人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和地籍编号、线状地物等。

(2)图外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图廓线、图名、比例尺、坐标系及高程系说明、指北针、图例等。

(3)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善,接边是否合理。

4、各图件的图式、图例、色标,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定的标准及省发证办有关规定执行。

(五)、数据库检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是否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及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的规范要求建立。数据库是否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相关图层的空间关系是否正确。

数据库中有关登记资料是否录入,录入是否完整,录入的内容与表册成果中记载的内容是否保持一致。

(六)权属来源资料检查

1、权属协议书、权属争议原由书(1)是否依规定填写权属协议书。

(2)如有争议的界线,难以调处的,是否划定工作界线,是否填 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

(3)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是否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2、承诺书或具结书

承诺书或具结书是否签字盖章。

3、证书

证书是否依规范填写,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当地依法公告。

(七)外业检查

按总宗地数量随机抽取5%宗地样本,进行外业实地检查。外业实地检查根据调查成果沿宗地界址线实地踏勘,核实界址点设置是否合理,位置是否准确,界址线走向描述是否清晰,并对界址线与行政界线、村界、特征地物地貌进行对照检查,判断界址线是否正确。

第七条 成果评价

(一)评价方法

1、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为基本评价原则。

2、对成果的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二)评价标准

1、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或确权资料不完整的,为不合格成果。

2、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内外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小于检查总量5%时,为合格成果。

(三)检查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内容与要求为:

1、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时间、验收对象

2、验收依据

3、提交验收的成果资料

4、验收数量

5、总体评价(1)工作评价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组织领导、经费落实、工作计划安排、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2)成果评价

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齐全,登记发证的覆盖率及登记发证的质量是否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6、整改要求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7、验收结论 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第八条 检查验收结果

经评定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应尽快完善成果、做好成果归档工作。

经评定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应按照验收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7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背景情况

全省18个市县、202个乡镇、2615个村委会共有农村居民点18934个,农村居民点总面积约12.06亿平方米(181万亩),农村居民人口512.07万人,约110万户。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滞后,至“十一五”计划末,全国农村宅基地平均发证率已达73%,而我省仅颁发5万多本,不到应发证数的5%,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5年以来,我省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打下了基础。2005年,选择陵水县光坡镇武山村委会的贡武村和大补山村为试点村庄,完成377宗宅基地的确权试点工作。2006年,在全省18个市县分别选择1个以上的试点村庄,完成21个村庄、4451农户、5189宗宅基地的确权试点工作。2007年,在三亚市建立 “示范市”,在海口市龙泉镇建立 “示范镇”,共完成22647户的宅基地确权工作。2008年,三亚市已全面开展,完成13543户;在海口市灵山镇建立 “示范镇”,完成5236户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1、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国土环境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要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力量,全面铺开,加快工作进度。

3、采取形式多样的工作模式,可以依靠自己组织的队伍,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工作。一切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基准。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土地登记办法》

(四)《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五)《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七)《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八)《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九)《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4号)

(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四、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成果是:

(一)完成全省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工作。全省18个市县、202个乡镇、2615个村委会共有农村居民点18934个,总面积约12.06亿平方米(181万亩)。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二)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512.07万人,约110万户。在完成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

(三)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乡镇国土所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省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省、市县、乡镇三级联网的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系统。

这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是:2008年完成准备工作,包括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完善技术规程、组建专业队伍、申请落实经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全面启动这项工作;2009年和2010年,分别完成整个工作量的40%,共80%;2011年,完成整个工作量的20%,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完成村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此项工作。

五、领导机构

(一)省级领导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姜斯宪

海南省副省长

副组长:严之尧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屈建民

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丁式江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吴亚明

海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朱允山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

宋 祎

海南省建设厅总规划师

刘 锦

海南省侨务办公室副主任

韩兴定

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晓新

海南省监察厅副厅长

符国昌

海南省民政厅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丁式江兼任。

(二)市、县级领导机构

市、县政府成立市、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我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县)长担任,其成员由政府办、财政、发改委、建设、侨办、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全市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检查验收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三)乡、镇级领导机构

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当组长、负责组织发动本行政区内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六、工作队伍

(一)落实队伍的方式。各市、县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选择落实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队伍:一是面向社会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委托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的技术单位;三是有能力的国土环境资源局可自行组织队伍开展地籍调查。采取何种方式选择地籍调查队伍,由各市、县自行决定。

(二)以招标方式选择地籍调查队伍的,招标工作由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自行组织。各市县在组织招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招标的政策、法规及地方管理的规定。招标事项须在中国地籍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网站、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及当地政府网上公告。

(三)参加投标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地籍调查工作经验;具有乙级以上的测绘资质;具备承担任务的办公、设备条件和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投标的调查队伍的资质审查由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资质审查合格后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地籍调查项目的投标。

(四)以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须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技术单位;须有30%以上(不少于5名)的人员通过省级培训考试。

(五)自行开展地籍调查的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具备以下条件:能够独立完成地籍调查任务;须有30%以上(不少于5名)的人员通过省级培训考试。自行开展地籍调查的市县须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七、工作经费

(一)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1、省财政承担地籍调查中的测绘、内业处理和省、市县级数据库建设等技术性工作经费。市、县财政承担外业调查、组织群众指界签章等工作费用。经费来源可从省、市县级土地有偿使用费支付。

2、项目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项目检查,发现经费挪用,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追回。

(二)经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细则》(琼价费字[1993]150号)等规定,地籍测量费每平方米0.1元,权属调查费每平方米0.1元。全省农村居民点总面积12.06亿平方米,地籍测量费、权属调查费及建库等费用共25564.84万元,其中,省级配套经费12404.84万元,市县财政承担13160万元,分三个支付。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市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层层落实责任。

(二)建立激励机制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不能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对于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县,可以在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给予支持。

(三)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省、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层层召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申请宅基地权利登记、配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四)健全政策法规

各市县可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县实际,对分户标准与宅基地面积标准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加强部门协助配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委、建设、侨办、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各方面支持。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对户口分户的标准及户人口数的确定工作提供支持。

(六)技术措施

结合实际,综合采用各种手段。一是推广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包括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技术以及信息系统技术;二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全省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成果的数字化管理,拓宽成果应用与服务领域,并为成果的更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队伍培训

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班,全面提高队伍的政策与技术素质。承担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专业技术队伍应有30%以上(不少于5名)的技术人员通过省级培训考试。市县还要对乡镇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进行培训。

(八)加强指导与成果验收

省厅成立工作指导小组,对各市县进行技术指导。编制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省、市县四套班子。各市县要按照试点、地籍调查、成果建库、登记发证四个环节开展工作。要严把质量关,分阶段进行检查,上一阶段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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