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日鳗鱼遭遇贸易壁垒
7月3日,日本突然宣布对中国的鳗鱼加工品实施命令检验,查验恩诺沙星等药物。此后,相继31批中国烤鳗被通报为药残超标。日本官方网站不断发布不合格产品消息,引来媒体的恶意炒作,导致食鳗节期间中国产品纷纷从货架上撤出。中国企业不得不被迫全面停止对日发货。根据海关统计,7月~8月我对日出口烤鳗仅4000吨,比去年同期下降41%。
到底是中国的鳗鱼不安全,还是日本在搞贸易壁垒?负责进口食品检验的日本厚生省曾于4月公开宣布,对中国烤鳗3000例抽样中仅4例存在微生物超标的小问题,证明中国鳗鱼是安全可靠的。而对日本市场的调查也显示,中国烤鳗的口感及外观均优于日本自产产品,且价格便宜。
我国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鳗鱼养殖、加工、出口基地,鳗业已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业。按活鳗计,目前年产量超过13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2/3;年出口量占国际贸易量的3/4;出口额约占中国自产水产品出口总额的1/4,年创汇6亿~8亿美元。主销市场为日本,市场占有率在80%以上。这一切的成功源于日本市场的需求和中国产业的竞争优势。中国有丰富的日本种鳗苗资源、唯一拥有养殖欧洲种鳗苗的自然条件,加上劳动力成本低廉和产品质优价廉。正是这些优势,使中国鳗鱼逐渐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市场占有率直线上升。
但是,日本政府近年来不断采取措施,企图将中国产品挤出市场。日本农水省曾计划对中国鳗鱼实施进口设限,限制进口总量。食土商会鳗鱼分会多次与日方交涉,并在分会内部加强行业自律互律,成功打掉了日本的设限企图。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日本开始将数量限制转为SPS/TBT贸易壁垒。20初日本借欧盟对我动物源性产品封关之由,于2月1日起对我活鳗及冷冻白烧鳗监控查验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1项药物残留。4月24日开始对中国活鳗实行监管吊水48小时以上,逐批检查磺胺类药物残留,合格后准予通关。4月27日,日本媒体报导市场抽检中发现中国烤鳗含有汞,并大肆渲染汞残留对人体的危害。6月12日,日本各食品检疫所开始对鳗鱼实施汞含量的监控检查。7月18日,除对活鳗和白烧鳗进行强制检查外,厚生省开始对全部中国烤鳗实施监控检
查,并宣布一旦发现问题,将在网上予以公布。中国烤鳗售价骤降,部分超市干脆不售中国烤鳗。年全年出口量从上一年的7万吨减至6万吨,日本进口商库存积压。但同期,受益的日本国产鳗鱼价格大幅上升,受益的日本鳗业不仅加大了新产季的投苗,而且新建了数家烤鳗厂。
2003年以来,日本又欲借“非典”疫情行使贸易保护,只是苦于无法公开,便扩大检验范围,严加检查,为贸易保护寻找借口。3月,日本厚生省在进口中国的两批烤鳗中查验出恩诺沙星残留,迅速在网上公布。4月,厚生省将该药物作为进口白烧鳗鱼(即不加酱油)的命令检查项目,批批查验。7月3日,又突然宣布对全部中国鳗鱼加工品实施恩诺沙星药残命令检查,最低检测限为0.05ppm,导致我出口受阻,鳗农叫苦连天,工厂被迫大幅减产,甚至全面停产。
事实上,日本对我鳗鱼实施的恩诺沙星命令检查缺乏科学依据,违反世贸规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际上,恩诺沙星不是禁用兽药,而是准用药。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抗菌力强,耐药菌株少。在欧、美等国明文规定可以广泛用于所有食用动物(兽、禽、水产等);英国中央科学实验室明确说明,恩诺沙星在欧盟是准用药。在日本恩诺沙星也未列入禁用药中,根据其4月18日公布的《关于水产用药品的使用》,其规定的可使用药中无恩诺沙星,不可使用药中也无恩诺沙星。相反,同属于喹诺酮类的第二代――喹诺酸被列为可使用药,米诺沙星等也是可使用药。
二、日本规定的恩诺沙星检测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欧盟法规中明确规定恩诺沙星检测标准为:鱼肉和脂肪部分为0.1ppm,肝、肾部分为0.2ppm;该法规明确说,没有必要为了保证消费者安全而将现行残留检测标准降到最低水平。欧盟特别说明,恩诺沙星的微生物学每人每日摄取量为372μg,而欧盟规定的残留标准(0.1ppm)将确保每人每日摄取量不超过规定量的74%。可见欧盟的规定是进行过科学评估的。经初步了解,美国的标准为0.3ppm。但在日本至今未见到系统分析论证,却于2003年6月25日突然公布残留限量为0.05ppm。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日本规定的最高限量未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缺乏科学依据。
三、对活鳗及其加工品采用同一限量标准不科学。欧盟法规明确规定,有关恩诺沙星检测标准对水产品来讲适用于其未经过加工的鱼肉及脂肪(national
propotions)。但日本将同一标准使用于活鳗及烤鳗。根据检验专家的意见,加工鳗鱼经过火烤、水蒸汽蒸煮,加三或四道调味酱油而其中又间或火烤,造成原有的成分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对检测有极大的干扰。如果不结合同池同批的白烧、活鳗检测,其烤鳗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这种对成品的'检测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伪阳性。
四、药品间的转换和干扰可能性未予考虑。据生化专家介绍,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到目前为止,该类药物已成功合成了十几种广谱、高效、安全、价廉的品种。在它们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问题。有些鳗鱼养殖者反映,他们确实未用过恩诺沙星,但曾用过其它沙星,后来检验时,出现了恩诺沙星残留的第五章非关税壁垒案例题反应。所以从理论和事实上都存在转化的可能性。
五、违背了世贸组织规定事先通报和给予一定过渡期的规定。SPS原则规定:“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就其新制定或修订的对贸易有影响的SPS措施向所有世贸成员通报。”关于过渡期问题,SPS原则明确规定:“各成员应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公认时间间隔,供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欧盟在成员国之间实行统一的检测标准也给成员国一定的过渡期,在其法规中明确规定,“本法规生效之前允许成员有充分的过渡期,以便成员国进行调整。”但日本完全不顾SPS的规定,今年6月下旬,在其国内刚刚明确恩诺沙星的检验方法和最高残留量,7月3日就公布实施,既未向我有关部门通报、进行磋商;也未向WTO秘书处通报,更为变本加厉的是,其厚生省公开下文还要对库存的鳗加工品(包括库存已一年的产品)进行检查。
思考题:
1. 什么是SPS/TBT贸易壁垒?
2. 日本对我国鳗鱼进口采取种种的技术限制缘由何在?
3. 日本对我国的鳗鱼业采取的壁垒措施会对我国的鳗鱼出口产生哪些影响?
4. 请结合福建省情况谈谈我国鳗鱼业的发展现状。
5. 我国鳗鱼出口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注:请同学们自己先查找资料对我国鳗鱼产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及日本对我国鳗鱼苗设限的情况。
物业管理案例题
李经理是某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的财务预算,他打算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财务预算控制工作内容的培训,请帮他列出控制企业财务预算的具体工作内容清单和控制财务预算的步骤,
居住在青云小区1号楼二层的5户居民在自家窗户上安装了金属护栏,原因是小区内一层住户窗户均装有护栏,致使3号楼和6号楼二层的。三家住户最近发生被盗事件,这5户居民认为应增加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得知后立刻要求这5户居民自行拆除,理由是青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规定,居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该5户居民承认安装护栏的事实,但是拒不拆除护栏。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怎样的程序、采取哪些方法解决该问题?
A: Professor Wang.what is non-tariff barrier?
A:王教授,什么是非关税壁垒?
B:Non-tariff barrier is another mean to restrict imporls.
B:非关税壁垒是限制进口的另一种手段。
A: Can you give an example?
A:可以给个例子吗?
B: For example. some countries restrict imports by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B:例如,某一国家通过数量上的限定来限制进口。
A: Why?
A: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B:This is used to protect local industries. or to achieve certain political objectives.
B:这样有利于保护当地产业,或者达到某些政治目的。
A:Oh,Are there other means.
A:哦!还有其他手段吗?
B:Technical barners are set for imported goods.
B:还有为进口商品制定技术性贸易壁垒
A:This is designed to exclude them from domestic market ,it's it?
A:这样就可以把这些进口商品排除在国内市场之外,是吗?
B:Yes,Some countries may use some of the unnecessary health rules to excllude foreigh food.
B:是呀,有的国家还有可能利用一些不必要的卫生规则来排斥国外食品。
第一,司考案例题应“审题”,
很多考生都普遍认为第四卷时间不够用,原因有三,一是题干太长,有的题干长达数百字;二是法律关系、事实关系错综复杂;三是论述题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审题一定要有目的性,先看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来阅读题干,这样可以省去题干中很多不必要事实的干扰,节省时间。二是根据部门法的考试特点来审题,比如刑法案例主要集中于考查三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构成该罪。因此审题可以带着这三个问题来筛选有关的素材。
第二,先“析题”后动笔。
一般而言,案例分析中所交代的信息都是有用的,有的从正面提供解答线索,有的从反面提供干扰信息,因此对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不能放过。有些考生读完题后就匆匆动笔,贸然作答,显然不对。司法考试中出现综合性大案例分析的可能性不大,一般都是若干小问题,每个问题之间或层层递进,也有的属于大杂烩。如果考生答完前面题目后才发现后面的题目与前面的答案相矛盾,这时容易慌乱,造成心理压力,浪费时间,影响卷面整洁,直接导致失分。析题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呢?
首先,确定案例内容涉及的知识点。以刑法为例,考查的内容从大方面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总论,包括: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犯罪停止形态中彼此的`认定与区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并罚;罪数形态。
2、各论,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这些都是基本的考察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其次,清楚题型,抓重点。仍以刑法为例,案例分析题目的提问方式包括:
1、是否构成犯罪。
2、构成何罪。
3、对犯罪人如何处理。
4、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如何处罚。对第一种类型的题目,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全面分析。只有完全符合了这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确定行为人构成了犯罪,
第二种类型需要考生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找到他们之间相区别的根本标准。法|律教育网整理 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们一般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累犯、自首、有无缓刑、假释等特殊的刑罚适用情形。应当注意,无论对于哪种类型的问题,我们都必须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所提问题,就处理的合法性、事实根据作出充分的论述,给出具体的方案、结果和法律理论依据。
最后,全面考虑问题,理清思路。我们不可能希望某一道案理分析题只是考察总则或分则某一个知识点。这种题目考的就是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因此,面对任何一个案例分析题,我们应该树立全局观念。即对待一个行为、一个罪名不能仅仅凭借对法条和某个概念的简单记忆来应付。另外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明确地串连组织起来。
第三,“答题”。
考取高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答案,二是法言法语。
“组织答案”需注意并非多多益善。一来考试时间不允许,二来会使得阅卷人厌烦。案例分析题一般采点给分,因此对任何一个问题的解答应力求全面简明。我们总结了三个部分,一为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简洁明了,千万不能答非所问。第二要列出法条或原理,案例分析考查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每题都是根据法条或原理编出来的,所以法律教|育网提醒考生在解答案例题时,一定要分析出这个题背后的法条或原理时什么,当然对法条的回答不需要一字不差列出原文,只要答出基本意思即可。第三部分是分析说理,把法条或原理分析,说明,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反衬前面的结论。
答题时一定要用法律的语言解答。考试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考生把道理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就是得不到高分,因为判卷人不能判断出这个考生到底懂不懂法律。任何一个人,只要面对问题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不懂法也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尤其是民法本来就源于生活,对民法问题的判断往往根据生活常情就能做出。但懂法的人就可以说出“法话”来,比如不安抗辩权、侵权责任等,只有你说出来,阅卷人才能把你与普通人区别开。
第四,“查题”。这部分依具体情况而定。
案例题是考核考生运用所学的或积累的知识和相关法规,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该题型的特点是综合性比较强,有很大的灵活性,要求考生有比较强的归纳、推理、分析能力。
在解答案例题时,要依据教材、个人的工作经验和日常处理问题的思路在考试时要谨慎运用。在考前,要做一定量的案例题,这有助于开拓解题思路,提高解题技巧。在答题顺序上,要因人而异,在答客观性试卷时,建议一般是先做多选题,后做单选题,因为考试刚开始时,脑子比较清醒,考试时间长了,考“糊”了再做单选题问题也不大,以这样的考试顺序也有缺点,一旦多选题考不好就容易心慌、浮躁,因此在考前做模拟题,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考试答题顺序,
在考案例题时,不一定要按试卷上的顺序答题,一般先答容易的、自己有把握的题,在考前要对模拟试卷的结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好好琢磨,考试要顺着出题的思路答题,答题要简洁明了,答到考查点即可,不能洋洋洒洒,否则答题会来不及的,尤其对那些写字慢的同志,这点尤应注意。
考试是实力、技巧和运气的综合,主要是靠实力,但也不要忽视技巧,因此,要想通过考试,就要有针对性地复习,不断提高自己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有利于自己今后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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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2。非关税壁垒更能到达限制进口的目的。
3。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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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 to trade,NTB),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非关税措施。非关税壁垒是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必须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透过这些手段能够起到贸易保护的作用,但也会使本国消费者蒙受损失。非关税壁垒大致能够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透过必须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必须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必须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到达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透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潜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到达关税措施难以到达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