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和撤职的区别最新6篇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免职和撤职的区别最新6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

关于陈杰勇同志免职的决定

20xx年2月25日,宣汉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陈杰勇同志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2

20xx年3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免去:

于有志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会

2年3月12日

免职和撤职的区别: 篇3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提出主体不同

免职与撤职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有三类: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本机关签署,向本级人大会提出;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主任会议提出。对于由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情况而需要撤销其职务的,可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应由主任会议成员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

三是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会组成人员在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发出本级人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撤职情形的,可以联名提出撤职案,联名提出撤职案的法定人数是会组成人数的五分之一,而且会组成人员参加联名提出撤职案,应当认真研究领衔人提出的撤职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材料是否充分,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是否参予联名。

“免职”与“撤职”不同。免职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职案。如果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免职的,由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免职与撤职

内容要件不同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大体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以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二是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撤职案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职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撤职理由,主要是有关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事实和依据等。而在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

处理程序不同

撤职案提出后,其处理程序有两种:

一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一府两院”和主任会议直接提请本级人大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是对于撤职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尚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请会会议审议,而是向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后的会议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审议决定。

列入会会议议程的撤职案,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发表意见和看法。

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会会议上申辩。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申辩和辩护,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撤职案提请会会议采用无记名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相比之下,免职案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直接列入会会议议程,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即予表决。

免职与撤职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4

县人民政府:

经20xx年9月25日汤原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任 命:

王 恒同志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立泉同志为县林业局局长;

郑允峰同志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培文同志为县扶贫办主任。

免 去:

于 宏同志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王 勇同志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吕红旗同志县计生局局长职务;

朱光伟同志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郑允峰同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韩培文同志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年月日

干部被免职和撤职究竟有什么区别? 篇5

人大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免职权,但撤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因此,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免职则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6

巴林右旗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

黄河的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占杰的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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