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会与政治优秀3篇

台湾农会简介 篇1

台湾农会简介

农会是台湾农村基层社会最重要的组织,从日据时期设立以来,历经百年,至今不衰。迄今已经成长为巨型农民社会企业集团。台湾农会有自己的中央农业银行。每个乡镇农会有自己的办公大厦、信用部、运销公司、超市、培训中心等巨额资产,信用事业、保险事业、供销事业均为市场运作。到2007年,台湾农会有正会员1038569人,赞助会员924131人,会员总数为台湾人口总数约8.5%。2007年,台湾农会的净盈余总额为483719万元新台币,总资产为790.65亿元新台币。迄今为止,这个百年老店仍然具有良好的经营效能和工作业绩。这对改革开放30年后的大陆农村发展走向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分析与借鉴的对象。

台湾农会和大陆20世纪20-30年代的农会以及合作社概念完全不同,它既不是政治团体,也不是单一经济功能且只有部分农民参与的专业合作社,而是农业者的公会。它以专业农民为主要会员,兼具农政(农业行政)、农事(农业事业运营)、农推(农民教育推广)三大功能,下设农业推广、农业信用、农业运销机构,为农业谋改良,为农民谋福利,为农村谋繁荣。

在农政方面,重点在于指导农民生产技术,促进农业发展:农会接受政府委托,作粮食代理、土地划分、代发老农津贴;在农事方面,不仅从事农业金融、信贷、保险、供销等经济业务,还在农民养老、健康、文化等方面推进社会事业;在农推方面,既承担农业技术推广教育,又承担妇女和农村青少年教育。

农业从传统走向现代,必须实施产业化,而产业化的前提是农户的组织化。无论大农户还是小农户都需要组织化。只不过大农户的组织化更类似于工业的专业性行业组织,它与大批生产的工业社会类似,也需要大批生产的农产品规模与之相适应。而小农户的组织化则必须解决经济社会效益能否稳定提升的焦点问题。

在农户自有小块土地的条件下上如何形成效益,怎样的合作互助能走出低成本、高效率的现代农业的道路?这是一个困扰世界的难题。台湾农会通过建立产销班、供销部、推广部和信用部,将小农户个体的生产积极性与合作互助的集体经营相结合,形成了小农户无法匹敌的强大的市场竞争力,走出了农民合作组织主导产业化运营的路子,达到了上述目标。

台湾农会的经营功能十分强大,既是农业技术的承接者和推广者、产销公共设施的管理者,还是专业农户共同经营的组织者、农产品大宗进入市场的运销者,发挥了对于小农户的组织、协调、推广教育与合理分配的诸多功能。而且,在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区域性特色产业、研发和推广农业高新技术方面,农会也发挥了良好的组织和政策推进作用。

传统的农村合作组织内部都只有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来自合作社的外部,而台湾农会则做到了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在组织内部互补。

农会内部功能互补的性质是由农会的经营支撑的。《农会法》规定农会的经营目的要以收补支,盈余的62%用来补助农业技术推广和文化、社会服务事业,实现财务总体平衡,略有盈余。在这样的目的指引下,农会兴办联合购销等经济事业并非以赚钱为目的,而是为给农民提供有偿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于会员的收费水平较低。而技术推广、文化活动和妇女、青年工作的服务基本上不收费,是用农会经营信用事业和保险事业的赢利来偿付。台湾农会的这种模式既借鉴了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做法,又融合了美国的社会教育经验,可以称为综合农协的模式。

借鉴台湾农会经验 提升合作社服务水平 篇2

借鉴台湾农会经验 提升合作社服务水平

台湾农会分布广、功能全、影响大,在为农民服务、发展精致农业、一乡一品建设、打造品牌、农产品供销经营、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融资信贷服务等方面优势明显,成效卓著。台湾农会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发展经验,对我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7月30日—8月7日,省农委组织部分市、县农工办分管农民合作社工作的主任和业务骨干28人,赴台湾地区参加了农民合作社发展第二期专题培训班。专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讨论、交流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收到了较好效果。

启示之一,小地主大佃农,较好地解决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谁来种地的问题。近年来,台湾地区为了解决农民老龄化(平均年龄63岁)、经营规模小(户均耕地不到1公顷)、农耕成本过高(水稻成本达70-80%)、青年从农意愿低等难题,“小地主大佃农”等做法应运而生,即政府引导无力耕种的老年农民和无意耕种的离乡农民将自有土地长期出租给想种地、会种地且愿意多种地的农业经营者。小地主大佃农的经营方式,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和务农劳动力年轻化、专业化,催生了台湾农业的规模经营,较好地解决了“谁来种地”和土地产出率低的问题,助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小地主大佃农,启示我们要加快土地流转,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解决好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的问题;要加快职业农民培养,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

启示之二,精致农业,打造了农业品牌,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台湾地区采取了一系列质量安全和管理办法,从追求“量”的增加转向重视“质”的提升,大力发展“精致农业”。通过抓标准的制定、抓农产品质量的严格认定、推行有机农产品、强化农产品质量的跟踪督查、使用认证标志、农产品注明产地等,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在农会开设的超市或直营店里,果蔬销售均注明生产者姓名、采摘日期、重量单价等信息,这种方式有效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让消费者吃得更放心。几乎每个乡镇都有鲜明的产业特色,有效避免了相互间的恶性竞争,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增产不增收;同时,各地每年定期举办一些名特优产品或农产品质量评定比赛和农业文化节,并进行宣传和标识,加大了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推销力度。精致农业,加深了我们对中央提出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理解。要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程的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致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生产,打造农产品品牌。

启示之三,农会推广体系及农业产销班,贴近农民,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台湾农会建有自上而下的农技推广体系,每年从盈余分配中提取不低于62%的费用,为技术培训、产品推介等提供财力保障。农会推广课与农户关系紧密,重点围绕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开展交流辅导,并积极配合专家学者开展农产品研发和咨询服务,有的农会还将服务延伸到帮助农户处理红白喜事方面。农业产销班(相当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将土地相毗连或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联合在一起,凝聚零散的生产数量达到一个合适的运销规模,按照产销班订立的班公约,自我约束、共同遵守,共担成败责任。产销班通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集中营销,共担风险,共享盈利,追求销售的最大化。农产品流通通过产销班直接销售和农会自办超市或直营店,同时借助网络、电话、电视等搭建新兴媒体销售平台,有效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问题,提升了农户市场竞争力。农会推广课和产销班的功能与运作模式,启示我们农业工作者要进一步深入农村田间地头接地气,为农服务要真、要实;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合作社服务能力和组织化程度;要探索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建设,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效应。

启示之四,信贷服务,保障了农会自身建设和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乡镇级农会设有信用部,下设分支机构,服务到村,有的乡镇农会在村里还设立信用点,主要从事存贷款和代理业务,抵押物可以是农民的土地、房产或山林,存款主要来自于会员、赞助会员和其他非会员,放款对象则不限于会员,贷款优先满足农民会员和农业需求。信贷服务,启示我们要呼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积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

台湾税制简介 篇3

台湾税制简介

台湾税制属于分类税制,包括所得税系、流转税系、财产税系,以所得税为主。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类是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按管理权限还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以下简单介绍台湾地区几个主要税种:

(一)综合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的净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净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依法规定的免税额、扣除额后的余额。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台湾境内有住所并居住以及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境内居住纳税人,否则为非境内居住纳税人。综合所得税以所得来源地征税为原则。非来源于台湾所得一般不在课税之列。

1.应税收入范围:①营利所得,②执行业务所得,③薪资所得,④利息所得,⑤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⑥财产交易所得,⑦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⑧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得,⑨退职所得,⑩其他所得。

2.主要可扣除内容:①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免税额每三年评估一次,目前基本免税额为每人台币7.7万元,满70岁老人加计50%;②一般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其中现行一般扣除额中的标准扣除额,个人为台币4.6万元、有配偶的为台币9.2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为台币7.8万元,同样每三年评估一次。

3.税率。境内居民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6%-40%;非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税率为20%;扣缴纳税人适用各类所得的扣缴率,以20%为原则。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对经营营利事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盈余征收的一种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台湾境内经营营利事业的人。课税对象范围以总机构标准,总机构在台湾境内,则包括台湾境内外的所得,但已纳境外税额,可在限额内予以抵扣;总机构在台湾境外的,只对境内所得征税。

1.收入项目。营业收入、代理收入、销售副产品收入、兑换盈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出售资产收益、退税收益、权利金、逾两年应付未付费用或损失、收回已列呆帐损失、销售下脚废料收入、流动负债到期而未清偿,或交易已完成应转为收益而未转入的,作为收益、租赁、商品盘盈以及其他收入。

2.可扣除项目。基本范围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3.税率。适用0%、15%、25%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按规定采用扣缴率征税的纳税人适用6%、10%、15%、20%、25%不等扣缴率征税。

4.课税一般为每年1月1日截至12月31日。

(三)营业税。在台湾地区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人类型分加值型、总额型、兼营型和免税型。课税依据分别是:加值型营业人为增加值,总额型营业人为营业总额,兼营型营业人为增加值。稅率:加值型税率外销为0%,一般营业为5%;总额型税率为行业差别税率,0.1%至25%不等。加值型应纳税额=增加值×税率=销项税-进项税;总额型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货物税和烟酒税。对几种特定物品征收的税种,类似大陆的消费税。生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货物税纳税人;生产和进口烟酒的单位和个人是烟酒税纳税人。两税征税范围主要是烟酒、橡胶轮胎、水泥、饮料品、平板玻璃、石油/天然气、电器、汽车类产品。货物税税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税依据分从价、从量两类;烟酒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办法。

(五)地价税。对台湾境内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房地产税制中的一个税种。纳税人包括所有权人、土地典权人、土地承领人、承垦土地耕作权人,管理公共土地的行政部门、土地为联合拥有的,以联合拥有人为纳税人、更新地区的土地为信托财产的,在信托关系存续中,以受托人为纳税人。地价税以地价总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基本税率10‰,适用累进起征点地价以下的地价;累进起征点地价以上的地价适用累进税率15‰-55‰,特别税率分别按规定适用2‰、6‰、10‰比例税率,适用自用住宅用地、公共设施保留地等特定的一些土地。

(六)房屋税。对台湾房屋及建筑物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标准的财产税。房屋税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计税依据为房屋的现值,按经济用途确认税率范围由1.2%至5%不等,并由当地政府在税率范围内确认该区实际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房屋现值×适用税率。

(七)印花税。对书立在台湾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纳税人是指书立在台湾境内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人。征税范围包括银钱收据、买卖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和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除银钱收据立据人外,其余三种契据的立约人或立据人双方执有契据的当事人均为纳税人。计税依据,除买卖动产契据以凭证件数从量计征外,其他以凭证所载金额从价计征。印花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从价计征适用比例税率,银钱收据4‰,其他1‰,从量计征适用定额税率台币12元/件。

(八)娱乐税。对出钱娱乐的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娱乐提供方收起的票价或收费额的一定比率,向出钱娱乐的人征收,由娱乐提供方代收代缴。

(源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200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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