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初探(东营)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机构类别,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各种事业单位150多万家,从业人员达3000多万人。事业单位涉及了我国大部分行业和领域,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呼声愈来愈高,通过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依靠法治力量和手段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已成为基本方向和普遍共识。
一、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
法人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最早始于德国民法,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正式使用法人这一概念,将法人与自然人并列为同等主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一般意义上说,法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依法成立。法人设立目的和宗旨符合法律规定,设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有必要的独立财产,这是法人开展物质活动的基础,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我国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后,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逐步推进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建设。事业单位不是天生就是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在事业单位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民法通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使事业单位与法人有机结合,创设了事业单位法人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法人治理结构原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在于科学分配公司各项权利,实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的互相分离与制衡,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原理完全适用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在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时,应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制衡,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相对独立设置,与此同时,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法人具体特点,突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自身特色。
所谓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治理主体多元化前提下,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决策权、管理执行权和监督权关系的制度安排,要求各项权利之间要有清晰的界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并且三者之间互相制衡形成有效的决策、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受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事业单位自身特性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是法人治理结构一般原理与事业单位特殊性的统一,应兼顾规范性与差异性,既要符合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要求,也要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探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开展了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但总体上只局限在表层化,深度和广度远远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自主权无法落实,政事关系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实践证明,事业单位改革不能只进行简单地撤并机构、消减人员,关键是要建立现代事业制度,即一种关于法人事业单位的制度,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体系,使事业单位成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其核心内容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二、我国目前事业单位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建立起步较晚,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方面的体系不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在治理方面存在着决策机能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滞后
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体系不完善。目前除《民法通则》进行原则性规定外,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有些零散规定。国务院于1998年10月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粗线条的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权利义务、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中编办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二是立法内容简略。一些基本内容过于粗略,甚至缺失,例如没有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规定,法人设立条件过于简略模糊等。三是立法层次较低。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规定大部分集中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立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以来,事业单位法人理论研究还不深入,人们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二)事业单位法人权力没有落实到位
尽管全国实行了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但这种登记是建立在审批制度基础上的一种补充登记,无法从实质上对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进行审查。事业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没有真正的决策权,没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条件和积极性。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先决条件是法人,没有独立资格的法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很难建立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因为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落实行使法人权力能力,不利于各项权利落实,二者互相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三)事业单位法人规模偏小,内在动力不足
任何法人都是由人和财产组成的,这两个因素是法人的必备条件。但从事业单位法人个体来看事业单位数量过多,力量分散、形式单一。一是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少,二是事业单位资产规模小。一些事业单位没有独立帐户和经费来源,与主管部门在同一场所办公。在规模偏小的情况下,设专门治理机构与人员,与治理结构效益而言单位成本支出过大,维护费用太高,治理结构往往被放弃。
(四)事业单位产权制度僵化
归属明晰、结构多元、流转顺畅、责权对称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目前事业单位产权制度存在问题较多:一是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事业单位主要投资主体、所有者,产权结构比较单一。二是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界限不清。事业单位一般为二级预算单位或基层预算单位,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权限很少,涉及资产的变化、流动需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层层审批,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几乎混为一体。政府的社会事业管理职能同出资人职能未分开,同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能未分开。事业单位所有权与管理权混为一体,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无法落实到位,无法形成代理关系,产生不了专业执行层,也缺乏内部监督制衡的积极性,没有形成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的条件。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是社会事业分工高度细化的产物,事业单位法人无法回避这种趋势,推进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成为必然选择。三是资产流动迟缓。事业单位法人产出不好计量,价值体系没有建立。资产很难流动,利用效率较低,形不成有效的竞争,事业单位缺乏社会外部压力,缺乏加强内部治理的积极性。
(五)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其效益的好坏可以通过利润来反映,但事业单位所从事的社会服务是非物质和无形的,很难用客观标准来衡量绩效。而现行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基本上形同虚设,只要单位存在,财政就拨钱,从不过问绩效如何,导致许多事业单位缺乏进取心和创新精神,习惯于按部就班的守摊子。对于单位内部而言,沿用行政化的首长负责制,员工责任心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
(六)事业单位设置和业务活动受行政区域限制
事业单位业务客观上存在区域垄断,限制了事业单位跨区域发展,事业单位之间缺乏竞争,事业单位缺乏建立治理结构、提高服务能力的动力。管理和服务跟不上,降低了社会评价和影响力,反过来又影响了业务开展,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模式和实现途径
(一)目标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充分体现法人的本质要求,并反映事业单位法人的特点,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绝大多数为政府出资举办,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股东会职责,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可用以下图表表示:
理事会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为了充分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增强决策代表、优化董事会成员知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职责,董事可由三部分组成。主体部分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第二部分为适量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三部分为少量社会代表董事,主要由代表服务对象、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审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制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行政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行政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制定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行政负责人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主持本单位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落实事业单位业务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拟定单位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行政副职;提出本单位岗位设置、薪水方案;负责绩效考核;负责财务管理。
监事会是事业单位监督机构,它与传统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有本质区别,其在法律地位上应与董事会、行政负责人是平等的,没有从属关系。在监督内容方面应是综合和全面的,不再局限于纪律或者财务某个单一方面。监事会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社会代表三部分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和社会代表产生办法同职工董事及社会代表董事相同。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董事、行政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单位财务;提出人员罢免建议;对董事、行政管理人员不当行为要求纠正;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中,要明确体现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凡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党组织。党组织领导与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行政负责人可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使党组织的作用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和谐统一。工、青、妇组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设置,并规范开展工作。
(二)实现途径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内部问题,但反映了法人与所处环境的外部关系,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脱离不了外部环境的优化,需要内外兼治,多管齐下。针对事业单位法人目前现状,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的自主性和公共性。落实“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将部分事业单位由半独立的行政实体改为独立的行政实体,使事业单位能够真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首长能够拥有应该具有的管理权限。事业单位能成为真正独立运作的法人,拥有在人事、财务和活动方面的自主性。事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衡量事业单位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组织的公共性。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在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自主性的同时,要不断培育事业单位的公益品牌,提升事业单位的公共性。
(2)放松规制,鼓励事业单位法人适度竞争。
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资事业单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的经济条件。改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形成事业单位服务价格体系。打破事业单位垄断局面,准许同一区域存在多家业务相同事业单位,准许事业单位跨区域开展服务活动,使事业单位之间形成适度竞争,由社会来评价事业单位业绩,由业绩来确定事业单位命运,从单一的政府控制过渡到社会选择,实现优胜劣汰,整合资源,壮大有实力的事业单位规模。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可组建事业集团,在法人不变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推动资本扩张,优化结构布局,提高整体竞争力和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3)改变政府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社会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一是建立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层向董事会问责交代、董事会向行业主管部门问责交代、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问责交代的问责体系。二是建立审计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审计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分行业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三是建立报告制度。事业单位要对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编制报告,包括重要活动、计划与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财务状况等,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报告提交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后,事业单位应在每年相对固定的时段向公众公开,接受政府机关及社会的评议。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行中,也应随时通过媒体、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政策依据、运作状况、发展规划等内容及变化调整情况。
(4)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管。
健全的监管体制和强有力的监管手段使事业单位更加关注和重视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从制度上保障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鉴于目前事业单位监管职能比较分散,应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统一行使普遍意义上的监管职责;与此同时,应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发挥社会各界的社会监督功能(信息公开);鼓励建立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实现同行互律;倡导事业单位实行自律,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和网络。
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没有统一的固定模式。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体现法人本质要求,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并相互制约。在建立法人结构时,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特点,按行业、规模具体设计,以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要首先从立法上入手,明晰主体内涵,推动产权改革,壮大规模,从内外两方面为建立事业法人治理结构创造条件。
(东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贾永健)
1、法人治理结构是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2、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三、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新医改后医院管理面临的挑战
新医改到底会给我们医院管理层面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可以肯定地说,变化是巨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和现行的管理模式比较),在此之前的很多医院管理思想和方法将会发生变化。在医院环境如此迅速变化中,计划管理的模式必然会被打破,医疗卫生行业和其他的行业一样,将会产生无法预计的结果。所以,完全相同的克隆型的医院管理模式不再存在,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医院管理思想和方法,给医院注入新的血液。医院的战略不再是非常详尽、自上而下的旧模式,我们需要用一种弹性的方法来为医院设立一个明确的方向,然后不断调整细节来适应特定事件、威胁和机会。我们把六系统中的管理(Management)放在模型的中央,其中就包括战略方向。在目前几乎所有的涉及到医院管理(质量管理)的模型中,战略是其不可或缺的首要因素。医院的战略其实也是一种管理的过程,在复杂的环境中,我们要不断创新和变化,以适应医院组织的发展。
在医院管理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医院管理存在的很多问题并不会按照我们的计划而改变,医院制定的计划或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就发生了变化。某些医院管理中的关键因素,对医院的业绩的增长往往有决定性的作用。被称为思维革命的复杂性理论告诉我们,“管理者可以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改变我们的思考方式、放弃机械论和宿命论、学会欣赏并应付联系、物力论(dynamism)和不可预测性。”“在线性系统中,„负‟或„衰减型‟反馈主要用于使系统回归均衡。”,有这样的思维的管理者,计划实现某种均衡状态,当计划偏离时,才会采取行动,而不是不但地寻找改进的机会。“在非线性系统中,存在着„正放大型‟反馈。”,具有这样的思维的管理者,会认为世界在本质上是不稳定的,非常小的行动常常被放大,造成很大的后果。管理者会不断追求变化,寻找正的放大行动,它能够带来超乎寻常的,而年仅仅只是普通的结果。我们在复杂的医院系统中甄别出设施(Facilities)、科技(Technology)、人才(People)、产品(Products)、文化(Culture)和管理(Management)六个系统,它们
同样是在不断的变化着之中,每个系统中的动态变化中,存在着许多关键因素,只是它们在不断的变化。所以,我们在进行医院管理的时候,就要用系统思想和复杂性理论的新思维,寻找正的放大的变量,进行特别的管理,带来医院意想不到结果。
一位医院管理者在一家地级市的小医院引进了“准分子激光手术”,在但地媒人他体上投入相对比较多的广告,还开展了其他促销活动,医院的患者非常多,经济效益非常好。后来,他经营了另外一个医院,抱着“只要投入广告就会效益好”的观念,仍然采用大规模投入广告的做法,结果却没有如愿以尝。如不知,经营环境和状态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比较均衡的状态中,结果往往非常明确。但是,在混沌状态下,你的行动既会有期望中的结果,也会有未曾期望的结果(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因为变化或者要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会放大最终的结果。那位医院管理者对作者说,医院每年的利润都变成了广告费用,医院进入到了自我强化的恶性循环之中。在之前的“准分子激光手术”的广告投入中,进入了自我强化的良性循环中,所以,医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世界的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世界金融危机毫无症兆地出现了。在混沌状态下,能够轻易地导致自我强化的良性循环或恶性循环。所以,在竞争中,作为医院的管理者,就要发现和掌握微下的和临时的优势,如果把它让给了竞争对手,就会产生竞争对手的自我强化的良性循环,自己的自我强化的恶性循环。医院内部的细节管理也非常重要,一些非常不起眼的小优势,常常能够被迅速扩大会自己的自我强化的良性循环。所以说,我们就不能忽视六系统中的任何一个微小的优势。
在医院管理中,有关键因素。在医院管理思想中,也有核心的管理思想,“学习力就是竞争力”是我们认为的核心的管理思想之一。在医院管理的六系统中,我们采用的是过程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所以,组织中的系统或者系统中的元素,比如要通过学习达到适应环境和组织的变化。
新医改&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
医改方案细节曝光 公立医院探索法人治理结构
公立医院改革被认为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解决百姓反映强烈的看病就医难问题的关键所在。陈竺说,今后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主要是选择在若干城市进行,探索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公立医院的改革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
据悉,试点的内容将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院长任职资格、激励约束和问责奖惩等机制;改革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政府负责其基本建设和大型医用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住院医师培训等,对其公共卫生服务给与转型补助,在此基础上,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此外,适当提高技术劳务型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部分大型诊疗设备偏高的收费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院监管机构,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和医疗质量安全评价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规模,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部分公立医院可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优化
重组,包括迁建、转型、改制、整合。
会上,陈竺还表示,基本药物制度也在全面设计完善中,届时,组建国家基本药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并明确不同规模、不同级别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率和使用率。业界关心的招投标办法和定价机制也在研究制定中。
论“法人治理结构”
安蓉泉
(作者系杭州市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
针对我国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不规范、“公司制”的制度优势发挥还不明显的现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突出抓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把“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到公司制度的核心地位,与公司制度的规范化程度相提并论,这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十分重大。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和地位作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体制结构,是公司制企业中不同职能组织机构间的制度安排,主要指公司中的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总经理班子(执行机构)之间相互协作和制衡关系的状况。这种“三会一总”为机构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上看大体相当于我们过去理解的企业领导体制,但内涵、功能大大丰富和现代化了。
公司制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要求集中资本、分散风险的背景下产生的。但随着资本来源多元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经营管理越来越成为一种专门职业被掌握特殊人力资本的职业经理人所控制,公司制在为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构建了良好组织形式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令企业内外关注的现象:一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所有者授权后很难掌握了解经营者运营企业法人财产的全面真实情况;二是专家经营集团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相形之下股东大会权力呈现弱化趋势;三是经营集团地位作用提高后,对自身利益的要求趋高,不能合理满足或监督不到位时往往使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最终都受到损害(对经营者激励约束不足可能导致工作不尽心或侵蚀股东财产,二者最终都使经营者的薪酬甚至职业生涯受到威胁)。换种说法,所有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得不将自己的资产授权给掌握优质人力资本的经营者,可“委托代理制”天然地包含了经营者在追求个人目标和利益的过程中与所有者利益发生矛盾的可能性。
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司治理结构运动,其要害在于针对企业人力资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实际控制力加大因而经营道德风险加剧的情况,寻求董事会、经营层责任义务的规范及对各种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外部投资者、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因为只有提高投资者的信心,才能发挥公司制集中资本、分散风险的优势,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三会一总”为机构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成功与否、作用大小的“核心”所在。国际社会法人治理结构运动的基本倾向可以用两句话概括: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各方利益。即第一,针对经营者阶层地位上升、权力日重的事实,通过调整和规范相互关系,在制度上解决维护所有者最终控制权和对经营者激励约束的问题,以保证经营者在努力关心自身利益和地位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减少和杜绝投机行为。第二,摒弃“股东至上主义”观念,如果说股东是以物质资本投资,经营者就是以人力资本投资,物质资本出资人全部占有剩余索取权既不可能,也不利于激励经营者把“剩余”做大;在制度上承认、规范经营者的部份“剩余索取权”已成为一种趋势。从这个意义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功能可做如下概括:通过激励约束公司组织机构运作的制度安排,保证所有者(股东)权益,承认和规范经营层(董事、经理)权益,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债权人、生产工人、供应商等)权益,使企业的发展和效率建立在各方利益相关、损益相连的“契约网”上。
二、我国已改制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上的几个突出问题
通过这些年来的公司制改造,不少国企已初步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从总的情况看,这些国企公司制的制度优势发挥还不够理想,突出问题在于:
1、国有独资的股本结构使公司制的前提难具备。我国由原国企改组而来的公司制企业之所以法人治理结构大都没能有效建立起来,最为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少已完成“改制”的国企仍保留国有独资的形式。公司制的许多优点以其实
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如果是政府一家独资,企业吸纳资本、分散风险、政企分开(一个“婆婆”的独资国企很难隔断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分层制衡等就缺少内在动力和现实条件。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分别在“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企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三部分中,分别、反复强调了除保留极少数必须垄断经营的国企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这一思想,这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2、董事长、总经理一身兼使公司制权责关系难理顺。出于减少“内耗”的考虑,也自觉不自觉为了直接经营企业一切权力方便,国有企业董、总“一肩挑”得到一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一肩挑”带来经营者身兼所有者和经营者两种职能、决策主体忙于日常事务、经理层失去董事会监督甚至董事长自己给自己(总经理)定工资等等职能混淆、权责混乱的情况。
3、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公司制分层制衡原则难落实。不少公司制国企把经理“派入”(独资国企很容易做到)董事会以“提高效率”、减少矛盾的做法,一方面使董事会因人数限制不可能健全辅助机构(如财务审计委员会、报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以保证决策水平;另一方面又由于董事会中过多经理人员(内部人)的存在,使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制衡成为空话。
4、新、老“三会”关系没理顺使公司制效率受制约。由于历史的原因,新老“三会”并存的局面,使一些国企出现新老“三会”都有权过问公司人财物、董事会或经理层决议被职代会否决、为减少矛盾用行政办公会取代新老“三会”等不规范做法,增加了感情上、工作中的矛盾,破坏了公司决策效率和权责对称。
5、经营者参与“剩余分享”的观念、体制不到位使公司制的合作关系难默契。长期“平均主义”和“资本只有物质资本”观念的影响,使人们(包括出资人)对以人力资本投入企业的经理层甚至董事层的决定性作用估计不足,年薪、期权的试行由于缺乏配套的体制环境而举步艰难,不少经营者处在“该拿的不敢拿,不该拿的又想拿”的矛盾心境,缺乏对企业的忠诚、对股东负责的自觉。
6、监事会产生不科学。监督缺“手段”使公司制制衡原则打折扣。现行公司制国企的监事会成员,大部分由企业党组织或经理层任命的党委成员、工会委员等“内部人”组成,很难代表股东利益大胆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行为;多数监事会的成员缺少列席会议、提议开会、提出质询、要求查阅财务档案等的职责压力和素质保证,多数监事会形同虚设。
7、董事会统一决策的程序、权威未确立使公司制的核心优势难发挥。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肩挑、新老“三会”关系不顺、董事会成员业务不熟又缺少专家参与、董事会议事规则不健全等等问题的存在,使不少公司制国企出现董事会疏于对长远规划和重大决策的调研、董事会决议经理层阳奉阴违、有的经营者宁当总经理不做董事长的现象,董事会既向股东资产负责又激励约束经理阶层因而决定着企业前途命运的功能和权威尚未确立起来。
三、探索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既有进一步“改制”的内容,更属于企业内部“转机”的需要。根据已改制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探索和确立的工作思路主要是:
——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一是可以由多个各级或各地政府组成的国有法人股东相互参股,把原来一个国有股东依法改制为国有多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通过债权转股权、减持国有股等方式允许银行持有企业股份并派出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三是在中小型企业把一部分债权或股权经协商,通过适当方式转给高层管理人员或职工。四是在企业并购、持股、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五是通过中外合资、境内外上市等手段实现股权多元化,等等。
——政府“退”到股东地位不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对国家出资兴办拥有股份的企业,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按出资额”行使人事、决策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和审批。
——严格按修订后的《公司法》建立以资产为纽带,层次分明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首先,确保股东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层(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选聘权;其次,除经授权部门同意或由董事会作出特殊决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要分设;此外,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得过多重合,以实现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制衡。
——创造条件实现“双向进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组织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健全和完善监事会制度。要适当增加外部监事比例,同时授予监事会有列席董事会会议、查阅财务信息、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提出质询、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权力,以尽快扭转目前监事会基本上起不到多大作用的局面。
——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要使人们确立股东以物质资本投资、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以人力资本投资因而利益相关、都应参与“剩余分享”的观念,确立现代经济社会经营者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价值不断提升、能否满足其需要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本能否保值增值的观念,在保证所有者最终控制权的前提下,加大对经营者实施产权、职位、物质、精神、市场等多种途径的激励约束。
——强化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的作用。在董、总分设和“双向进入”的前提下,还要注意增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少改制后的董事会一年只开
一、两次会议,根本起不到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注意增加外部董事、专家董事的比例;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和报酬委员会等专职委员会,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建立和规范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以防止董事偷懒或渎职,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所有者的权能到位。
——规范公司权力、决策、执行三大机构的权责关系。明确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但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总经理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但必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不是对董事长个人负责。董事长也只能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份职权,未经董事会专门授权董事长不能全权代表董事会,更不能超越董事会以“一把手”自居。
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话题在我国是使用频次较高的语汇,事实上它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课题之一。
首先,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从字面上分析,法人是行为的主体,治理是行为的本身,治理的客体究竟应当是什么?是资源还是财产?以往的许多著述都提到法人财产权,我认为这一提法相对于当时极度含混的产权关系应当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毕竟有其局限性。所以我认为,法人治理结构的表述应当是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企业综合治理模式。其治理的客体应当广义为资源而不仅为财产。
按四中全会文件的表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才能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司职、协调、制衡说起来比较复杂。
首先,关于股东大会。法律、法规明文表述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且中国证监会再三完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因此,大家应都很明确股东大会的重要性,并且都能够按照规范筹备和召开股东大会,至少都有这方面的强烈意愿。
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其问题的实质是股东的知情权和获知权。股东大会只不过是一个规定的形式或场合,并且有其局限性和时间性。而股东的知情和获知则是持续的和无约束的。
我认为,在我国多元化投资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的情况下,形式上的权力作用的发挥,倒不如切切实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来得更加实际些。我们既重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好股东大会,又不满足这一短暂的接触与交流。平时与他们一起进行一些投资心里分析,以加深彼此间的了解与沟通。我们常常把与投资者间的沟通和交流看作是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延伸,使股东大会的功能扩大化,其目的就是尽量把一个较为透明的投资目标交给股东,也可以使公司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中走出扎实的一步。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表明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但《公司法》以及所有的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足以说明其实质上的决策功能。我可以偏激地说,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其决策作用。其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惯性和政府功能的过于强化;二是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尚未形成;三是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及其薪酬来源尚欠合理。这些原因难免给公司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带来影响。有的公司的大股东仍习惯于以领导或上级的面孔出现,下达任务,动辄干预经营,总走不出权力和习惯的怪圈;有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大多数是高管人员,决策执行混为一谈,分不清此属彼属,看不出主动被动。根据我国目前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绝非指日可待。
董事会决策功能的发挥我认为还有十分重要的一点,这就是决策的责任心。投资者把资本投向公司,绝不是为了仅仅获得一个透明度,而是为了资本利得。从这一点出发,我觉得董事会似乎又象一个投资基金。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是对董事会经营理念和决策水平的检验,实际上也就是董事会对投资者的回报。目前,在我国对决策的准确性尚无严格而具体的法理约束的情况下,投资者对公司的唯一希冀就是董事会对投资者的责任心。单从这一点出发,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强化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由于我国目前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尚未形成,加之监事会成员结构的不尽合理,许
多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有的甚至形同虚设。这一现象随着规制的完善和投资者理念的日渐成熟而有所改变,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仍尚需时日。按照法律法规的表述,监事会的主要功能一是检查公司财务,二是约束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关于检查财务,目前监事会的一般做法是对公司的定期报告作些评论。而这些评论大多因定期报告须经审计而不痛不痒。至于公司日常财务运行质量,监事会是无法顾及的。关于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因为体制上的不透明,使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程式化和表面化。以上这些都需要以“配套改革”的方式逐步实现。
公司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方面主要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注重监事会成员的素质构成,不把监事会看成一种摆设;二是注重监事会与董事及高管人员间的日常沟通,尽量做到事前规范,监管中引入全面质量管理的做法,把一切“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三会一层”的信息畅通和协调运转。
经理层是公司经营运行的核心,担负着许多纷繁复杂的执行和协调任务,对投资者一点一滴的回报都直接出自于他们的辛勤劳作。我认为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程中,要尽快地实现由党委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向公司制治理结构的转变,改变以往那种决策执行混为一谈的局面,让经理层一门心思地抓好经营运行,创造更好的业绩。考量经营者的业绩,期权激励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法。其优点在于变以往的对上级负责为对股东负责,变以往的“组织”考核为市场考核。这样做不仅能够进一步弱化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而且能够尽可能地体现经营者要素参与分配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