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安全评价报告如何写【优秀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管理处主任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
3、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项目安全员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
5、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为作业场所存在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的安全防护与标识符合规定。
6、安全标志牌未经各管理处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各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8、各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9、公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管理处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通往知识的顶峰的路上长满了荆棘,望你不畏艰险、克服困难、勇往直前!
3、生活是一本精深的书,别人的注释代替不了自己的理解,愿你有所发现,有所创造。
4、你长着一对翅膀。坚韧地飞吧,不要为风雨所折服;诚挚地飞吧,不要为香甜的蜜汁所陶醉。朝着明确的目标,飞向美好的人生。
5、非常感谢老师对孩子的辛勤培养与厚爱,孩子进步很大,假期里表现很好,帮家人做家务,关心亲人同学,按时完成作业。
6、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
7、琦琦,爸爸妈妈想对你说:只要付出就有收获,我们希望你学习越来越好。加油吧!
8、在学习上你可能尝到了努力后成功的喜悦,在其它方面多去尝试一下,好吗?
9、妈妈知道你努力了,虽然这次语文成绩不理想,但是我相信你只要持之以恒,一定能取得一个好成绩。
10、该生有较强的自尊心和上进心,集体荣誉感强,尊敬老师,喜欢帮助老师做事,与同学相处和睦,不计较个人得失,懂得谦让,爱劳动,能吃苦耐劳,诚实勇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是一名优秀的学生。
11、儿子在学校一定要听老师的话,认真学习,对自己要严格要求!希望你好好学习!
12、学习成绩总是不能进步,不能够增加自信心。希望在老师的指导下、在同学们的帮助下、在家长的指引下,增强自信心,学习进步。
13、从一双明眸中我读到你充满睿智的灵秀,从随笔中读到你不甘人后的倔强。你不激进,不与人争锋,同学乐意亲近;你有强烈的进取心,有端正的学习态度。若全方位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我想对你今后的人生将大有裨益。
14、遥遥是个优秀而可爱的孩子,爸爸和妈妈始终坚信这一点,希望今后她能通过努力更上一层楼。
15、假期表现还算还算可以,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特别是回老家期间,做事比较积极主动和小朋友相处,能照顾小的弟弟妹妹们。不足的地方是比较贪玩,作业总要家长催。
16、你其实很聪明,这学期,老师很高兴看到你不再那么贪吃,校门口的小摊前没有你的身影了。如果你上课能专心听讲独立完成作业有错及时改正,相信你会进步的。老师期待着你的进步。
17、孩子在这一学期,总体来说比以前有长足进步,明确了奋斗目标,看到了发展希望,有了健康向上的心态,感谢学校!感谢老师们!!
18、在寒假里能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讲文明、懂礼貌。尊老爱幼,积极锻炼身体,在家中学会了跳绳,注意安全懂得自救自护。讲卫生,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
19、希望下一次能考出更优异的成绩,做为家长,我们会加强督促,配合老师工作,及时和老师关注孩子的动向!
20、乐观积极,笑对挫折,不怕困难,在各次集体活动中都能看你积极参与的身影。安静随和,与同学、与舍友相处融洽。学习方面非常努力,一学期以来,进步显着。
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各部门职责
1、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4、施工现场安全员把安全警示标志挂贴到相应的存在危险因素的部位,并负责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应由公司到安监站统一购置。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四、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五、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应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施工现场布置应合理,根据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图所标识的部位挂贴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增添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5、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6、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规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2、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如发现有损坏的,应报请公司,经公司核准后,将相同标志牌发放项目部,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按要求进行挂贴。
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卫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保部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如发现项目部不按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挂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__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为推进“世界田园城市建设”工作,为机关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转供给了有力保障。
一、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改善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按照区委“两查两提升”作风集中教育活动要求,全面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发放作风建设活动征求意见表,就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保障、廉洁自律六方面情景,广泛征求意见;并设置了“民情收集意见箱”,公开民情热线电话。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认真落实好中央、省、市和区委有关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对全局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分阶段开展好改善工作作风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能够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的干部队伍。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开展梦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逐步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抓好党风廉政职责制的落实。二是完善制度体系。进取推进依法采购进程,完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操作程序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廉洁从业制度》、《采购中心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发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了财务运行行为。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一)抓好日常管理,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一是进取做好接待工作。圆满完成了元宵焰火晚会、杏花节、20__年成都(青白江)首届国际樱花文化节等活动以及国家部委联合调研组、春城书记、张宁生副主席及市政协港澳委员一行等中央、省市领导及各地来宾41批次,3370余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接待任务。
二是做好会议服务管理。完成各类大型会议服务109次,小型会议服务264次。成功完成了区委工作会议、“两会”、成都市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长工作交流会、“成都(青白江)首届国际樱花文化节”项目集中签约仪式等会务服务工作。
三是加强食堂管理。派专人深入食堂,加强管理,丰富菜品品种,提高菜肴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严把食品安全关,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并认真做好区领导的早、中餐服务工作。
四是规范公务车辆管理。一是做好车辆管理“三定点”工作。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对全区公务用车实行“三定点”,确定了2家保险单位、3家维修单位和2家加油单位。二是规范接待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调度,登记使用接待车辆,保障重大活动和领导公务用车,派车400余次。三是为各乡镇、街道、区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车辆编制19辆,办理车辆过户车辆编制2辆,报废注销车辆编制1辆,办理出入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的车辆通行证13个。
五提升环境服务水平。一是保秩序。加强大院秩序管理,对进出车辆实行刷卡管理,定点定车号停车。二是保净化。对机关大院实行全天候卫生保洁,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机关大院四季洁净、卫生。三是保绿化。提高植物档次,增加养护次数和盆花数量,共租摆植物1000余盆。
六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和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素质。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院内巡查清场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制等工作。二是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三是做好上访和重大活动及大假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安全无事故。
(二)打造低碳机关,全面推进机关节俭。
我局围绕我区《低碳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完善节能减排机制,打造低碳机关。一是做好全区机关单位水、电、气、油统计工作。二是抓好节能产品、设备清单内节能产品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三是3月31日,成都市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长工作交流会在我区顺利召开。会议以建设节俭型机关为主题,对推进加快建设低碳机关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严格管理减少能耗支出,抓好节能改造,倡导无纸化办公,推进我区低碳经济试验区建设。
(三)推行政府采购,节俭财政资金。
区政府采购中心一季度采购预算为5788、02万元,实际采购金额5436、15万元,节俭金额351、87万元,节俭率为6、08%。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与历年同期相比呈现大幅增长,樱花节系列工程等重大项目采购优质高效完成,没有出现一次工作失误,没有发生一齐投诉事件。
(四)全力保障首届国际樱花文化节。
按照成都(青白江)首届国际樱花文化节筹备组的统一安排,进取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一是召开了专题工作会,制定了接待工作方案,并落实职责人。成立了以局长黎欣为组长的工作小组,下设车辆停放保障组、现场接待组、休息厅保障组、餐厅协调组、酒店协调组、物资保障组、安保组、礼仪服务组,全力做好活动期间各项保障工作。二是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90余名工作人员组成接待队,并邀请专业礼仪教师和武装部教官对接待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礼仪、队列培训,提高了接待人员礼仪引导、接待服务的基本素质。三是对机关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机关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保障樱花节期间行车安全。四是合理调配人员和物资,确保了国际樱花节开幕式及活动期间的各项接待任务圆满完成。五是进取做好欢乐中国行活动各项接待服务准备工作。
(五)进取准备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
一是为做好20__年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成都·青白江站)接待工作,我局负责运动员村的后勤保障工作,制定了运动员村工作方案,工作小组下设前台服务组、客房服务组、餐饮服务组、接待服务组、赛车管理服务组、设备保障组、食品卫生监督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服务组。二是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完成了运动员村配套改造、餐厅客房服务外包、车辆保障、酒店联系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了运动员村服务人员及食堂人员投入使用前的培训工作,并做好运动员村的日常管理和接待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冠军赛后勤保障工作。
三、存在问题
我局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景下,在区委、区政府的的正确领导下,圆满完成了各项既定目标任务,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越来越大的采购规模与采购中心的机构编制、人员数量、队伍建设不相适应,严重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二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压力大、职责重,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增强工作的职责感和紧迫感,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统一思想,开拓创新,齐心协力,扎实工作,把机关事务工作推向新的台阶,为全面建设“生态优美之城、创业宜居之城、品质生活之城”进取作为。
一、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
细化机关事务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科学管理,使工作更高效有序。加强精细化管理,职责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重点提高大型活动的保障本事。
二、精益求精,保障重大活动
成都(青白江)首届国际樱花文化节、欢乐中国行、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成都·青白江站)三大活动是我区举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活动,我局负责接待服务工作,要认真评价前一阶段工作情景,理清思路、求真务实,进取开展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接待服务任务,展示青白江的良好形象。
三、围绕中心,建设低碳机关
我局作为低碳经济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要进取发挥职能,加强低碳机关建设,加强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体系建设、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加强交流学习,使机关大院节能降耗工作再上一个台阶,推进我区低碳经济试验区建设工作。
四、强化重点,推进政府采购
继续以“扩规模、建机制、抓规范、强监督、提效率”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确保规模、规范、高效、廉洁,“阳光采购”。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坚持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和谐发展,不断开创我区政府采购事业的新局面。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能尽早地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安全管理。
2、职责
行政本部安保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3、管理内容
3、1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对公司进行每季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抽查。
3、1、1安保部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全面检查。
3、1、2节前安全检查: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的节日之前进行安全大检查。
3、2定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3、2、1劳动保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3、2、2安全技术、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2、3<化学品管理程序>、<废弃物管理程序>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各种电气、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
3、2、5<应急准备与响应重点范围>的安全状况。
3、2、6特殊工种作业情况。
3、3季节性安全检查:高温、寒冬、台风季节、梅雨季节的防范检查。
3、4经常性检查
3、4、1安保部必须做好每天的安全巡逻,并做好记录。
3、4、2部门、车间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