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精选8篇)

在现实生活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精选8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 篇1

然而,因该宗地块距离周边居民小区仅100余米;又靠近深圳市三个水源地:铜锣径、炳坑、三洲田水库;且工厂群的兴建规划先实施再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不足七天内通过,使该项目引发了周边居民的强烈质疑。

迫于民意及舆论压力,比亚迪于11月14日公示,拟对项目进行重大修改,且重新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鉴于前度不合常规的项目审批过程,新环评报告合理与否、新能源电池污染的界定争议等问题,仍值得政府、企业与民众共同商榷。

电池厂突然而至

2009年中旬,深圳市龙岗区南约社区最大的小区――振业峦山谷的一期业主们,乔迁新居后不久,喜悦心情很快被打消了。半夜,刺鼻的气味将居民们呛醒,那气味像油漆,恶臭难闻,吸入后胸闷,并伴有头晕、恶心、似乎要窒息的感觉。

小区业主们很快查明,臭味来源于与小区间隔约1公里的比亚迪公司喷涂车间。

业主们对此投诉抗议,在尚未得到圆满答复时,2010年8月,令他们更不满的消息传来:与小区仅隔100米的空地,编号为G02113-003的地块,被据此1公里之遥的比亚迪收入囊中,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锂电)将在此地块兴建一座号称“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电池厂”,且工程即将开工。

比亚迪锂电成立于1998年,公司董事长王传福以电池生产起家,该公司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生产锂离子电池的高新技术企业。

拟建项目全称为比亚迪新能源材料基地项目,被列入深圳市2011年重大项目。根据项目环评报告,项目并非新建,而是比亚迪锂电一期工程的改扩建项目。

此项目主要新建铁动力锂离子电池、电源系统生产线、太阳能电池组件、新能源及车用高端零部件等产品的生产线以及配套工程。落成后,主要建筑物有生产工厂19座,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研发办公楼等附属建筑物各一座,总占地面积为50万平方米。

新厂群包括三个系统的电池工厂群:第一为锂电池组装厂;第二为锂电池材料厂;第三为太阳能电池厂。其中铁动力锂电池厂在2013年、2014年分两期投产。

振业峦山谷的业主们认为,这个厂群所在地恰位于深圳市供水网络系统的来源和上游处,距离深圳市铜锣径水库860米、炳坑水库460米、三洲田水库2100米,三个水库分别隶属于东部供水工程。东深供水工程,为深圳、香港两地水源地。

但比亚迪锂电否认新基地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根据深圳市生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范围,项目选址附近涉及的水源保护区主要有“炳坑水库水源保护区”和“铜锣径水库水源保护区”。从项目选址和水源保护区的相对位置关系可以看出,项目的选址位于水源保护区集水范围的山脊线外,不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但接近水源地,已足够让周边居民担忧。振业峦山谷业主根据网上收集的材料信息,制作了一份《比亚迪公司拟建大型电池厂化学原料或污染物估计》,推测:该项目建成后或将产生苯类甲醛有机溶剂、盐酸、六氟磷酸锂、电解液等21种有害污染物,造成有毒致癌、腐蚀并污染土壤、水源、空气等影响。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曹国庆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与铅、汞电池相比,锂电池可以说无污染。

所谓污染,主要源于重金属铅、铬、汞等,但锂电池基本不含这些重金属。

另外,电池生产的废水一般都要经过循环、处理,电池生产过程不应该有恶臭味产生。在比亚迪项目中也列有污水处理厂建设一项。

但是,汕头大学医学院分析细胞学实验室主任霍霞对《财经》记者分析,涉及化学物品的电池厂或多或少对人体及环境都有所危害,关键是看企业对污染物的投入及处理。

中国科学院环境生态研究中心研究员、工程环境专家张付申亦对《财经》记者表示,一般小企业,由于资金原因,管控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但大企业不太会存在较大问题。总体来说,环保部门对大企业的环评和监测相对严格,且锂电池生产过程是可控的,不会有太大环境影响。

评审四天完成

一位振业峦山谷业主代表对《财经》记者指出,比亚迪项目的环评报告打造时间仅为七天,若除去端午节法定假日,实则为三天时间。就程序而言,比亚迪项目审批及环评报告出炉,有悖于常规审批手续。

达尔问环境研究所创办人冯永锋向《财经》记者介绍,常规的环评审批过程,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在环保部门受理后,申请人可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机构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制作完成后,公示一周的时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承诺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这其中,向公众公示并征求意见,是极其重要的环节。

回看比亚迪项目环评过程:在环保部门受理申请后,2010年4月,其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此后,2011年6月3日,深圳市人居环境网公告了开始环评的信息,当日下午即召开《比亚迪新能源材料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技术审查会。五天后,按专家意见修改,经专家组长和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复核、出具专家技术审核意见。6月10日,编号为深环批函2011045号的环评报告就审批通过。

从时间跨度上看,整个环评报告通过评审虽为七天,但由于恰逢端午假期,实为四天。“四天评审过关并不合规。”冯永锋说。

而哪些专家对此评估、出具报告,至今未有公开信息。经振业峦山谷业主多方要求,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一方仅提供报告书简本,截至《财经》记者发稿时,索要该正本无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建筑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且相关信息应处于公开状态。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祥斌对《财经》记者说,根据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环评规范,轻度污染和重污染工业需经过环评审批,但是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可以说法律上存在空白,因此,具体到每个项目审批时间,存在长短不一的情况。但是,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布。

由于比亚迪项目的整个环评程序并不透明,情况不为外界掌握,因此很难评说其是否合理。

建设方自制民意调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告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至6月9日,报告简本中,亦有135份调查问卷,其结论显示:“收集135份调查问卷,根据调查,83.7%的受访者支持本项目的建设,16.3%的受访者表达无所谓的态度,没有受访者反对项目的建设。调查的各个单位均支持本项目的建设。”

针对以上说法,振业峦山谷业主委员会表示,业主均反对该项目,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问卷调查存在弄虚作假。

“据我们了解,除居住在小区内的比亚迪本厂员工存在可能外,其余无一人被调查和收集过有关意见。”一位振业峦山谷业主代表说,“没人愿意自家门口装颗***。”

众多业主表示:没有见过所谓的问卷调查,也不知这一调查结果从何而来,且多次向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申请看问卷原件,对方行政复议竟然以涉及相关机密拒绝。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回收的135份调查问卷是建设单位比亚迪收集整理后所得。这说明,作为环评报告专题组和撰写者,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没有直接参与调查问卷程序中。

对此,一位中华联合环保组织环保公益律师称,让建设方代为进行问卷调查,涉嫌违规操作,其公正性和法律效力亦由此受到质疑。

界定用地难

双方争议的焦点还在于,振业峦山谷业主们认为:涉及电池生产的企业都应是M3类工业用地,比亚迪此块土地却为M1类,因此怀疑其变更了土地用途。此前多数媒体报道也赞同此种说法。

中国工业用地划分为三类:一类工业用地(M1)是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工艺品制造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2)是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医药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M3)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冶金、化学等用地。

据深圳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显示:G02113-003地块使用明确为M1。

通过竞拍,比亚迪锂电从深圳市龙岗区贸易工业局获得G02113-0032地块。在编号为深龙产发协2010 第 7号的《深圳市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上显示,其土地用途是新能源材料基地地块,准入产业为电池制造。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2010年9月25日“审批通过”上述项目用地用途。

深圳市人居委是环评审批机构,其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地块性质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定夺,一直以来新能源电池项目就被放到M1中,若是普通电池可直接归为M3,但新能源材料产业属于新事物,目前尚无界定。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敬忠认为,锂电池最多能归到M2,肯定不能归到M3,正常应归到M1。其理由是,锂电池属于新能源电池的范畴,新能源电池生产是完全可控的,基本没有污染。与国外相比,中国国内的电池生产企业是按照食品级的企业进行规划和管理,属环境友好型。

何谓比亚迪的新能源电池?相关媒体在采访电池专家、原美国夏威夷大学环境专家董良杰时,其指出实际上即是磷酸铁锂电池。比亚迪磷酸铁锂电池中添加了钴,所以科学叫法应该是磷酸铁钴锂电池。比亚迪生产的虽是新能源电池,但锂电池自身含有、特别是生产过程中分解产生的重金属污染依旧无法解决。

王敬忠称,电池生产添加这些物质是常有的事。添加之后主要是改变电池性能,但不会涉及污染问题。记者也了解到,由于钴价格较贵,一般添加量少,且基本都被回收了。

客观地说,由于锂电池技术刚刚起步,以后它会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业界并不十分明确,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北京东华鑫馨废旧电池回收中心主任王自新认为,如果比亚迪这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按照技术标准、工艺等严格执行,且选址、环境评估符合规范,应该说即便存在有害物质,也在可控状态下,但是,不能排除隐瞒生产过程出现的问题。目前,国内企业偷排废水、废气,或者瞒报数据的现象,比比皆是。

由于锂电池技术的环境影响还不明确,关于新能源电池用地的归类在中国的相关条例中也就无法定论。

因此,比亚迪电池厂群及水源地受污染程度如何,亦没有研究数据支撑,且缺乏权威评估报告证明,目前仅为维权居民及相关律师可能性的推论。

环保部污染控制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目前相关法规正在起草中。

应选择信息公开

但在民意及舆论压力下,2011年11月14日,比亚迪锂电了对新能源材料基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称由于公司发展规划变更,比亚迪新能源基地建设有重大改变,需重新编制项目影响环境报告书,并将重新申报。

不过,此次环评报告的制作方仍为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从公示内容中可知,此项目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均有所改变:铁动力锂电池生产过程去除了污染可能较多的原材料生产工段,仅保留部分配件的生产和组装环节、去除了电源系统的生产、保留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和新能源及车用高端零部件的生产,均以组装为主,环境影响较小。

另外,对选址平面布置进行了彻底调整,将员工宿舍建设在振业峦山谷小区一侧,将厂房设置在远离敏感点一侧,以进一步降低污染。

更具体的布局方案及环境影响分析接下来将在第二次公示中。

公示中还提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要求,比亚迪将对环境影响相关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关注项目和周边环境影响的居民对项目带来影响、现有选址态度、环保措施等都可提出建议要求。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 篇2

在我国,无论是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还是繁荣我国的会计理论并使之同国际接轨,都需要对环境报告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位居生态脆弱区域的我国西部企业而言,其要求尤其迫切。与美欧、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而言,我国环境绩效信息披露有关理论的研究极少,报告实务方面尚不健全,理论和实务方面均需总结、提高。

一、调研对象概况

石嘴山市是宁夏重要的工业城市,为全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之一,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能源开发利用为特征,以煤炭、冶金、电力、机械、化工、陶瓷、建材及非金属制品为主、门类较为齐全的重型工业经济体系。在环保成果方面,《石嘴山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技术研究》报告现被作为西部地区的范本使用,并在2005年9月长沙召开的“全国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及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经验交流工作会议”上,作为8个重点城市之一作了经验介绍,得到了一致好评。

二、调查研究方法

(一)样本公司选择

本次调查以当地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主要对象,对排放SO2、NO2、PM10(可吸入颗粒物)、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问题突出企业的财务、生产、环保等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共发出问卷700份,总体回收率为40.71%,其中企业回收率为32%,均达到大样本的统计量要求。

(二)问卷设计和整理

问卷主要是主观题型。采用利克五分量表,把被调查人士对问题的看法分为5个等级,正向评分,即选择“1”代表对所调查项目非常不同意,选择“5”则表示非常同意,“4”代表同意、“3”代表不确定、“2”代表不同意。利用SPSS12.0统计软件对有效问卷进行统计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和均值比较等方法。

三、石嘴山市企业环境绩效信息披露调查问卷分析

公司经济活动所导致的环境影响属于环境绩效范畴。环境绩效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保护环境和治理环境污染而取得的环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本文试按其分类内容以及披露方式和频率展开分析。

调查得知,从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的多元受托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被调查对象大多赞同环境受托责任最基本的含义是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公司经济活动所导致的环境影响――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应是其基本内容之一(认同率占97.56%);企业综合绩效应以经济效益为主并包括社会和环境绩效(73.96%);企业的环境绩效至少应该体现在环境财务绩效和环境质量绩效两个方面(75%);环境绩效将影响企业的长期生存能力(81.25%)。

关于环境绩效报告应包括内容及其披露,各调查企业较赞同项目分别见表1、表2(表1、表2见P47)。

从以上调查可知:当地企业普遍认为环境绩效至少应该体现在环境财务绩效和环境质量绩效两个方面。其中,环境保护绩效应包括企业制定的重要的环保规定,关键性环境影响,公司的环境计划和环境管理系统的确定、执行情况等;环境财务绩效应包括与环境相关的资本性、收益性支出,环境收入、收益和节约的成本,能源、原材料、水等成本等;环境资源绩效应包括水资源耗用,清洁生产技术、工程技术 / 生态效益,健康与安全管理以及化学品管理计划等;环境控制绩效应包括环境治理、污染控制方面的明确目标或预算,污染治理的投资、项目,环境检测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达标率等;环境报告等绩效应包括利益关系人关系与合作,企业的环境报告设计、制度以及环境报告方面获得的奖励或荣誉等。在环境绩效报告的披露方式上,各企业较倾向于对环境绩效信息编制专门的环境报告,大多认为应每年编写一次环境报告,与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一块向外报送。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 篇3

关键词:风电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探讨

近几年来我国对电力的使用程度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众所周知对电力生产的方式大多是采用火力发电的方式,这种发电方式对我国的资源的再生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为了使得我国的环境能够得到良好的改善,这就需要对发电的方式进行改变。而且在发电的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进行发电不仅仅能够得到更加良好的电力资源,而且还能够对资源保护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目前社会上进行的陆上风电系统虽然对我国现有的资源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得不说这种系统的实施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这就需要在风电系统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自身的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的研究。

1 风电项目建设流程

根据我国电力相应准则的批准,我国对风电项目的建设从2013年开始实施,在同一年国务院对相应的行政审批的项目也做出了取消和下放,企业内部的风电项目建设也从国务院下放到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执行。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整个风电实施系统的进行详细的规划,对其中涉及的流程也进行全面的执行。

2 陆上风电项目建设主要的环境影响

尽管风电项目的建设对我国的资源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通过风力进行发电对我国的环境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危害作用。尤其在我国山区进行的风电项目,对山区内部的水土平衡和森林的影响指非常大的。主要表现在进行风电项目会导致山区内部发生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的现象。严重的还会出现山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现象,对其稳定性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

在对目前风电项目建设的社会研究中清楚的发现风电项目建设的主要地点在于我国南方的山区内部,这对山区内部生长的植物和动物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而且在发生前文中所说的危害之外,对一些较为敏感的对象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另外还有部分风电项目是建设在居民居住地附近,风电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电磁等因素对居民的生活状况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3 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规划问题

尽管现在已经对风电项目的建设进行的相应的规划,但是在规划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国家风电项目建设的地区没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而且在对风电项目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对需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也没有进行合理的编制,这就导致在进性风电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对地区环境的了解程度还有很大的不足。部分风电规划中倒是表达出了环境的报告,但是这还存在对项目地点环境状态分析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问题,这就导致在进行风电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管理没有做到准确的执行。

3.2 可行性研究阶段

要想加强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在对环境状态进行评价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环境实施有效的保护政策。对大型的风电项目建设的地点实施有效的可行性研究对环境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对整个风电项目建设进行深入的研究,清楚的发现进行可行性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制定的法律规章,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进行风电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是我国对环境进行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3.3 微观选址阶段

风电场微观选址是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进行现场确认的关键阶段。实际上,随着现场调查的深入,本阶段可能发现上一阶段未调查到的环境敏感点,对于这些分布范围较小的敏感点,通过机位的微观调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对这些敏感点的环境影响。但由于本阶段缺乏环境保护令业机构的监督,设计单位往往只考虑风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如何降低工程造价,忽略了对这些环境敏感点的保护,最终确定的不合理的风机布置给后期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困难。

3.4 施土图设计阶段

风电建设项目施土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在开展主体工程设计的同时,同步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目前,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滞后,甚至没有开展同等深度的设计。

4 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的建议

4.1 加强“同时设计”管理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投资必须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保证专款专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核准的必要文件,项目核准单位应明确项目开发企业中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在开展风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设计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复核。

4.2 加强“同时施工”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和水保监理土作。建议环境监理在微观选址阶段就开始介入,并贯穿微观选址、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中的监测计划,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测土作。在风电建设项目施土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监测落实情况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风电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重大变更,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变更文件。

结束语

社会实践中清楚的发现目前社会上进行的风电项目建设对我国资源起到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能够在进行发电的过程中降低对我国资源的使用。下单时这种发电方式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就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对陆上风电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管理进行有效的加强,促使在风电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技能减少对我国资源的使用,还能够提高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从而提高这项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秀芹,李在卿。风电场建设和运行中的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4).

[2]尚佰晓,王莉。低山丘陵区风电项目生态恢复环境监理探析[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1(11).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 篇4

一、环境审计概述

(一)环境审计的产生背景 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出于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面临社会对环境信息的需求,一些公司开始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企业有关环境方面的信息。目前环境信息已成为评价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和业绩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指标,为企业财务报告的内部和外部使用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而对于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来说,由于企业是环境污染和资源使用的制造者和受益者,是环境问题发生的主要来源,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企业作为社会生产总值的贡献者应该重视环境问题,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情况和各种资源的使用情况,应该对投资人、社会和政府进行详细的交待,这些都需要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对外披露。

(二)环境审计的必要性 在众多企业中,上市公司最受市场和公众的关注,并且由于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和发展的成熟度,所以上市公司的对外审计报告也更加注重在环境方面的规范和责任,使公众可以具体地知道公司在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视及实质行动。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也从最初的只在年度报告的“管理层分析和讨论”简略提及,发展到如今有些公司已经制定独立的企业环境报告,内容也从环境映像信息扩展到环境会计和环境审计信息。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业也从与环境有关联的敏感型行业发展到不同类型的许多企业。我国环境审计正处于发展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因此分析目前环境审计现状及问题仍以环境信息披露为主体。笔者以造纸印刷业上市公司为例,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现状,以此发现现阶段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样本选取 根据2010年9月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因此笔者选取造纸印刷业作为研究样本,选取2011年沪市造纸印刷行业在沪市A股上市的公司共13家。在样本选取时,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不选取ST公司,因为代表几年来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二是不选取发行S股的公司。S股和A股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很多差异,为避免统计分析时产生误差,所以将S股公司排除在样本选取范围之外。

(二)研究方法 根据《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本文采用统计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造纸印刷行业公司在沪市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2011年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文件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报告,以了解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所做的努力。其中,这些样本公司的年度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主要来源于巨潮咨询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三)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1)招股说明书中环境信息的披露。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来看,除了界龙实业以外,其它12 家上市企业都进行了一定程度上行业,披露比例高达92%。由于造纸印刷业属重污染行业,所以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是上市公司必须承担和解决的问题。这些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存在很多变化:1997年以前上市的公司主要在招股说明书的“环保风险”中说明有关环境的情况,2000年以后在说明书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情况”等部分都对环境治理和防范等进行了阐述,而2004 年之后则在招股说明书的“业务和技术”部分详细披露了公司的环境信息,如2004 年在沪上市的岳阳林纸在“业务与技术”部分具体说明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风险、污染情况以及对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方面的情况,2012年上市的东风股份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更说明了该公司环保安全的优势,具体情况见表2。

(2)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从这13家样本公司来看,它们都采用了补充报告的模式来披露环境信息,在年度报告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在“董事会报告”、“会计报表”等结构中添加公司的环境信息,但缺少量化的数据或体现其环境状况的图形和表格。目前这13家公司均没有采用编制独立环境报告的方法披露环境信息。通过分析13家样本公司2011年的年度报告,除了界龙实业没有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外,其余公司均对环境信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上市公司大部分均在“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部分披露环境信息,其次是在“董事会报告”,但没有一家公司独立的环境报告书。其中详细披露环境信息的有9家,简略披露的有3家,没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只有1家。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与审计意见如表3,从表3可以看出,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大部分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因此,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得到详细直观的体现,也就是说环境审计基本没有体现出其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

三、环境信息披露审计现状

(一)环境信息内容少,比较分散 从这13家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其主要是根据各公司的经营方向有选择性地对环境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内容模糊概括。从形式来看,主要在“董事会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予以强调;从内容来看,环境信息中说明了对于污染排放的控制和治理、环保方面的投资,但多数属于非货币性的说明,并没有详细披露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和效果。

披露内容较多的如恒丰纸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相关者的部分提到“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员工、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能够关注所在地区的公益事业、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断增加对环保治理的投入,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号召,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还提到了公司节能减排的情况:2011年公司明确了年度节能目标和长远总体发展战略,编制并且下发了《2011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恒丰纸业还在对公司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和工作思路中强调要关注节能环保,努力创建“两型企业”,把环保、节能和低碳经济理念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稳步抓好战略落实,推动恒丰绿色发展。另外,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的“技术创新”中提到了2011年公司坚持以开发“安全、低碳、绿色、环保”产品为导向,在科技投入、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以创造恒丰纸业新的效益增长点为研发重点。

披露内容简略的企业如博汇纸业,在2011年的公司年度报告中,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在报告期内,公司废水深度处理系统运作正常,能够严格按照环保部门及地方环保要求达标排放;其次公司严查设备跑、冒、滴、漏的现象,对制浆和造纸的工艺、设备进行了严格的改造和升级,有效降低了水、电、汽等的能耗。”在对公司未来的展望部分提到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原材料供应将日趋紧张、环保要求将日趋严格。随着造纸行业“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对造纸业提出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通过提升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把生态环境与节能减排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信息披露形式也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分布零散,给信息使用者获取环境会计信息增加了难度,不利于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二)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缺乏数据量化 大部分公司在披露环境相关信息时仅仅提到了公司进行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必要性,强调其会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但并没有详细说明如何维护环境和生态的平衡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样本可以看出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陈述,而不是货币计量的方式,缺少公司之间的比较性和相关性,不利于政府监督和管理,而且也缺乏细化的数据化指标。对于未来与环境有关的信息采用的是定性方法,缺少货币性的衡量标准和数据。同时,披露的大部分内容反映了过去已经发生的事项,如环境保护认证,且多是对于环境方面的决策无用的信息,不是以公司长远发展的视角来看待,无法满足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投资决策的需求。

(三)环境信息披露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披露情况比之后经营过程中的披露状况好很多。我国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规定,“股票发行人要公布其业务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要说明发行人是否因环保产生侵权、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以上规定是对于初次上市的公司来说。只有少量的报告会定期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也几乎没有其他形式的法规来引导环境信息在年度报告中明确充分的披露,而且对于环境信息的前景内容的披露要好于持续经营活动中对环境方面信息的披露。目前我国还没有利用环境审计来保护环境,大多数报告只是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从现有数据可以看出,审计意见的类型和环境信息的披露程度没有直接的关联,如没有披露任何环境信息的公司依然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超过90%的公司无论其是否说明了环境方面的信息,都可以得到标准无保留意见。这也说明环境审计对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来说还没有起到监督和控制企业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

(四)披露主体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公众对于环境的维护意识仍然很低,一些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环境的治理,这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且政府通常只强制污染型企业进行环境的相关披露,对于其他企业则采用自愿披露的方式。采用自愿披露方式的企业在解决环境治理问题上将面临较小的压力。更进一步,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目的不是为了承担社会责任,而是为了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近年来,尽管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大多数上市公司依然集中在重污染型企业。而且,大多数的环境信息披露仅仅是关于公司怎样规避环境风险、建立环境管理系统、对环境方面承担了哪些社会义务的概括和简单笼统的说明,并没有认真细致的讨论和研究怎样实施治理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相关对策和目标,也即缺少实质性的作为。

四、环境信息披露审计完善对策

(一)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准则和审计准则 法律是开展环境审计和环境会计的基石,是环境审计工作的可靠依据和保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审计准则体系,法律方面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审计准则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都详细说明了企业在环境问题上需做的努力。然而这些法规和标准还无法形成一个责任分工明确、评价标准明确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所以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可操作的环境审计方面的工作标准和细则,完善有关环境审计立法,使环境审计制度真正建立起来。

(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所开展的社会审计并未成熟。因此可以规范企业环境保护的披露形式,如建立“第三方”——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来进行环境审计,这样有利于公正、公开、公平的发表意见,更容易使公众接受和认可。此外,不仅仅要发表环境方面的独立意见,还要将内容细化和量化,更专业的披露和说明企业在环境管理与运用方面的不足或者优势。更进一步,也可以为企业出具统一单独的与环境有关联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给出审计意见。此外,证券发行过程的其它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证券商等,也应在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审核时履行相应的环境信息监管责任。

(三)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大力宣传环保的概念,普及环保知识,增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监管并加大处罚,提高污染环境的成本。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以此来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其次,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的合作,贯彻落实与环境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政策,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并实施节能减排,重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四)加强与国外环境审计组织的沟通和合作 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我国应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并加以应用。如在澳大利亚,政府和民间有很多应对环境问题所提出的项目和计划,澳大利亚的采矿业对环境质量的关注越来越多。随着对自然风景、植物和动物栖息地保护意识的增强,政府开始了社会保护的工作,增加对潜在污染排放如含有沉积物或化学品、水和有毒气体的控制,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通过开展“温室挑战项目”,澳大利亚政府和企业合作,许多公司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且每年为政府提供有关温室气体的排放报告。这都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建设提供参考,从而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明辉、张艳、张娟:《国外环境审计研究述评》,《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 篇5

[关键词]省属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偏好特征

[DOI]10.13939/ki.zgsc.2016.51.039

社会责任偏好一般通过各种方式体现在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中,并在各自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得到全面系统的体现;企业一般在社会责任报告中花费更大的篇幅介绍与展示其所偏好的社会责任对象与项目。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为主要研究方法对广东省属21家企业(简称省属企业)社会责任偏好特征进行研究。参考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分类,本文把企业社会责任区分为以下五大类型:员工权益、社区服务、产品安全、能源使用、环境保护。鉴于不同企业和同个企业在不同年份的社会责任报告篇幅都不一致,本文采取相对篇幅来衡量不同企业和同个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社会责任偏好。21家广东省属企业中,在2011―2014年[ZW(]2015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大部分未公布,样本不够,因此本文选取了2011―2014年的报告。[ZW)]相继有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样本企业有14家,本文在对14家省属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统计与评判分析中,发现广东省属企业社会责任偏好具有以下特征。

1 “员工权益”与“环境保护” 两大类社会责任普遍受到重视

根据对14家样本省属企业在2011―2014年对外的企业责任报告内容分析与数据统计结果显示,省属企业普遍重视“员工权益”与“环境保护”两大类社会责任,特别是“员工权益”得到特别的重视,2014年在官网对外公布企业本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12家样本企业中,有10家样本企业的企业社会报告对“员工权益”类责任介绍的篇幅都超过了总篇幅的7%,其中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2014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员工权益”类责任介绍的篇幅达到了17.8%。

在“环境保护”类责任上,2013年11家样本企I中,有7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环境保护”类责任的介绍篇幅超过了7%,2014年12家样本企业中,有8家样本企业对“环境保护”类责任的介绍篇幅超过了7%。

本文参照克拉克森(Clarkson)相关理念将企业利益相关者区分为“主要利益相关者”和“次要利益相关者”。如下表所示,在广东省属14个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样本企业中,2012年,将“员工权益”和“环境保护”视为“首要责任”的样本个数分别为4个和5个;2013年,将“员工权益”和“环境保护”视为“首要责任”的样本个数分别为9个和7个;2014年,将“员工权益”和“环境保护”视为“首要责任”的样本个数分别为10个和8个。

2 “社区服务”和“产品安全”两大类社会责任普遍受到忽视

在2011―2014年,“社区服务”和“产品安全”两大类社会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介绍中重要性不显著,只有在少量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所占篇幅超过7%,总体所占篇幅都是普遍较小。其中“产品安全”类责任偏好特征与当时广东省粗放型经济增长和社会产品安全意识低下具有一定关系,但在2014年起,“社区服务”和“产品安全”两大类社会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介绍的篇幅得到大幅度提升,显示了面对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企业在发展中有意识地调整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3 “能源使用”类社会责任不受重视

2011―2014年,只有1家在2011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有较大篇幅披露该企业的能源使用情况,之后没有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有涉及相关的“能源使用”类责任的披露与介绍。当然这与广东省属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有一定的关系,同时也因为这部分责任的履行和改进成本巨大,但更多体现了企业对“能源使用”类社会责任的不重视。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研究,发现广东省属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呈现较为明显的偏好倾向,在五种企业社会责任中,尤其重视“员工权益”和“环境保护”,而“社区服务”和“产品安全”虽然在报告中篇幅不多,但是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在“能源使用”方面得不到重视。造成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偏好倾向的原因在于广东省由于其经济和地理关系,较早接受劳工保护组织和环境保护组织的影响,同时政府公共管理部门越来越重视和强制干预公众感知较为明显的雇员和环境的责任履行。而社区服务和产品安全的增长趋势说明公众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因此企业应该通过比如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等多种手段和途径向公众展示。同时随着公众了解渠道越来越多,透明度越来越高,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商业利益加大力度对节约能源使用的责任履行并披露,能使得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更加全面。

参考文献: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 篇6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政府也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也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年报、社会责任报告中不同程度地披露了环保方面的工作情况。

耿建新、焦若静在2002年的《会计研究》上发表了《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一文,选择了化工、冶金、造纸、煤炭等属于重污染行业的30家企业,对1992-1999年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整理分析,发现只有5家企业披露了具体的环保支出,大多数企业只是简单的文字表述,各企业对于企业的环境政策、环保目标、公司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环境奉献、环保支出等重要信息披露很少或基本上没有披露。总体来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高。那么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近10年来这些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如何呢?

1.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的变化

我们继续选取这30家企业在2006-2008连续3年上市公司年报数据,通过样本整理,剔除停牌下市及资料不全的上市公司,共得到23家上市公司69份年度报告以及其中7家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针对环境问题及对策、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治理费用支出、通过的环境保护质量认证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总结。

1.1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

通过对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析,发现大部分企业的环保意识在不断加强,环保支出信息披露有较大提高,大多数企业都披露了相关的环保支出、环境设备投融资、绿化费等内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如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在1998年时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就较为详实,2008年则更为详尽,企业不仅有明确的环保政策、目标,而且环保支出披露也非常详细并获得了多项环保奖励。但仍有部分企业依旧缺乏明确的环境保护政策,企业对于环保制约因素、环保风险等环境信息披露不系统、不连贯。本文选取基本环境信息、环境损害信息、环境治理信息及环境业绩信息共四大类19项指标来分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具体指标和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从2006-2008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显著提高。从各年环境信息披露项目的绝对数来看,相关企业在2006年披露了19项指标中的13项、2007年披露了14项、2008年披露了17项,说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不断丰富、逐渐完善。从各指标的各年披露率来看,除了资源税、过去的环保支出、环保投融资、环保类奖励这4项有少许波动外,其它各项指标披露率自2006-2008年都逐步上升,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总数在不断增加,企业的环保意识不断加强。从各年的披露率可以看出不同指标的披露率有较大差距,如2008年企业环境信息在企业环境政策与方针、环保目标、三废排放、环保投融资、国家环保补贴这几项指标披露率在50%左右,披露率较高,而在环境保护部门、企业资源消耗情况、环境风险准备金这几项指标披露率较低。但从总体上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1999年有了很大提高。

1.2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载体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载体,一般选择在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报表附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有的甚至是交叉披露。具体披露载体情况如表2所示。

根据环境信息的不同内容,上市公司倾向于在董事会报告中主要披露企业的环境政策及方针、环保目标以及基本的环保支出等内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主要披露土地损失补偿费、资源税、环保设备投融资、绿化费、环保收益等内容。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较为详实,基本涵盖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各主要方面。

1.3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得分情况

为了进一步探讨现阶段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本文采用打分法,对我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量化打分。打分标准是:根据选取的基本环境信息、环境损害信息、环境治理信息及环境业绩信息共四大类19项指标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打分。具体如下。

根据设定的评价指标和打分方法,对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定量披露为2分,定性披露为1分,无披露0分,共19项指标满分38分,表3为23家上市公司在2006―2008年得分情况描述性统计。

从表3可以看出,2006-2008这三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得分平均值分别为3.43、5.00、8.39,相对于总分38分来看,得分很低,说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还不高,但这三年的平均值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可见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不断提高。这可能是近几年来我国加强了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环境保护部和证监会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促使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所提高。另外,从表中还可以看到,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得分的最小值三年都是0分,说明每年都有企业没有披露环境信息,而最大值和最小值相差悬殊,说明企业之间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

2.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特征

从以上分析发现,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表现为如下特征:

2.1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逐年提高

23家上市公司在2006-2008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1992-1999年度有所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由只有少数企业披露了部分信息到绝大部分企业都披露了具体的环境信息,但披露程度较低,披露水平参差不齐,披露较好的企业如山西兰花,2008年环境信息披露得分为22分,而较差的企业如北亚实业连续三年得分为0,在年度报告上基本没有披露环境信息,也可能与其连续几年亏损有关。但绝大部分企业2006-2008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逐年稳步提高。

2.2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逐年增加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逐年增加,在选择的19项指标中,企业2008年比2007年多披露了“环保部门设置”一项;2009年比2008年多披露了“环保执行监督情况”、“自然资源消耗情况”和“环保设施运行费”三项。但总体来看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仍较为笼统,不详实、欠具体、不够直接。如企业环境政策一项,2008年披露率为47.8%,但只是简单的几句话带过,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政策;企业披露的具体环境保护支出一项,一部分是以绿化费、排污费的形式公布,另一部分则是在在建工程项目中侧面反映。另外,企业披露中增加了较多的三废排放内容,这与国家日益严格的三废排放要求有关;对于企业增加披露了较多的环保补助信息,主要是国家对环境保护补助力度不断加大。从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来看,还有一个突出的变化是2008年较2007、2006年,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较为规范、系统。

2.3 定量信息披露不足

虽然环境信息披露2006-2008年无论从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绝对数还是从各环境指标的披露率来看都有显著提高,但披露信息大多还是以定性描述为主,反映披露质量的定量信息仍不足。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主要集中在“环境损害信息”中的“三废排放情况”、“资源税”、“土地损失补偿费”,“环境治理信息”中的“环保投融资”、“绿化费”以及“环境业绩信息”中的“国家环保补贴、减免税”项目上。定量信息总体披露水平较低,且大多数是通过财务报表中“在建工程”、“相关税费”等科目被动传达出来,而不是企业主动披露。企业环保责任履行情况,更重要的是从定量信息反映出来,企业只有以定量形式才能较好的披露环境损害信息和环境治理信息的相关内容,也才能让各方更好的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2.4 环境信息披露载体多样化

环境信息披露载体由最初的只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少量信息,发展到在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附注、重要事项等进行披露,其中还有7家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也披露了环境信息,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力增强。

2.5 环境信息披露行业性质显著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披露较好的几家企业分别所属钢铁、煤炭、造纸行业,均属于重污染行业,这与我国对重污染行业的治理有关。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重污染行业的监管,颁布、制定了相关制度、政策,如国家经贸委1999年印发《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2005年8月国家发改委第50号公告,公布关停的第一批小火电机组名单,2007年6月国务院下达《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应加大造纸、炼钢、酒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等,这些规章制度大大促进了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了相关行业环境保护力度,从而促进它们披露较多的环境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特征明显,但从总体来看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仍然偏低,披露载体不规范,多数企业缺乏环境信息披露意愿,而且披露内容简略,重污染行业的环境风险揭示不足,从而影响了环境信息的相关性。

3.几点政策建议

3.1 健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高环保标准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相关法规体系仍不健全、完善,环境保护条文规定不够具体,环保标准制定较低,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如我国自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至今仍未修改,从1979年至今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虽然国家相继出台或修改了大气、水、固体废物等单项环境保护法,但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不相适应。现阶段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已远远超过了70年代,在国际社会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同时,国家也应加快《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标准,为我国环境保护奠定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3.2 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逐步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9月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但相关规定过粗并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披露形式、内容,而且只是要求企业自愿的披露环境信息,使之在具体执行中大打折扣。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5月开始执行)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内容等有了较明确的规定。对超标污染的企业采取强制披露的方式,对未超标企业采取鼓励自愿披露的方式。深交所和上交所也于2006年和2008年分别《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的通知 》,要求部分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得分可以看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2008年较2006、2007年有显著的提高,说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对企业披露环境有很大促进作用,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指导,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使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具体。

3.3 鼓励企业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

根据本文的统计,企业的环境信息主要选择在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报表附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有的甚至是在不同项下交叉披露。这种披露方式,过于分散,增加了信息使用者的使用难度。为了统一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应鼓励企业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

姚圣、侯晓红(2008)研究中发现,披露独立的环境报告是未来环境信息披露的一种发展趋势。1995年编制环境报告的跨国公司有100家,2000年全球最大的500家公司编制了环境报告,2001年为2000家,2003年为3744家,2004年为4000家,2005年超过了6000家。但在我国只有寥寥几家上市公司了独立环境报告,环境信息尚处于分散披露状态。企业通过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可有效降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难度,有利于企业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促进企业更好的履行环保责任。

3.4 加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建设

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加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使企业更好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还需加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审查企业是否披露了真实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披露是否促进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通过环境绩效评价让企业切实理解到环境保护带给企业的不仅是社会效益更有可观的经济效益。通过环境绩效评价遴选出环境保护优秀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通过加强环境审计和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建设,使企业更具体的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

参考文献

[1]耿建新,焦若静。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J].会计研究,2002,1:43-47.

[2]王建明,汪薇,刘思华。上海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商业研究,2007,12:17-21.

[3]张惠忠,冯歆。韩国环境会计的发展及启示[J].东北亚论坛,2008,1:68-71.

[4]李永臣。企业环境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5-55.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 篇7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

(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下同),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

(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

(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

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有责任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对水源、植物、景观等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保设施竣工及试运行计划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方可进行投料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物监测,对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限期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即停止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期间排放污染物,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指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以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和设计审批文件为依据,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单项工程,分期工程,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确认同意。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

奖励金额一般为罚款金额的5~10%,从罚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改进,包括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试运行、停止生产使用。

(四)罚款:

1、评价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除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布无效外,并可处以评价费用50~200%的罚款。情节恶劣者,可降低其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评价证书,取消评价资格。

2、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处以设计费的10~20%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处以设计费20~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

3、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削减、挪用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或者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使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不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破坏的环境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报规定,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落实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投料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使用的,除限期达到要求外,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补办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情况的检查,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对于受罚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大小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处罚规定,由省、市(地)、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权限执行。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者每日加收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由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不得摊入成本费用。

罚款按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由受罚单位分别缴入各级政府财政,作为坏境保护专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 篇8

庭审中,澄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生产原料涉及砷,涉砷总量在生产过程中进入厂区内外,具备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客观条件,该公司在涉砷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并将上百吨的磷石膏常年露天堆放等,存在诸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致使合砷污水在厂区内外循环,通过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砷污染的重大环保事件,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行为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亲属委托了包括著名律师马军等6A,担任其辩护人。庭审中,被告方对检察机关指控阳宗海污染的事实无异议外,对其他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

被告人李大宏辩称,公司没有污染阳宗海,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李耀鸿陈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认定主要污染源太牵强,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金大东同意上述=被告人的意见。被告单位和及其辩护人认为,造成阳宗海的污染源不确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三被告人的行为与阳宗海的砷污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证据中,鉴定结论程序违法,在砷平衡的计算、污染途径、砷在6月猛升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不公。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无罪。

辩护律师:“用于定罪量刑的鉴定结论不可靠”

其诉讼人马军、郭庆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移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证据中,认定锦业公司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证据,是由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以及组成部分的《关于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阳宗海水体事件调查的专家组意见》及其附件、《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及其附件、云南省环保局《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但“这些材料存在诸多疑点和错误,许多观点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使得调查报告丧失了应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辩护人还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审判?”

律师认为。专家的调查有“八为主”的意识。《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第一页就声明,“此项调查是在‘已确定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s米处的地下水泉水是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查明地下水砷污染的途径而开展的水文地质调查”。他认为,“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5米处的地下水泉水,究竟是否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才应该是所要查明的问题。”

此外,律师质疑该调查报告依附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丧失了其自身应具有的独立性。进行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专家组调查报告虽然认定“锦业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但在水文地质方面还存在疑问的问题,但却被反过来引用正等待其调查结果证实专家调查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这是本末倒置。

人指出,《阳宗海砷污染水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有关“砷平衡”的计算有错误,而且,将官山岩溶区域地貌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貌,将官山岩溶区域地下水走向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下水走向,是将一般代替具体。

调查报告中说,“锦业公司位于相对独立的宫山岩溶水文地质径流单元上,该公司一带为该单元岩溶地下水主要补给区”、“这一单元的地下水都有可能通过地下泉流、岩石隙流和渗流进入阳宗海”,把“可能”的一些因素强加给锦业公司是不公正的。

此外,调查报告指控锦业公司污染地下水,进而对阳宗海形成砷污染。那么,通过地下水污染阳宗海的具体途径在哪里?这些途径是通过什么科学手段探测出来的?

人还指出,公诉人一直在说阳宗海污染严重,可到现在为止没看到阳宗海生物群受污染的鉴定报告。阳宗海里的水到底含多少砷,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鉴定。

该人提出,阳宗海周边除锦业公司外,同样存在砷污染隐患、有不同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还有昆明柏联温泉旅游公司、澄江县团山磷化工厂、澄江县阳宗耐火材料厂、云南凤鸣磷肥厂、春城湖畔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澄江阳宗海化工有限公司、宜良县汤池镇邱洪明废油废塑料回收厂等企业,但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司法审判?

“奥秘”观点:汶川地震引发阳宗海污染

此前,此案件被告方辩护律师马军的一个辩护观点令人高度关注,马军认为,阳宗海砷污染不能排除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8级地震的因素,当时,马军的辩护被指责为“编奥秘”,被认为“很荒谬”。

在此次出庭辩护中,被告方辩护人出具了一份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在北京组织召开的“地震对地质环境影响”研讨会的《会议纪要》。

有专家指出,经过对阳宗海500余件水样测试分析发现,阳宗海水含砷量总体上是一致的,表层水和深层水含砷量没有显著差异,通过计算,阳宗海水砷总量高达77吨!不包括沉积物)。分布均匀的这么多砷是从哪里来的?专家认为:阳宗海及其周边地区存在富砷地质建造,加之阳宗海处于全新活动的小江深大断裂带上,不能排除在地壳发生剧烈活动时,把地下已存在的富砷热液通过深大断裂带向上运移而进入水体,从而导致阳宗海水砷含量骤然升高这种地质成因的可能性。

3月13日,来自清华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地震局防灾科技学院、中国地质科学院及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的院士、专家聚集北京,就地震对地质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专题研讨,其中言及汶川地震与阳宗海砷污染的关系。

在听取了汶川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和云南省阳宗海严重砷污染的地质背景有关情况介绍后,专家们就开展重点地区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提出了意见与建议。一是汶川地震引发了大量的地质灾害,给建筑、桥梁、交通、河流等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而地震灾害对位于深部的矿山采矿环境影响则不大,建议尽快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环境变化的调查与评价。二是地震发生后,阳宗海遭受了严重的砷污染。建议对阳宗海地区的地质构造、煤层砷含量、补给泉水与阳宗海的关系、水化学与砷等其它元素是否有变化等开展调查研究。三是建议对阳宗海地区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容量进行专题研究,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砷含量调查,监测、收集汇水区物理化学性质等资料,筛选其影响因子,分析砷污染原因。四是对阳宗海周边地区污染源、土壤岩石化学成分、高砷水含量等进行调查,分析地

震发生后地质构造、深部水与水化学场的变化等。五是加强地震灾区和相邻区域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为客观认识地质环境变化规律,科学制定保护地质环境措施,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撑。

法庭审理中,《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指出,通过对阳宗海多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和湖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与调查,无证据表明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增加是自然地质因素造成的。来自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3名地质专家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分析了锦业公司周围的水文地质情况,得出砷主要是通过地下水系统排向阳宗海的结论。

但被告人认为,这一说法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推断。具体分析了哪些水质监测资料,没有说明,也没有将分析过的水质监测资料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湖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与调查,是如何进行的,包括监测与调查的方式、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监测调查时间等都没有说明。对于监测与调查获得的数据资料,也没有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

“短时间内入湖砷量之大,根据阳宗海周边的水文地质状况,不能忽略‘5・12’汶川地震后多次地质变化对阳宗海水体砷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

专家的看法给了辩护律师重新认识阳宗海砷污染以新的视角,也提供了辩护依据。

“权威机构必须对阳宗海砷污染进行重新鉴定”

基于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思想,辩护人认为,必须由权威机构对阳宗海砷污染进行重新鉴定。

庭审中,被告人还就《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因为“在鉴定人和专家组成员中,有两个人与被告锦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人指出,两位专家中,一位是昆明理工大学教授郑志华。郑志华教授曾经是昆明理工大学对锦业公司的前身云南澄江磷肥厂3万吨硫磺制酸、10万吨普钙和3万吨硫磺制酸技改为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的3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另一位是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李荫玺。李荫玺是玉溪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云南澄江磷肥厂3万吨硫磺制酸技改为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人员。此外,李荫玺所在单位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正是锦业公司8万吨磷酸一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虽然李荫玺不是该环评项目的直接参与人,但其作为锦业公司环评报告的审查人和环评报告单位的业务负责人,与锦业公司也具有利害关系。

人认为,由于这两名专家与锦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在调查水污染事件时,应设立回避制度,以防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据被告人称,从今年1月开始,他们已经写了3个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2月3日,澄江县检察院答复同意重新鉴定,并提出让被告方自己联系鉴定机构。就在被告已经联系好鉴定机构时,2月16日,检察院将被告至法院。于是被告再次向法院提出了这一申请。

律师:“拿出100万调查阳宗海污染真相”

4月16日,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庭审中,辩方律师马军向法庭请求,对阳宗海砷污染申请重新鉴定。该申请被法院驳回。

4月24日14时30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信息说,“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真相重新调查基金”将于下周开始运作,届时,由律师和地理、地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人士组成的调查组,将前往阳宗海进行调查。调查组有两名成员为“躲猫猫”网民调查委员会成员。

该所律师马军介绍,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真相重新调查基金即将成立的消息传开后,目前已经有人联系捐款,但由于还未设立账号,基金会没有接收捐款。下周设立账号后,基金会将开始运作,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将全程监督资金的使用。重新调查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将用于阳宗海的治理。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还开通博客,以便及时公布调查、公证情况和捐款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律师团投入的100万元),听取网民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组成员除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6名被告辩护人外,还有其他律师以及地理、地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其中有两人为“躲猫猫”调查委员会负责人。届时,调查组将前往阳宗海3号泉眼进行调查。5月份,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地球化学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的专家还将组成专家组,前来调查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并做项目合作。基金会还将争取中科院的院士加入调查行动中。

马军向记者介绍,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经过庭审,仍然存在诸多谜团,没有找到真正的污染原因。锦业公司和被告人多次申请重新鉴定阳宗海砷污染真实原因,都遭到拒绝。本着对阳宗海砷污染事件负责的态度,目前需要由一个权威机构,对污染事件作出科学、客观的鉴定。因此律师团即成立“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真相重新调查基金”,动用社会力量,欢迎专家、学者以及关心阳宗海保护的热心市民及网友参与调查。

马军透露,重新调查分3个步骤:律师团将正式组织市民、记者到阳宗海实地调查,两名公证员全程监督,其中有“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两名负责人;其次,律师团将邀请中国科学院水文、地质专家实地调查取样,公证员全程监督,所有开销由调查基金支付;其三,重新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律师团将这份调查报告递交给云南省委、省政府、省环保厅,甚至会交到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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