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失业保险金领取有什么条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这次为您整理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有什么条件(优秀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的。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到底能领多少钱?
什么叫“延长领取期”?
当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两年,甚至不足两年的,经过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实不是本人主观原因不能就业的。,可以申请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假如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突然想自己创业了,开个私营企业、办个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你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什么情况下不能领取?
也许,有些人会想:只要不是主动失业的就可以拿钱了对吗?那么,等我申领成功了,我就一直闲着,等拿满了钱,我再去找工作好了!
真的可以吗?当然不!
其实,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除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还要有“就业愿望”。
当你完成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劳动部门就会有一系列措施帮助你重新就业,比如岗位推荐,比如职业培训……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接受的话,你很可能会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当然,可能让你失去领取资格的情况不止这一种,具体来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你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 失业保险缴费已满一年。
· 非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的。(注:正常失业人员包括:被征地、合同到期、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 失业期60天以内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
(1)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
(a)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b)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问:被保险人失业后,需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问: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登记,如何领取?
答: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问: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累计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二)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是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