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借条的纠纷案例(通用6篇)
自书借条
丁某向周某借款20xx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xx0元。
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xx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两用借条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负债字据请核对签名
李某开了一间砖厂。20xx年,张启某在亭洪路做工程时,向李某要了一批红砖,总价款是123610元,后来张启某陆陆续续支付了111500元,尚欠12110元。张启某于20xx年12月31日出具了一张结算单,落款的签名人为“张啓某”。
李某拿着这张结算单,多次找张启某要钱,张启某都推脱不给。
张启某辩称,结算单上的字迹潦草,签名不是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所签,因为他名字中间的那个字是“启”而非“啓”。他只是工程承建方的仓库保管员。
利用歧义
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