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任***,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05***,住湖南省长沙市,个体经营,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村***。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张***,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75040***,住安徽省芜湖县,个体经营,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老村行政村后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请求事项:���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皖0221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123750元以及违约金37620元(违约金暂从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为37620元,应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 ���2、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律师费10000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864元;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皖0221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被申请人张***应于2016年4月27日前给付33750元,2016年5月27日前给付50000元,2016年6月27日给付50000元。现该调解书已生效,被申请人有相应的财产和支付能力,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2015年9月30日前未支付货款的,自愿按每日总款项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暂从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为37620元,2016年2月29日以后的违约金按被申请人的承诺书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应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 �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 � �此致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