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
申请人:
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一案中,……(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号
申请人(原告):邹,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号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路X号铺
投资人:黄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www.),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
诉讼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姓名:xxx性别:xxx年龄:xxx民族:xxx职务:xxx工作单位:xxx住址:x电话:x
代理人:x xxx律师事务所电话x
被申请人:姓名:xxx性别:xxx年龄:xxx民族:xxx职务:xxx工作单位:xxx住址:x电话: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一案中,……(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xx、李xx诉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日期:xxx 日期:xxx
申请人: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工人,现租房居住,电话:
被申请人:xx,女,x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在xx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搬出号。
二、请求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xx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由被告抚养。20xx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一直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__,男,19__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住西安市__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__,女,19__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住西安市__村四组
被申请人:__,女,19__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__,住西安市长__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__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__于20__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__年被告__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__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__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__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__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案号:(20xx)宜高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
付原告XXX工资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xx)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xx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xx]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xx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30 日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邢台县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郑建飞的母亲。
被告:,男,汉族,邢台市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判令被申请人胡双菊与被告郑建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是胡双菊让其子郑建飞与我们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并且该《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履行了半年之久,在履行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胡双菊才是该租赁场地的房屋所有权人,鉴于郑建飞与我们签约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胡双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付,男,汉族,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东xx区花园康怡居5座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张,女,出生年月日不详,xx省天门市人,其他个人信息应该由被告人张提供···
被申诉人:张,男,x年6月5日生,xx省天门市人,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镇xx村7组号,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恭请你院依法将张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人,以便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基本是非观念。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被申请人侵占罪【实际上依法应该认定为诈骗罪】一案,案发时间已经五年多···一审两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已经公开承认用于诈骗案涉款项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宜昌某支行】是张帮助张xx办理的;案涉赃款也是张亲自帮助张转移的。另有经庭审查证之书证证明张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实施了重要犯罪行为。
有鉴于此,申请人和代理人均认为,我们务必将张传唤到案接受审判。因为涉案犯罪行为实属被告人张与其胞妹张合伙所为,如果张不到庭接受审判,永远也无法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无法准确有效处理案件。张之前虽然也在申请人手下工作过,但是,涉案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张与申请人再无任何联系,申请人确实已经无法找到张,只有通过被申请人张才能找到其胞妹张。
再有,为避免被告人张出庭接受审判过程之中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甚至信口雌黄等不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情形的出现就必须进行必不可少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工作最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尽快将被告人张胞妹张传唤到案,接受审判。
为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有效进行,申请人和代理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次申请将被申请人即其共同犯罪嫌疑人张传唤到庭,责令张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行为人身份参加诉讼。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电话:
/6/23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民族:____,住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因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字第___号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法院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14号出生,住湖北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卫园5座3号,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成发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十堰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xx,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xx,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西安市长安县韦曲镇副食街1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xx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
20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住XXXXXX楼东单元顶楼西户。被申请人:XXXX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市徐福镇草泊村西。
请求事项
1、请求追加被申请人XXX作为本案被告,并对欠款承担支付责任。
2、请求追加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2)X民初字第XXXX号,申请 申请人虽然于2008年3月16日与被申请人XX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XX、XX作为实际施工人与XXXX有限公司履行了施工合同,XXX、XXX拖欠工程款应承担支付责任,XXXXXXX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追加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一月
申请人:
杨芙莉,男,汉,1972年10月7日生,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61队3号楼1单元602室。
陈保勤,男,汉,1970年11月4日生,住乌鲁木齐西山路西宛皓翔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
李永群,男,汉,1968年7月12日生,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路九家湾三队。
陈保玉,男,汉,1972年11月12日生,住乌市西山路地质九队。
石德柱,男,汉,1967年2月18日生,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路跃钢大院6-1室。
被申请人: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岩
地址: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为本案共同被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疆众联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被申请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与申请人无直接劳动关系,仅与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有合作关系,而申请人在此期间一直在该厂从事搬运工作,劳动服务公司未给申请人交纳社保,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据此申请追加其为被申请人。请予准许。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与____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王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____驾驶____所有的车牌号为____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原告):__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1________。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负责人:__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________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__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1、 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__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 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
付原告__X工资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
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
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__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女,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荔湾区,身份证号码:5X0
被申请人: ,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住址xx省xx市天河区区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申请人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被告于x年X月X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元整,但被告至今尚未归还。经查,被申请人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因该债务是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7月30日
申请人: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住XXXXXX楼东单元顶楼西户。 被申请人:XXXX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市徐福镇草泊村西。
请求事项
1、请求追加被申请人XXX作为本案被告,并对欠款承担支付责任。
2、请求追加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申请 申请人虽然于20xx年3月16日与被申请人XX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XX、XX作为实际施工人与XXXX有限公司履行了施工合同,XXX、XXX拖欠工程款应承担支付责任,XXXXXXX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追加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一月
致法院:
申请人:,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王华,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西安市长安县韦曲镇副食街1号。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于20xx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代理人:梁xx律师,xx律师
事务所,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此处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住址:__,电话:__代理人:梁__律师,__律师
事务所,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住址:__,电话: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一案中,(此处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法院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旗峰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申请人一:黎蕾。
被申请人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
负责人:李军凯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为(20__)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427号案件的被告。
事实和理由:
易延美、左斌文、左春蓉和左金艳诉申请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__)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427号。本案中,死者梁树华的死亡,是被申请人一黎蕾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的避让措施明显不当或者操作错误所造成的。被申请人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二是牌号为粤SHM7__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二应负赔付责任。同时,申请人以其员工为被保险人,在被申请人二处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现申请人的员工发生意外伤害,被申请人应按约定赔付。为此,被申请二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为(20__)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427号案件的被告,请依法予以核准。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____年 __月 __日
案号:(______)云法民一初字第______号
申请人(原告):邹______,男,汉族,住址:福建省______县______镇______号
身份证号码: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路___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
被告: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商贸城,住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路___号铺
投资人:黄______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商贸城声称已于20______年1月28日将其在____________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商贸城于20______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______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____________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______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______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___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