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条例推荐三篇

合同管理条例(精选3篇)

合同管理条例 篇1

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第三节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董事长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同、财产处理等合同的审批。各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干部聘用合同以及销售、采购等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集团办公室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集团办公室负责各司合同文本的审查、归档和备案。

(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合同文本的发放和管理。

(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五)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参与争议仲裁、法律诉讼。

(六)负责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集团办公室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集团办公室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

第四节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六条签订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书面授权的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七条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八条集团办公室负责管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九条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本公司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董事长做出决定,办公室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五节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本集团实行二级合同管理,集团办公室全面负责重要合同的管理;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合同管理。

(一)集团办公室负责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同、财产处理合同的审查、备案和归档工作。

(二)集团办公室负责合同标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

的合同审查、备案和归档工作,各分公司签署合同标的额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合同必须先经集团办公室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并报集团办公室进行归档备案。

(三)各分公司行政办公司负责合同标的二十万元以下合同的审查和归档备案,各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签订。在合同签署后,以扫描文件并加密的格式发电子邮件于集团办公室邮箱进行电子文件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十三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集团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第十四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六节合同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十六条合同的形式

(一)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七条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技术标准和品质描述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四)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五)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九)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十一)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十三)合同管辖权的约定:在合同中应将合同管辖权约定明确,本公司所署合同一般情况下将法院诉讼管辖约定于榆林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国家法定管辖的情形除外。

第七节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审查对方以下情况:

(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

(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包括:资产负债、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等。

(三)对方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四)合同签订时要求对方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在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签订、审批手续:

(一)草拟会签: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商谈约定的内容草拟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查会签表”,送相关部门会签,各相关部门应在当日内完成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合同文本交承办公司办公室。

(二)审查修改:承办公司办公室于2日内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交承办部门进行修改,相关部门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由承办公司办公室进行协调定稿。

(三)最后签订:经会签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办部门送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签批后,由承办公司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审查会签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

(一)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二)财务部门对合同项目是否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计划抵触以及合同支付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三)技术研发部门应对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标准、安全保护标准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四)承办公司办公室对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用语是否准确、规范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第二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承办公司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承办公司办公室备案;同时送公司财务部门入卷,方便执行。

第八节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九节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一)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二)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九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集团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及法律顾问。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一条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十节合同公证

第三十二条在签订下列合同时按双方约定,总经理批示进行合同公证:

(一)房产类:办理房产买卖、转让、赠与、交换、拍卖、租赁;办理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保全证据;办理房产代销、包销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事项。

(二)经济类:办理产权、股权转让、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购销、科技协作等各种经济合同;办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招标、投标、办理资信证明、专利、商标权证明、提存、境外投资委托协议等。

(三)金融类:借(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商品房产、土地使用权、楼花、机器设备、股权,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权益等的抵押、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与上述合同相关的委托书、声明书、担保书承诺书等。

第十一节无效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节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集团办公室,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集团办公室、总经理及法律顾问,会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办公室。

第十三节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节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解释由集团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条例 篇2

安全防事故工作是部队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部队事故案件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部局、总队于12月9日召开了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剖析今年以来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发生的事故案件原因,要求各级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研究部署加强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因此,当前在开展部队全面建设中,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尤为重要,因为它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容不得半点虚假和漂浮。否则,思路再清晰,措施再具体,标准定得再高,也只是空谈。为此,本人认为抓好当前部队安全工作应坚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坚持在群策群管上下功夫,上下合力抓好安全工作落实

一是党委要统揽抓。各级要始终坚持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安排工作时,要坚持把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一道部署;在督查部队时,要重点查找不安全因素和潜在的隐患;在下基层蹲点、指导工作时,要着力帮带基层提高预防事故案件的能力;在总结讲评时,要着重讲评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总结表彰先进,通报批评后进。

二是主官要亲自抓。各级军政主官要切实担负起安全防事故工作"第一责任人"的神圣使命,要结合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亲自讲评部队安全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结合每月的行政例会,亲自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结合下基层检查调研工作,亲自查纠不安全因素和事故案件苗头,促进安全工作落实。

三是机关要合力抓。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落实部门归口督导机制,及时通报安全工作情况,以便跟进做好防范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真情实况,发现问题要当面说清,遇到问题要一查到底,形成部门联动的安全工作网络格局。

四是基层要具体抓。各基层单位在思想上,要坚持搞好安全教育,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放松;在管理上,要明确重点目标,要害部位和事关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重点时段,并明确负责人和安全员,建立一套完整的基层安全工作网络;在组织上,要建立健全基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狠抓人员、车辆、装备物资的安全管理和值班、执勤制度的落实,特别要加强小、散、远单位的管理,防止管理的失控。

五是人人参与自觉抓。要加强经常性的安全工作常识教育,切实打牢官兵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官兵刻苦钻研执勤技能和操作规程,消除潜在隐患;经常组织官兵学习相关的安全防事故知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要树立“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强化官兵的参与意识、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骨干在前沿阵地上的“观察员”、“信息员”、“战斗员”和“指导员”的作用,及时发现,有效地遏制,正确地处理不安全因素,不断消除“盲区”,共抓齐管。

二、要坚持在按章办事上下功夫,下大力规范部队安全工作秩序

一是要明确责任。各级党委对安全工作要负总责,军政主官要负全面责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首长的领导下搞好协调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各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对本部门负全责;基层单位由军政主官共同实施,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基层思想骨干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因素和苗头,协助领导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各级组织都有责任,人人肩上都有担子。

二是要完善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安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形势分析、安全检查、谈心交心和点验等制度,使各级在抓安全工作中有依据、有标准。

三是要严格规范。各级对各项安全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要进行细化和规范,把难落实的工作制度化,把难操作的工作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强化督导。各级在下基层督查时,要沉到末端,一项一项、一点一滴地把工作督导到位;注重方法得当,讲究既看"病"又给药,做到传方法与引路子的有机结合,依靠基层组织解决问题。同时,作为上级机关还要抓好跟踪督导工作,多杀"加马枪"、多搞"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和工作浮于表面,抓落实不到位等不良现象。

三、要坚持在强根固本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层次和质量

提高安全工作的层次和质量,最根本、最核心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大力提高人的素质。

一是重点解决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的问题。抓安全工作要经常教育和引导大家牢固树立系统管理思想,着眼整体,区分层次,按级负责,落实"全时制"、"全员额"、"全方位"管理意识,消除安全工作的"盲区"和"死角";要牢固树立目标管理思想,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各个层次、各类人员的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动态管理思想,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正确对待新生事物,积极探索新生事物的特点与规律,不断总结新鲜经验。

二是要突出解决官兵知法懂法问题。在内容上,搞好理论、思想、知识、职能、纪律等多方面的教育;在形式上,注重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有形教育与无形教育、普遍教育与个别教育、专题教育和随机教育、部队教育与社会家庭教育相结合,做到多种方法并举;在手段上,让思想教育、传媒教育、文化熏陶、管理约束、法纪规范等多管齐下,以儆效尤、切实形成合力。

三是要大力解决各级干部事业心责任心的问题。要加强部队适时的教育整顿和对干部的定期讲评制度,并结合群众评议、典型引路等措施,不断强化干部的事业心责任心。进一步深化干部量化考核机制,注重激发干部的潜在积极因素,使各级干部认清责任,排除私心杂念,端正对党、对人民、对部队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四是要着力解决专业技能的问题。各级要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发挥教育训练的主渠道作用,借助地方、社会、家庭等多方面力量,帮助官兵提高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以及执行特殊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人为不安全因素和潜在的不安全隐患。

四、要坚持在营造氛围上下功夫,努力谋求安全工作的最大效益

一是要注重改善安全工作环境。既要优化人际环境,创造出团结奋进、健康纯洁的氛围;又要优化文化娱乐环境,创造出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氛围;还要优化生活环境,创造出舒心宜人的氛围,使广大官兵切身感受到部队大家庭的温暖,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

二是要积极加强安全工作研究。如:针对官兵思想成分复杂,针对"酒绿灯红"影响大,针对当今社会信息传播交流快、对外交往联系方法多,针对执勤、执法管理难度大等新带来的问题,应加大研究力度,多探索有效的部队管理方法。

了解士兵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以致一些小的问题变成大问题,给部队管理带来了难处,更是影响了部队的整体发展。为此,基层部队的管理者在善于发现问题方面要做到:一要勤于日常观察,通过细心的观察,掌握士兵的思想、心态和行为情况,自觉与士兵打成一片,真正做到带兵要知兵,彻底消除士兵思想和心中的疑虑,让他们能以良好的心态投入部队的各项工作;二要坚持部队管理分析汇报制度,即通过各种渠道与战士交心谈心,组织部属汇报思想,管理者要反复进行思想和形势分析,从分析和汇报中了解情况,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要做好管理规律性预防工作,即结合部队兵员补退、重大执勤保卫、请假、婚恋等情况,预先要采取措施,掌握情况和主动权,防患于未然。

管理者要善于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地分析问题,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部队管理中,针对发现的一些问题,管理者首先要善于从多种原因中区分发生问题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只有找准了主要原因,才能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其次,对发现的一些问题要区分定性,主要看是思想、心理、被人利用、胁迫以及还是实际问题,定性后还要分析是违反纪律还是触犯法律,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管理者要客观公正地解决问题。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分析和发现问题的目的,我们必须做到:一是及时抓苗头,集中抓倾向。主要是把问题先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问题有一定的倾向性,就要及时地抓好集中整治教育工作,认真分析查找问题的根源;二是要依靠组织力量,发动官兵人人参与。针对问题要及时组织官兵认真思考和展开大讨论,让大家共同找原因,论危害,出主意,消隐患。四、改进部队管理的对策

在消防部队发展成长的历程中,管理工作是保证消防部队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忠实履行消防部队宗旨,赢得人民信赖,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工作任务和促进消防部队建设的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在新的时期,我们面对着新的任务和新的考验,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下方面。

实现在部队管理中官兵一致,政治平等。首先,管理者要牢固树立爱兵观念,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只有管理者把士兵看成是部队的主人,以真情、真心去爱护士兵和管理士兵,那样战士才会服从部队的管理;其次,部队管理中要尊重士兵,帮助士兵,关心士兵,管理人员不能有高士兵一等的特权思想,工作或管理中还要自觉地接受士兵的监督,把士兵的工作、学习和冷暖挂在心上,关心他们的疾苦,树立经常为士兵服务排难的思想,做士兵的贴心人;再次,管理中要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这也是调动士兵积极性的一种管理艺术,只有尊重了士兵的民主权利,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公平合理,对士兵一视同仁,士兵对部队的管理管理就会理解、尊敬和拥护;最后,在部队管理中要广泛开展尊干爱兵教育使部队开成团结、友爱的气氛,就会出理官兵自觉服从管理的局面。

管理中做到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对于我们消防部队来说,严格管理就是坚持依法治警的方针,但依法治警与耐心说服是辩证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严格管理是目的,耐心说服是手段。在这项工作中要做到:一是管理者要做到依法办事,严之有据,在执行部队各项工作中,就是要做到严格执行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管理中不能随意采取一些“土政策”和“土规定”,不能凭个人的意志滥用职权,以言代法,打骂体罚和严而无度;二是管理者要做到说服教育,严之有理。依据条令条例深入细致地做好部队思想工作,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在严格和管理过程中,须做到严中有爱,严爱结合,要尊重客观规律,建立正规秩序,如课余时间,干部则应带头参加文体活动,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生动局面;三是管理者要做到赏罚严明,严格法纪。在正确地实施奖励和惩罚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按条令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不能凭个人感情用事,不搞亲亲疏疏,使赏罚严明成为推动部队管理的动力。

管理中做到教养一致,训管结合。部队管理就是要把教育与养成、训练与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部队管理正规化,就是注重对秩序的养成。一是严格管理,严格训练,打牢基础。俗话说:“水滴石穿”,部队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基础训练,来提高官兵的整体素质,使官兵个个成为合格的军人。实践证明,哪一个部队教育训练过硬,管理必然有声有色,反之,管理必然混乱;二是管理工作要做到注重结合,相互渗透。部队管理就是把一切行动都作为管理的具体内容来抓,使官兵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一切行动受条令条例约束的观念,要坚决克服正课紧、课余松、营内紧、营外松、上级检查时紧,平时工作时松的不良现象;三是部队管理要在养成上下功夫。从部队一日生活抓起,各个环节必须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进行,做到不走过场。同时也要克服虎头蛇尾,时紧时松,抓抓停停,搞表面文章的做法。

充分体现按级管理,各负其责,部队各级首长和各类人员职、责、权分工是明确的,在实施管理中必须要做到:一是要实行层次管理。如消防中队,从队长到士兵,各个层次结构分明,职责明确,各级人员做各级工作,一级控制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这样管理就能落实,各级人员也能充分发挥工作积极主动性。在管理中,一定要防止大包大揽,职责不明和层次不分的现象;二是要完善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依据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将责、权、利落实到人,在检查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时,好的要大力进行宣扬,差的要认真开展批评教育,对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合同管理条例 篇3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指导服务。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服务和监督职责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鼓励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书面合同时,使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但国家发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不适用本行业、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进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合同当事人自觉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和信用评价社会体系,向社会提供查询、指导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反诚实食用原则的,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模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合同模式条款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的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八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优势地位作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第九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格式条款制定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旅游合同;

(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合同;

(三)运输合同;

(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订立后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延长债备履行期限的,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抵押物产权变更的,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不得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抵押物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订立新的合同;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二)利用合同恶意串通侵占国家财产;

(三)采取贿赂、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家财产;

(四)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家财产;

(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订货合同;

(六)利用发包、分包、转包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七)利用拍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八)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一)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伪造合同,虚构货源、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

(三)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会货物(货款);

(四)定作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五)利用虚假广告的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非法为他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证件和银行账号;

(七)其他利用合同的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商业、技术秘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者违法物品存放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情况可以先行登记、抽样取证或者责令暂停销售;

(二)查阅、复制或者暂扣当事人与违法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查封、扣押与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财物、工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营业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例。

第十八条 对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护和鼓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模式条款提供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的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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