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通知(优秀8篇)

调任就是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实际上是让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的另一个“入口”。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是勤劳的小编帮助大家收集整理的调任通知(优秀8篇),欢迎参考。

调任通知范文 篇1

因机构改革,人员转隶,我局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中部分人员转隶至其他局委,不利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脱贫攻坚工作安排部署,解决我局脱贫攻坚帮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局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和完善脱贫攻坚原有的工作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

一、组织体系

成立民政局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股室负责人和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对所帮扶的责任村和协助村分别指定一名以上班子成员为带队领导任大队长。其中:XX村由XX同志任大队长;XX由XX同志任大队长;XX由XX同志任大队长;XX由XX同志任大队长、XX同志任副大队长。所有帮扶责任人以村民组或联合村民组为单位,划分为小组,各小组设组长。XX划分六个责任小组,第一村民组由XX同志任组长;第二村民组由XX同志任组长;第三村民组由XX任组长;第四村民组由XX任组长;第五村民组由XX任组长;第六村民组由XX任组长;XX村划分四个责任小组,XX组由XX任组长;XX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村划分五个责任小组,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

二、责任体系

(一)大队长负责带队伍、抓落实、搞协调、问成效,

对帮扶工作负总责,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做好相关工作。

(二)小组组长在大队长的领导下,组织队员更加清晰的理解工作任务,吃透扶贫政策,形成战斗集体,把本组帮扶人员的个人优势与小组的整体优势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争创先进小组。

(三)组员要对自己帮扶的对象定期不定期的入户帮扶,紧紧围绕“降三率升一度”和改善人居环境工作目标,落实帮扶户的“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和高质量的稳定脱贫目标,并认真细致地完善档卡资料。

(四)对错评、漏评和错退的必须认真核查。属错评、错退的要立即纠正。属漏评的立即在动态调整中重新纳入。院里院外,房前屋后,做到“扫干净、摆整齐”,做到“人人精神,户户整洁”。

调任通知 篇2

1总则

1.1为了规范地管理****人事调整事务,保证公司内部员工的合理配置,改善公司内部的人事关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达到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和创树人力资源优势的目的,特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人事调整包括人员晋升;调动、降职与退休。

1.3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2人员晋升

2.1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与品行;

(4)完成职位需要的相关训练课程;

(5)具备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2.2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若没有适合人选时,则从外部招聘。

2.3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年终根据公司人事考核评议制度对员工考核评议的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员工在年度行进中,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提升;

(3)试用人员成绩卓越者,由试用部门推荐晋升。

2.4晋升操作程序:

(1)行政人事部根据年终考核评议资料,与各部门主管协调后提出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晋升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行政人事部以人事通报形式,晋升者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2.5晋升核定权限:

(1)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由总经理提议集团审议核定;

(2)各部门经理,由各部门经理提议总经理协行政人事部核定;

(3)各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由各级部门经理提议呈总经理协行政人事部核定。

2.6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2.7凡因晋升变动职位,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于晋升核定次月按新的职位标准发放。

2.8员工年度内受处分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晋升职位。

3调动、降职与退休

3.1调动是公司内的人事异动,人员调动必须符合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符合公司组织架构、经营方针;

(2)符合相关人事政策;

(3)提高员工任职能力,做到适才适用。

3.2凡下列情况的,公司应对员工实施职位调动:

(1)配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

(2)调整公司结构,促进公司员工职位的合理化;

(3)适合员工本人的能力;

(4)缓和人员冲突,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3.3员工调动的实施:

(1)行政人事部应根据所需调动人员情况填写《职位变更/调薪申请表》(见附表),以掌握员工动态,并作为核算薪资的依据;

(2)因工作需要拟调动服务地点和职位的人员,行政人事部须在《职位变更/调薪申请表》调职情况栏中详细说明服务地点和职位调动前后的工作分配情况;

(3)奉调人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指定工作日内办妥交接手续前往就职;

(4)员工因自身原因希望调动工作的,可填写《员工调职申请表》(见附表)递交行政人事部,由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3.4降职是指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3.5有下列情形者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公司因机构调整而精简人员;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因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

(4)依照考核与奖罚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3.6降职的程序与审核权限:

3.6.1程序:

(1)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按公司有关规定,由行政人事部相关人员与被降职人员进行谈话、沟通,并对用人部门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后,呈请总经理办公室核定;

(3)行政人事部以人事变动通知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

3.6.2权限:

(1)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的降职由集团公司裁决,行政人事部备案;

(2)部门经理人员的降职由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3.7被降职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脱或拒绝

承接。

3.8降职时,其薪酬于降职之日重新核定,于降职核定后的次月起按新的职位标准发放。

3.9被降职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诉,未经核准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3.10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公司员工具

备下列条件时,应予以退休:(1)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工鉴定委员会确证者。

3.11员工在距法定退位年龄的前一个月内行政人事部应向其送达“退休通知单”,自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

4人员调整的交接管理

4.1职位交接时,移交人应填写《职务交接清册》;填写职位交接清册内容说明:

4.1.1部门人员名册及单位部门人员工作说明:

(1)如果是部门经理人员(部门经理助理职位以上人员),应详细说明自身工作及职务;列出本单位所属人员名单;并说明各人工作职务内容;

(2)如果是部门一般人员时,仅详细说明自己本身工作内容及处理方法。

4.1.2现金、有价证券、帐表、凭证说明:凡职务上有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帐册、报表及各类凭证者,应列出明细清单,详细点交清楚,如有不符,又未能提出正常理由者,除负赔偿责任外,尚需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制裁。

4.1.3资财、成品、财产、设备、器具说明:凡职务上有经管器材、成品、财产、设备、器具的,应将说明书、明细表及设备配置等逐项一一点交给接交人。

4.1.4信、戳记说明:凡职务上有经管各项印信、戳记者,应逐一点交给接交人,如冠有职衔的印信、戳记、名片应予以销毁。

4.1.5办及未完成事项:如在职务内有计划中拟办理或已局部进行的工作也应一一列表详细说明,转交给接交人。

4.1.6职务交接完毕后,填写《职务交接清册》及所列各项明细,正本交给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档,部门、接交人、移交人应保存影印本。

4.2公司部门经理助理职位以上人员交接时,应由行政人事部监交;

4.3公司部门业务经理及以下人员交接时,由部门经理。

5本制度解释权归于******行政人事部。

6本制度自20__年3月1日起执行。

上海******有限公司

调任通知 篇3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创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缓解公交警基础警力不足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多的矛盾,及时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事故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调解法定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机构负责。

(二)自愿选择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符合人民调解机构受理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首选人民调解,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有责任劝导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三)化解矛盾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及时调处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中主动与公交警部门、保险部门和人民法院联动,努力做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便民、高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市公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局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各区相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公交警部门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委员会主任。各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适当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各县(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具体落实。

四、案件受理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

人民调解。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涉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须待伤员救治

终结后申请人民调解。

(三)经公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可持公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在管辖

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四)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收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

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五、赔偿调解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解结束。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

(三)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在征得办案单位领导同意后,可邀请办案民警参加调解;办案单位也可视情指派办案民警主动介入损害赔偿调解。

(四)涉及保险赔付额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调解员应提前通知理赔保险机构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六、工作制度

调任通知 篇4

一、生产补贴及福利待遇

1、担任居委会正副主任连续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每月补贴四十元;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补贴三十六元,十年以下的,每月补贴三十二元。每人每月物价补贴五元。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因病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本人连续担任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满十年的,可以申请保养。经批准后发给保养证,领取保养费,标准为:连续担任居委会正副主任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三十二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二十八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二十四元。凡未到保养年限,因病不能继续工作,经区政府批准,连续任职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十元;不足五年的,按一年发给一个月生活补贴的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助。无论任职或保养期间,公伤和疾病医疗费用,参照街镇企业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因病死亡,按原生活补贴标准发给三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2、从街道企业、居委会办的生产服务单位到居委会担任正副主任的,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并享受单位职工的同等福利待遇。如其工资低于三十二元的,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予以补足。

3、退休人员担任居委会正副主任的,由补足原工资改为每月补贴二十至二十五元;其退休工资(包括物价补贴)、医疗费、丧葬费仍由原单位发给。

4、对已享受保养的居委会正副主任,本规定下达后,按新标准执行,过去差额不补。

二、经费来源

1、市财政每年增拨二十万元作为添补居委会正常经费和奖励金等,包干使用。居委会正常经费每月按一百元标准拨给。新建居委会发三百元开办费,由市民政局从市财政增拨经费中支付。

2、居委会正常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按照市人民政府宁府张字(1983)398号文件规定执行。

3、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厂矿企业居委会,其正副主任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办公经费,可参照本规定,由单位负责解决。

调任通知 篇5

日前,中共中央决定,李纪恒同志任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同志不再担任云南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

秦光荣于2007年1月任云南省省长,与时任云南省委书记的白恩培搭班子,共事达4年之久,直到2011年8月,白恩培调任全国人大,秦光荣升任云南省委一把手。

秦光荣治下的云南,很快在十八大以来开启的反腐飓风中落入“风暴眼”,计有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孔垂柱,副省长沈培平,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等人相继落马。而8月份,白恩培的落马更是把云南官场地震推向新的震级。云南、四川、山西,竟貌似成为了反腐风暴中窝案的样本。

3个月,云南省委换帅,秦光荣等来的是“另有任用”四字。

这四字在官员任用的文件中很常见,但涉事官员的去向却不尽相同。这平平淡淡的四个字,意义可丰富了。

第一种情况:双规前奏

案例:还记得那个因“通奸”落马的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吧。2011年12月,江苏省委决定:免去毛小平同志的无锡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3个月后,毛小平出任江苏省供销总社副主任、党组书记,依然是正厅级,但权力和岗位重要性,和堂堂无锡市委书记已不可同日而语。

据传,毛小平是在会议中途被带走的,继任者黄莉新几乎没见上上任一面,就匆忙上任。在官方的任免通知中,对毛小平的评价也是只字不提。很明显,这个人事任免绝不正常。当时被免去无锡市委书记职务后,外媒就爆出毛小平受贿5000万被双规的消息。果然,5个月后,毛小平在新的岗位上落马。

这“另有任用”是为纪委调查争取时间和空间。挪个位置,更好查案。

第二种情况:平调任职

平调的案例很多,当事官员的级别待遇都不会改变,但可能岗位的调整意味着权力会有变化,从这变化中,可以看到中央对当事官员的褒贬。这里选两个有意思的。

案例1:比如不久前山西换帅,前省委书记袁纯清的任免决定中,也是一句“另有任用”,不过,这“另有任用”并没有多久,中央便公布了袁纯清的新去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正部级)。迅速公布新任职,也避免了网络上过多的猜测。

虽然是平调任职,但山西省的干部大会开得异常高规格,异常严肃。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亲自坐镇,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赵乐际亲自宣读中央任免决定。刘云山在讲话中严肃强调了省委书记在一省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从第二天公布的新闻通稿中,袁纯清在表态中承认,对山西省的吏治腐败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所以,这次平调,级别未变,但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中央的意图。

案例2:2009年,任期未满、年龄未到的教育部部长周济突然被免职,袁贵仁接任。周济成为当时27个国务院组成部门部长中第一个退出者。当时官方对周济免职原因并未给予任何说法,因为教育部长一直是舆论焦点,吃力不讨好的事干得多,所以坊间传言纷纷。社会舆论都借机开展对中国教育的又一轮吐槽。

情急之下,新华社连夜重发周济免职通稿,加上了“周济另有任用”6个字。自此,坊间才不再议论。1个月后,周济上任中国工程院党组副书记(正部级)。

第三种情况:升职上调

这类案例也非常多,对当事官员来说,是皆大欢喜之事。

案例1:2012年7月18日,新华社公布中央日前对贵州省委主要领导的任免决定:赵克志同志任贵州省委书记;栗战书同志不再担任贵州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

这“另有任用”引来的是坊间一个多月的等待。直到8月2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的一篇报道中,才证实了栗战书的新职务:中央办公厅常务副主任、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而仅2天后的9月1日,官媒就公布了栗战书正式任中央办公厅主任的消息。

案例2:当然“另有任用”的当事人到底是什么去向,在任免会议的新闻通稿中也能察觉一些信息。比如2011年12月10日,中组部去安徽宣布原安徽省长王三运“另有任用”,这场人事任免会开得喜气洋洋。

会议现场,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干部二局局长潘立刚公开对王三运在位期间的各项政绩作了高度评价:“王三运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强,思路清晰,思维敏捷,为人正派……任省长以来,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安徽又好又快发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这可是中央对王三运执政能力和成绩的肯定。

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在现场也高度赞扬即将离任的王三运:他“善于从安徽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

果不其然,2天后,喜讯传来,王三运正式上任甘肃省委书记,成为西部重镇的一把手。

说到这,有人会问,干吗这么麻烦?不能在一张任免通知上注明各自的去向吗?这个涉及任免文件的规范问题。任用和免职是两个事,要分开发文。在一个任免文件中,只能涉及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职务。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侠客岛网站宣布《关于独孤九段、司徒格子同志的任免决定》:日前,侠客岛决定,独孤九段任本月岛鞭,免去司徒格子岛鞭职务,另有任用。

调任通知范文 篇6

为了使学生能够真正地接触经济社会,感受到行业企业的真实工作环境,本次专业认知实践从企业引进真实项目。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专业认知实践对学生的要求,任务导向教学法中的项目教学法、任务教学法、小组合作法和张贴板展示法等教学方法科学巧妙地综合地运用起来。首先,根据项目内容,明确具体任务,收集相关信息。然后就如何开展调查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接下来就是分析任务,在充分的民主讨论和谨慎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并选取更为合理可行的调查方案和进度计划。此后就是实施具体调查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要检查是否已经按要求完成,要分步检查各阶段的调查结果,检查调查计划的进展情况。最后评估调查工作完成的质量。学生以张贴板的方式进行成果展示,企业、指导老师和学生三方进行评估,为学生的专业认知实践进行最后赋分。

2专业认知实践的具体实施

1专业认知实践的准备工作为了保证专业认知实践教学工作的效果,商务英语专业选派专人负责联系企业,商讨校企合作项目,并为每个班级配备了两位专职指导老师。在确定了合作企业和具体项目后,通过集会对学生进行动员,说明专业认知实践的作用和相关要求;同时请企业人士为学生做讲座,就公司运作,项目情况,对学生的能力的要求和培养等进行介绍。2专业认知实践的基础工作针对企业提供的三个真实工作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实际情况选择项目,按照各项目的要求进行分组。企业项目负责人就相关项目对学生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学生掌握了项目的相关信息、调查技巧、调查范围和有效调查表的要求。这些工作确保了专业认知实践的顺利实施。3专业认知实践的具体实施学生在了解了项目的相关情况后,通过小组讨论对项目进行分析,分解为不同的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定每天完成的任务量,小组内具体分工,共同去完成项目任务,每天返校后就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见的问题进行整理,与指导老师和企业项目负责人探讨,共同解决问题。对项目任务完成困难比较大的小组,指导老师亲自陪同外出进行调查,帮助完成任务。4专业认知实践的检查与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每天就上交的调查表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和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学生有效地进行调查。任务完成后,按照专业认知实践方案中成绩评定标准,企业、指导老师、学生三方综合进行评估,确定学生的综合成绩。企业主要是根据完成调查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评分。学生小组成员根据各自的表现进行互评。指导老师就学生的实践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张贴板成果展示效果进行评价。

3总结与启示

调任通知 篇7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 证据交换 举证责任

一、前言

(一)调研的目的及原因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认定侵权证据一直是确认侵权事实和赔偿数额的根本,关系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受侵害的知识产权能否给予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为使知识产权审判能更妥当地适用《证据规定》并充分发挥真实证据的证明力,尽量避免知识产权举证、认证的困难,我们对四川省的几个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结合调研中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问题,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证据规则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通过归纳、整理和总结调研中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解决此种问题的建议,希望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证据问题能通过证据规则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来得到解决。

(二)调研的时间、地点、方法

调研时间:2012年10月—2013年3月。

调研地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侯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研方法:参与法院调查会,个别访问,现场观察,阅览人民法院报的知识产权案工作总结,文献法。

二、调研内容及所发现问题之概述

此次调研报告主要以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为基础,从而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检视局部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首先,从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检索2010年至2013年四川省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并不间断地浏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尽可能多地获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状况信息及司法实践上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情况和标准。其次,为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审判经验,与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人员进行交流,并将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对比研究。再次,通过电话沟通与面谈,尽可能参与法院组织的与知识产权案相关的调查会和工作交流会。最后,阅读近年来与知识产权审理司法实践相关的文献著作,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著,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实务问答录》等。目前随着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方针、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等的飞速变化,可以从对知识产权案审理效果状况的研究里,考察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保护体系应对知识经济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挑战的能力。

对于此次调研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总结:第一,通过参与调查会以及采访个别知识产权庭的审判员,发现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导致当事人取证、举证困难,致使当事人被迫采取非法手段取证,最终导致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采信,甚至连权利人身份都难以被认定进而导致其得不到保护;第二,通过参加工作报告会及进行个别采访,总结出由于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各自具有其特殊性,而调研中的80%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均出现认为知识产权的举证特点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反而导致有些权利被泄露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第三,通过参与出庭旁听案件以及阅览知识产权文书网,不仅是在调研地及至全国各地的法院,在知识产权案审判中90%多的法院都会面临知识产权及证据专业性鉴定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案审判中的证据问题之分析

首先,调研中发现案件审理中的举证问题导致证据交换和采纳困难。第一,当事人举证的困难主要表现在:部分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很多渠道均能获取,为侵权人实施侵权创造了便利;侵权往往是背后进行,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就导致知识产权诉讼举证困难,于是当事人便采取欺诈等方式获取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或者依赖于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合法性,法院无法实行证据交换。第二,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利和商标权稳定性不强,原告所有人地位会因无效宣告或撤销而变化。在其丧失所有人地位后也就丧失其原告地位,以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为例,在调研中高达60%以上的专利在一审甚至终审后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权利维持或宣告无效,因而往往确权或无效文书刚生效,就必须改判或再审。由于原告身份的不稳定导致证据基础不稳定,使证据交换失去意义,进而使基层法院降低证据交换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中的使用率。

其次,调研中对举证责任制度实践问题的分析。第一,根据专利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新产品”之外的专利侵权仍适用一般规定,由于方法专利侵权的无形性且被告又不承担证明责任,原告往往难以取证,增加法院审判定案的难度。第二,在审判中,由于方法专利侵权、侵害商业秘密案涉及到保护商业秘密,原告不能接触被告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因此实践中被告也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致使难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既能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又能切实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是受案法院比较棘手的问题,专利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会因此落空。

再次,调研中对知识产权及证据的专业性技术鉴定问题的分析。证据规定第61条用司法解释在诉讼制度中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欠缺,保障其诉讼上的正当权利,也有助于法官准确认定事实,但目前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制,该制度在实践中有以下问题:第一,审判中对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地位的认识不足,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将专家辅助人等同于证人甚至与鉴定人混同;第二,鉴定结论的采信程序存在不足。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原被告对鉴定结论质证时,法官无法作出判断。从省高院和成都中院审理上诉案件看,40%的案件上诉理由都是鉴定结论不可取;二审裁判有50%60%的案件未采纳一审鉴定结论;第三,鉴定的内容还有待厘清。有的案件在委托鉴定时,没有很好地区分是专业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委托鉴定的是专业技术问题,不能是法律问题,否则就会造成法院审判权的“旁落”。如在审理专利侵权案时,对专利技术是否成熟也委托鉴定等。

三、知识产权案审判中的证据问题之解决策略

针对调研中发现并总结的问题,通过实践调研和理论探讨、分析及研究,提出以下几个完善建议和观点:

首先,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证据规则第37条,“交换适用的案件类型为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一般属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通过证据交换需明确做到以下几点: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采纳无争议事实并拟定争点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确定;当事人对于公证证据的质证能力不强,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来提高质证能力,尽量避免后续诉讼中因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带来麻烦;如上文总结,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诉讼基础具有不稳定性,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不断提交新的反驳证据,如果反驳证据较少并对案件事实不具有实质意义,法院举行证据交换就会加重法院和当事人负担。如果由法院针对案件情况灵活处理,则能充分体现证据交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固定争点、提高效率的功能。

其次,对举证责任分配应有特殊规定。法院审判中必须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如方法专利的权利人只有在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制造了相同产品后,并说明依自己的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是新产品时,才实现举证责任倒置。此外,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被告拒绝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对于商业秘密诉讼,权利人要承担证明商业秘密及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抑制或极其接近,而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因此,现行知识产权专门法及证据规则需就此作出规定。

再次,关于技术性鉴定结论的完善建议。第一,法院审判过程中需要明确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和作用;第二,对于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问题的主观内容和客观内容,法官应尽量加以区分和作出明确判断;第三,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标示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确实存在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或鉴定人员被申请回避的事实,鉴定结论一般不予采信。

四、结语

知识产权本身便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仅通过简单地适用现行证据规则难以妥善解决纠纷,而且司法实务中还存在执法标准不一的情况,“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为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面临的证据问题,促进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效率提升,针对两年多来四川地区有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问题进行调研。文章结合知识产权审判的具体特点,对审判过程中所发现的举证、认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以期在理论上为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倩颖。知识产权诉讼整的若干证据问题研[J].太原科技大学,2011.

[2]蒋志培。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认定应把握的几个问题[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06).

[5]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4辑)[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5).

调任通知 篇8

我的批评激怒了台上坐着的各位官员,也从此与俞正声部长结下了不解之缘。当年冬天,俞部长和谢家瑾司长等人到香港时,宁高宁(时任华润集团董事长,后任中粮集团董事长)接待了俞部长,饭桌上听到的是俞部长的一顿臭骂,说我太缺少政治敏感性了,怎么可以在国务院文件刚出台时就公开批评呢?

同年的10月份,继我在中国房地产协会上对经济适用房改革提出批评,与俞正声部长形成直接的对立之后,在汪副市长(汪光焘)参加的北京市政协会议上,我再次对北京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汪副市长当然不敢在市政协会议上对我提出批评,但我的发言被参加市政协会议旁听的记者们在报刊上正式发表了,于是汪副市长找到了批评我的机会,数次在大会上对我提出批评,表示不满。

我对经济适用房应有严格的准出准入制度并应建设更多的廉租房而非自由买卖的经适房的批评,后来被俞正声部长接受,但在汪副市长的眼中仍被认为是“反动”的。

俞部长尊重有独立思考能力并敢于说真话的人,尽管我们的意见不一定一致,但可以相互交流,以长补短。尤其是当俞部长知道我每年拿出很多钱用于房地产市场的理论研究时,知道我用大量的资金支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研究时,希望我能协助建设部做些专题研究。

后来几个部长一起吃饭时,俞部长又提出希望我能出任建设部研究中心的主任一职。我提出如果是不给工资的兼职我可以考虑,因为如果我脱离了第一线,没有了华远房地产这个实践中的依据,许多研究就会失去第一手资料和感觉。我可以不领取工资,但可以将建设部的资源与民间的研究力量相结合,做出更好的报告,为决策提供好的建议。

几个部长在饭桌上都同意了我的意见,并开始准备上报审批工作。俞部长调任湖北省省委书记前,正式通知我部里研究过了,每个月给我1200块钱的工龄补贴,没有其他工资福利。同时部里不给研究中心科研经费,要由我负责筹集,并完成部里交给的研究课题。谁知几天之后我等到的不是上任的通知,而是俞部长调任湖北省工作的消息,北京市原副市长汪光焘调任建设部任部长。当然我也没有去建设部兼职。

当我请俞部长帮我的书写序时,俞部长已经到湖北任职,仍在序中专门写了这一段经历。虽然我没有去建设部任职,但仍然感谢那一任各位部长们的关心与指导,我从中学到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的许多道理,也给予我此后的研究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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