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住房公积金调整通知(北京大学【优秀8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萧山住房公积金查询】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6月5日发布通知,7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通知,自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比增加14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比20增加24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比20度增加22元。
20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按照以下公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3号)等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凡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的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年7月起执行。
三、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次年度调整上调缴存基数的,调整后缴存基数不超过15916元。
四、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低于12%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决议、申请表等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六、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办理分网上申报和柜面申报两种方式。
1.已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年度调整――单笔(批量)”功能办理网上申报。
2.未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办理柜面申报。由单位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纸质住房公积金调整表,或拷贝电子调整表(U盘自备,其中已开通“网上对账”的单位,可通过“查询”功能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办理,使用电子填报的单位按固定格式一并报送调整后的电子数据。
七、单位在7月20日后办理年度调整的,另需办理补缴手续。其中,已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批量少缴补缴”功能申报;未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少缴补缴申报表》办理柜面申报。
八、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计算调整。
九、2014年当年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十、办理年度调整时,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同时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网点地址:
1.市民之家网点: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二楼;
2.高新(滨江)网点: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西一楼;
3.城西网点: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4.下沙网点:下沙金沙大道600号市民中心东楼一楼。
咨询电话:12329-1
中心微信公众平台账号:hzzfgjj2013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3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等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XX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XX年月平均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XX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有关“控高保低”规定,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上限为杭州市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980元;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年当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单位亏损严重的,可申请低于12%比例缴存,申请期限为一年,到期自动恢复至12%。申请降比应提供以下资料: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降比缴存的会议决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四、办理方法
为提高办理效率,已申领公积金网银盾的单位,在网上办理年度调整。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中心网站上开通“网上对账”功能,登陆后在“查询”功能处下载本单位年度调整表,填报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数据(U盘拷贝)就近选择办事网点办理。
五、其他事项
1.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于2017年7月起执行。
2.单位在7月20日后办理年度调整的,另需办理补缴手续。其中,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批量少缴补缴”功能申报;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少缴补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至办事网点柜面申报。
3.办理年度调整时,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同时办理职工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4.主城区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5.未按规定办理年度调整造成职工未足额缴存的,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本通知涉及表单均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8日
附件:
杭州公积金办理网点:
1. 主城区
(1)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三楼;
(2)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3)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一楼;
(4)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上城区解放路178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5)杭州银行春晖支行:下城区潮王路42-48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6)杭州银行湖墅支行:拱墅区湖墅南路459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7)杭州银行城北支行:拱墅区登云路266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8)杭州银行江城支行:江干区新塘路15-1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9)杭州银行城东支行:江干区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不受理降比申请);
(10)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滨江区滨盛路钱龙大厦一楼(不受理降比申请);
(11)杭州银行钱江支行:滨江区江南大道4328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12)杭州银行大江东支行:义蓬街道义蓬中路550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2. 萧山区
市心北路880号萧山区市民服务中心(农业大厦)二楼C区。
3. 余杭区
(1)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二楼;
(2)文一西路1500号余杭组团市民之家;
(3)瓶窑镇前程路20号瓶窑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4. 富阳区
体育馆路471号行政中心三楼。
5. 临安市
锦城街道城中街790号。
6. 桐庐县
(1)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2)分水镇院士路98号分水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7. 建德市
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312号万宇大厦四楼。
8. 淳安县
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89号社会保障大楼二楼。
咨询电话:12329-1
[开展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筑公积金管委字〔2006〕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将本市 2015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测算,确定本市2015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342元。
二、根据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4年度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确定本市 2015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下限标准不得低于126元。
请各缴存单位按此通知做好2015—2016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公积金知识】
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须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72号)及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发挥新政在住房公积金“两提高”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即十公管发【2017】10号,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对调整后的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新政策取消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允许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使用公积金且还有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公积金贷款余额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限额即十堰城区(含郧阳区)50万元,县(市)35万元。若有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贷款额度不与商业贷款余额挂钩但与还款能力挂钩。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新政策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的户口限制,凡正常缴存职工凭异地缴存证明,不论户籍在何地只要在十堰购买住房都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缴存职工不仅可为子女也可为父母购房还取消了无房、未婚、省内购房等诸多条件限制。住房套数以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新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取消了限制性条件。具体操作中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需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其银行账户流水月均余额不低于每月还款本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新政策对已付清房款的借款人允许个人缴交保证金由房地产企业办理所购住房抵押也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及他人房产作抵押,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十堰缴存职工只限定省内异地购房,省外购房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购房地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可由十堰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可提供购房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查询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对异地购房在十堰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要通过购房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购房地地税网站或拨打电话(购房地区号+12366)核查购房真实性。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或他人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原政策十堰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证金比例按8%缴交,没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按12%缴交。县(市)按要求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按5%;未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10%缴交。新政策规定不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统一按5%的标准缴交贷款保证金。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的条件为:
1、装修提取申请时间与实际装修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房屋产权证》、门牌证或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开发商交房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正式的装修合同,装修工程预算表;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现场查验装修情况;
6、具体提取额度为提供的装修材料税控发票总额,最高额度不超过提取最高限额25万元,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时再予以解读。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缴存职工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税控发票,先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套房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公积金余额,用于再次购买住房和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先办理提取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人授权由贷款银行经办人领取支票,提取人配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防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若挪用,提取申请人及配偶5年之内不得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上报市信用办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关于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相关数据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强化缴存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15号),现将2015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财政预算年度(1月1日至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2015财政预算年度月缴存额上限是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793×3×12%×2=4170元(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15财政预算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是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6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092元。
资金中心
2014年12月5日
各单位:
7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校调整了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与单位缴存部分每月20日左右共同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请及时转告教师,在校内门户中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调整情况。
若有疑问,请咨询财务部工薪办公室,联系电话51250,51254。
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
1、每年7月至下年6月是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2、每年7月,各单位应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再调整。
3、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共同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可在购房、退休时提取。
财务部 人事部
207月3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制度覆盖率,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除第九条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其余十一条自6月12日起开始执行。
附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