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期间,在地方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的民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实行普选和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未成熟,根据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区、村建立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地方由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市、县、市辖区和区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建立初期,只是联系群众的协议性机构,职权限于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建议本地的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和解释政府的政策并协助政府实施。
后期则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听取、审查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建议、决议本地的兴革事宜,决定施政方针和政策,审查、通过预算、决算,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省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于建立较晚,条件成熟,故召开时就代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乡的人民代表会议由于直接由群众选举产生,所以它一建立就行使相当于权力机关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都由本级人民政府召集,尚在军管的市也可以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召集。
省人民代表会议的召集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除乡人民代表由居民直接选举外,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部分由下一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部分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军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分配名额自行推选,部分由政府决定或由政府同协商委员会协商后邀请。
省、市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设协商委员会,县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
协商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都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
人民代表会议在发扬人民民主、吸收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方面起过积极作用。
1953年 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以后,全国基层开始普选。
到1954年 8月,除个别地方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已先后召开。
1954年 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并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
至此,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