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医疗会诊管理制度【优秀2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一、会诊内容:
凡遇疑难急危重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完成后,必须填写会诊记录,并签字。
(1)急诊会诊:急性危重病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进ICU。被邀请会诊的科室人员,由值班医生必须随请随到。院内医师必须10分钟内到达。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会诊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完成。会诊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会诊时必须对病人进行体检及查看相关检查报告。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以避免专业设备仪器搬运。
(3)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4)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主管院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并报告主管院长,做最后处理决定。
(5)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同意,进行远程会诊;如远程会诊解决不了,由医务科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负责组织,并报告主管院长参加。
二、会诊程序:
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由医务科组织,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三、会诊收费:
院内普通会诊费2元/次,高级职称6元/次。指定专人会诊,按照副主任医师40元/次,主任医师64元/次收取。会诊费按50%比例抽取给会诊医师。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未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允许外出会诊医师的资质和条件
1、副高职称以上医师;
2、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3、在不影响本科室、本医疗组正常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二、首先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处电话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存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
三、医务处根据邀请函内容联系相关科室及邀请医师。
四、被邀请的医师在外出之前须到医务处领取《医师外山会诊反馈表》,会诊后由邀请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由会诊医师带回医务处备案。
五、如邀请医疗机构的条件有限不能发山传真邀请或患者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由医务处批准的外出医师可在会诊后将邀请函和反馈表一同带回医务处备案。
六、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反馈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医务处。
七、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八、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的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等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如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在会诊中违反第ll条之规定的,将记录在医师考核档案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如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和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山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及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